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所发〔201*〕 签发人:赵雪洋
达县财政局南外镇财政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端正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创健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经职工会议讨论,所长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政府同意,特制定办公会议、学习生活、工作纪律、考核奖惩、廉洁奉公、任职轮岗、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一.办公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由所长主持,或所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所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定期办公会议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召开。由所长、副所长、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抓落实的工作措施。
2.研究部署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强化检查督促,推行目标考核。
3.按照县财政局和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机关各项工作。
4.认真抓好所机关各办公室和镇级各单位的财务工作,确保执行财政法规,圆满完成财政任务,力求增收节支。
二.学习生活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县政府以及镇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指示和决定。
2、政治学习由陈跃平书记主持,负责拟定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并负责政治学习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参学人员必须坚持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属重大政治理论学习,每位同志都要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年底一并进行考核。
(二)业务学习制度
1、坚持以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电脑等方面的知识为主,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业务学习由李光容副所长主持,负责拟定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和学习资料的准备等。
3、参学人员必须作好笔记,坚持全员学习、相互学习、随时学习和学用结合。每阶段学习结束后,必须考核验收。做到人人懂会计,个个会电脑。
(三)定期学习制度
政治学习每月至少组织学习1次,业务学习每月至少组织学习2次,每位工作人员全年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次。
(四)考勤考核制度
每个机关干部职工都必须自觉参加学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请假,并严格进行考勤登记,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政治理论专题学习,涉及考试、考核的要纳入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考评。
(五)学习交流制度
每季度进行1次集中学习和交流发言。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研究学习,开展工作,按要求提前作好发言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交单位存档。
(六)组织生活制度
党、团组织活动和组织生活由陈跃平书记、王胜男副所长主持,按要求定期开展活动,力求抓出成效。
三.工作纪律制度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实行签到、签离制度。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1.凡因公出差的要经所长同意,到县外出差还需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经县局批准。
2.凡请1天事假的要具备请假条,由执周所长审批;请假2天以上事假的由所长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事假的,要经所长签署意见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5天,否则,按旷工处理。
3.病假凭医院证明请假,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办理,不准小病大养,无病请病假,若有违者,按旷工处理。
4.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休假应提前一周报告,由所里统筹安排,假满后按时销假。
5.一年中事假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工休假的(工龄5至10年5天,10年至20年10天,20年以上的14天),当年不得再安排公休。
(三)严格工作制度
1.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时按质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独立处理事务,需要请示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2.办公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纪律,文明办公、礼貌待客,热情接待外来客人和来访人员。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玩游戏,不准在活动室搞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3.不定时地对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检查,若检查到有不假善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4.坚决服从镇党委、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讲原则,顾大局,协调一致,勤奋工作。
5.职工考勤薄和请假条,每月月底由值周所长在3个工作日内交档案室备案,作为每月及年终干部职工考核的依据。
6.上班时间,严禁在办公场所打扑克、打麻将。
四.考核奖惩制度
(一)学历、职称教育奖励制度
1、凡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的职工,应妥善安排学习时间,克服工学矛盾,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2、职工报考必须符合招生简章所列的报考条件,遵循 “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规定,原则都应报考财政、财会、经管、英语、经济法、计算机、法律等与财政所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
3、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脱产学习。
4、为鼓励职工学习积极性,职工通过学历教育获得民办教育承认的大专、本科文凭的,其学费由单位全额报销。
5、职工参加全国性会计类资格、职称考试的,考试合格后学费由单位全额报销,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初级职称的奖励400元;取得中级职称的奖励800元;取得会计、税务注册类资格的奖励1500元。
(二)新闻宣传奖励制度
1.信息奖励。凡个人、联名或集体撰写的财政信息,被县级有关部门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20元;被县委办、县政府办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30元;被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财政局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60元;被省委办、省政府办和省财政厅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120元;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200元。
2.宣传报道奖励。宣传报道,调研文章(论文),被县级刊物采用的,300字以内每篇奖励50元,3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元;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的,300字以内每篇奖励100元,300字以上每篇奖励200元;被省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奖励300元;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奖励500元,获奖文章按相应档次增加1倍奖励;被报刊、杂志头版头条或报眼位置采用的文章增加1倍奖励。
3.财政信息,宣传报道,调研文章,原则上需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投报;同一稿件多级采用后,只按最高级次奖励;与财政工作无关的稿件,不适用本奖励制度;若由单位交费刊登的文章不予奖励。
(三)逗硬惩罚制度
1.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1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为缺勤半天,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2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60分钟为缺勤1天,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3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5次为缺勤1天,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30元。
2.凡有事需请事假者,非特殊情况必须先到单位签到后方能请假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30元。职工请事假(累计8小时为1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5天,否则按旷工处理,每超过一天扣发当事人津补贴30元。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事人每天津补贴3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4.全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当年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同时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5.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按川人工〔199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事假1个月至6个月以内者,按比例扣发日平均额的综合奖,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年奖金及补贴。
6.星期天、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其加班补助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放。以上规定每月如实兑现。
7. 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打扑克、打麻将。扣发当事人当月津补贴每人次50元。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若被公安机关、上级有关部门抓到,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同时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津补贴及年终文明奖。
五.廉洁奉公制度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贵重物品,对实在难以谢绝或事后发现留下的,应如数上交监察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和利用手中职权吃、拿、卡、要。
(三)不准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到所管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搞超标准接待和到营业性舞厅组织舞会。
(六)不准动用公款或参与公款性质组织的旅游活动。
(七)不准违反政策规定和不按工作程序、审批权限划拨各种财政性资金。
六.任职轮岗制度
(一)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应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定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每位干部职工应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与时俱进,做到依法行政,科学理财,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三)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对干部选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勤政务实,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五)全所一般职工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不应超过5年,确因工作需要的,最多不能超过8年,工作年限达到以上条件的必须实行无条件轮岗。
(六)在预算会计、预算外专户会计、出纳岗位上工作应做到日清月结,账务清楚。原则上以上工作岗位上工作年满3年的,应无条件轮岗。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制度,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所长负责所分管的工作,其余人员履行本职工作,做到切实履行职责,承当工作责任。
(二)履行职责要严格做到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科学理财,促进发展。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领导的责任。
l、对职工考勤不严,不按要求考勤的。
2、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账务不清、财务混乱,岗位职责不明确的。
3、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公款的。
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5、处理突发事件不力的。
6、隐瞒重大事情不报的。
7、违犯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
8、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四)切实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概由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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