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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1 23:16: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说明)在客户决定购车后,将同时填写购车申请表、资信调查表和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范文《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银行汽车消费垡申请书,此表由银行制发,用于客户申请购车贷款;是客户向银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的正式申请书,内容均根据国家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制定;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银行信贷部门留存,二联由保险公司留存,三联由经销商消费信贷部门留存。

(用途)决定购车客户分别向银行、经销商提出申请贷款和购车;并分别向银行、经销商、保险出具资信调查担保。

(填写注意事项)购车人填写各项均应如实填实、真实可靠。

第二篇: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说明)在客户决定购车后,将同时填写购车申请表、资信调查表和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

银行汽车消费垡申请书,此表由银行制发,用于客户申请购车贷款;是客户向银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的正式申请书,内容均根据国家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制定;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由银行信贷部门留存(更多请搜索www.bsmz.netac(通用汽车财务公司)为例,其提供的汽车消费信贷品种有:

1、标准贷款:即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一个分期付款协议,承诺未来按期支付贷款。

2、弹性贷款:即客户每月返还少量的车贷,在合同期的最后有两种选择,一是购买该车、在合同截止期一次付清所剩欠款;二是交纳一定的手续费、超过限制公里数的相关费用后,交还该车。

3、弹性租赁:这种方式适用于不愿购车,但在一定时期内需要用车的客户。具体方法是:客户可以根据使用情况的预期,设定需要的年数、预计公里数,距此交纳不同的租赁费。此外,gmac公司还推出学生购车计划等专门针对学生群体的信贷品种,以培养其对品种的忠诚度。由此,国外汽车财务公司业务的细化程度可见一斑[3]。在中国,商业银行只

为客户提供一种偿付品种,即在一定首付后,分期偿付。即使是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如在中国发展最好的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也只提供标准信贷和弹性信贷两个业务品种。僵化的业务种类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其次,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跟不上时代发展。商业银行是我国现阶段汽车贷款业务的主角,其长期以来的信贷业务面向企业,传统的信贷模式已经形成一种定向思维,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本小利薄、直接收益小、手续复杂、管理成本高,从而不予重视。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由于没有银行雄厚的经济根基和社会关系,导致贷款利率高、审批时间长、办理手续复杂、后期服务跟不上等现象,引发了贷款客户的不满。

(二)、个人信用意识和消费观念。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社会个人信用机制的完善为前提的。但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信用卡还款记录、房贷还款记录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纪录,个人名下的各种惩奖信息、处罚信息、以及司法信息均无法查询。这无疑给银行和专业汽车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挑战。曾有媒体对北京市首批发放的汽车信贷还贷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报道,结果发现到期赖账的不在少数;而在广州也集中发生过投保人、销售商以及保险代理人相互串通,虚假贷款购车诈骗保险赔偿金的案件。所有这些,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在发放汽车贷款时谨慎再三。

同时,我国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原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我国截至201*年底,所有购车者中,只有不足10%的人通过贷款购车,而这些贷款者中,提前还款的人群占到了30%,从而使金融机构的利润大幅下降。即使在申请贷款购车的客户中,有一大部分人觉得贷款是件丢脸的事情,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贷款,对金融公司人员的调查和访问也存在戒备心理,提供过期的、无意义的材料用来申请,从而使信贷人员很难真实掌握借款人的真实经济情况。

(三)政策的不配套和法律的不健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唯一的法规来自于201*年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今该办法已实施过去5年时间,从未进行过修改和补充,而《贷款通则》、《担保法》则均未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与汽车消费贷款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的成套法规[4]。这样不仅使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法律依据模糊,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各部门互相推拖责任、抵押物变现困难、法律判决执行难的局面。而汽车消费贷款不只是金融机构一家之事,它涉及到社会各个部门,包括厂商、经销商、车管所、公证部门、保险公司、司法部门等等,由于各部门各有规定,缺乏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再加上某些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意识低劣,收费不合理,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导致原来有即期购买欲望的客户望而止步。

三、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1、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汽车消费贷款是建立在汽车厂商、金融公司、销售服务公司三者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

金融公司在经销商处设置展板和申请接收点,通过经销商完成客户信息的初步收集,经销商将客户的材料递交给金融公司进行审核,当金融公司认为客户的经济能力符合贷款条件时,会将客户的贷款金额直接打给汽车厂商,厂商与经销商结算车款,客户在经销商处提车,但车要抵押给金融公司。整个过程中金融公司和客户没有直接接触,客户也没有拿到贷款而是直接提车,而经销商承担了中介的重要作用。

