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报告
工商市字〔201*〕15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以及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包括种子市场在内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有力维护了种子市场秩序。(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 http://www.bsmz.net/)
今年1-6月,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整顿种子市场7497个(次),检查种子经营户99181户(次),取缔无照种子经营户869户,受理农民投诉932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5560件,案值6424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981万元,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主要做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从“主体准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前移监管关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维权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依法保护了农民消费者权益。
(一)认真规范种子市场主体。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积极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后才办理核准登记。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种子以及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加快健全种子经营退出机制,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切实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以实施我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制度,督促种子经营者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经营台账等制度,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努力实现可追溯监管。
(三)大力加强种子市场巡查。突出重点地区,把种子主产区、主销区、案件高发区作为重点;突出重点农时,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种子市场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内容,建立健全种子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将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市场巡查效率。
(四)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种子案件,严厉查处经营无包装、标签不规范的不合格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严厉查处发布虚假种子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农时集中开展种子广告专项治理,强化监管力度,防止虚假种子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在农村传播,损害农民利益。
(六)加强对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3·15活动、专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大《种子法》、种子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假劣种子。
(七)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管合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存在的问题
在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种子经营行为不规范。目前种子市场无证照经营、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者在旺季走村串户销售种子的现象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方仍然存在。
(二)种子经营档案有待完善。部分种子经营者经营档案、经营台账流于形式,增加了实现可追溯监管的难度,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对因使用假劣种子造成的农业减产采取补救措施。
(三)农民消费者赔偿难。目前没有建立农民消费者购买假劣种子造成减产、绝收的赔偿机制。农民购买了假劣种子遭受损失后,只能得到购买种子损失的赔偿,无法解决因此造成减产、绝收的损失,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下一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本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落实《种子法》的规定,切实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力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体制,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防范种子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种子市场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努力实现事后查处向行政指导和长效机制转变,促进种子市场规范有序。
(一)认真实施种子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引导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实现可追溯监管。
(二)加强行政指导。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中大力推进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建议、提示、规劝、警示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有机统一。
(三)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继续认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案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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