金融机构经营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同样道理,面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众多问题中,首要考虑资金安全,即贷款风险的控制。现汽车消费贷款流程可将贷款风险分为显性风险、隐性风险和中介风险。显性风险主要指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贷款者故意逃避债务;隐性风险指因价格波动而引发抵押物减值的风险;中介风险指经销商串通客户,骗取金融公司贷款。

2、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构成分析。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构成原因多样,首先,在于个人

信用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化的、权威性的个人信用调查咨询机构,有关部门如公安、税务、法院等建立的个人资料又因部门分割而难以资源共享,各大商业银行之间也尚未做到个人资料的信息共享。因此银行和金融公司难以得到准确的个人信用资料,不得不在贷款审批时通过现场访谈、提高首付、缩短贷款期限等方式来控制风险。这样会失去客户的理解,降低其贷款意愿,也使金融公司损失了潜在利润。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则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可以节省成本,而且有利于银行加快发放步骤,提高服务水准,防止信用风险。

其次,车价贬值是另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汽车作为消费品,其价值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降低,而汽车本身作为借款人车贷的抵押物,价值也随着时间而大大缩水。当借款人在贷款4、5年后出现无法还款的情况时,金融公司通过回收车辆进行处置还贷,往往发现,因车辆市场价格的变动,抵押物折旧后的价值难以抵顶所欠债务。

第三,经销商的道德风险日益突出。在整个贷款流程中,经销商首先接触到客户,掌握客户的第一手资料,金融公司的客户资料大部分通过经销商获得,很多时候,经销商比金融公司更加了解车贷申请者。他们很可能因销售压力或利益因素而与客户合谋,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全款提出车后申请贷款等方式骗取金融公司的贷款。当客户取得贷款并开着车失踪后,金融公司会因为汽车的流动性而很难收回抵押物,经销商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损失的是银行和金融公司的资金。

3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对策

要控制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第一,强化个人信用机制。在美国每人都有一个终生的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情况均记录在案。如果出现恶意经济行为,在信用社会中会处处步履维艰,甚至会连生存也难以为继,因此金融机构敢于放开手脚大胆放贷。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建立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由政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作,将个人的消费信贷信息、税务信息、保险信息等全部上传,统一向金融机构开放进行查询。并严格空控制信贷记录恶劣客户的贷款条件,使得国民逐渐培养起信用意识。同时加强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增强全民道德意识,让人们认识到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对于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至关重要,从而积极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完善汽车抵押品变现的二级市场,银行和金融机构细化车贷种类。依照相关法律,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因素加以严格限定,以此建立二手车经纪公司,使其成为代理二手车买卖交易的合法、合规的中介机构。而且这些二手车经纪公司还应配备一批具备法律、技术及价格咨询技能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保证二手车报价公正、合理。这样,当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借款人违约需要补偿贷款金额时,就可通过这样的中介机构合理变现抵押物,盘活资金,减少损失。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要细化贷款车辆的种类,对运营用车和家用轿车、不同品牌的汽车、不同级别的汽车设定不同的首付款和贷款期限,从源头控制车贷风险。

第三,大力发展汽车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指金融公司首先将汽车消费贷款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以此为支持发行债券。金融公司作为发起人将他们的贷款集合出售给信托机构。然后,信托机构重新包装这些资产,使其成为带有利息的证券,并出售它们。金融公司将手中的贷款集合后出售给信托机构可以快速回收贷款资金,用于业务扩展,同时将集中起来的风险分散给所有购买证券的投资者[6]。1985年第一只资产支持债券在美国开始发行,当年一共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1.2亿美元,在1997年资产支持债券发行额达到185.1亿美元。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开始的,然后衍生出汽车

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多个品种的资产支持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第四,尽快对消费信贷立法。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消费信贷法,以法律手段对消费信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严格规范参与贷款的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是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立法应将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此外还应对一些辅助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如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信贷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

四、总结

汽车消费贷款把我国的汽车工业和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为两者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它的出现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现状,分析制约因素,探讨风险控制,寻找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起点低、发展慢、占比小”。占比太小,尚未普及是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最大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和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但是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将会日益繁荣,与之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针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特点,采取必要措施,为该项业务的发展扫清障碍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希望文中所提的几条措施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献出微薄力量,促使汽车消费贷款在我国健康高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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