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书
原告:XXX,男,维吾尔族,53岁,职业:农民
住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13村5组,手机:XXX.
被告:XXX,男,汉族,45岁,职业:驾驶员,住址:**农一师一团14连,电话:X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一团支公司
法人代表: (公司经理)
诉讼要求:
1、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27392.13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6日我从色力布亚镇骑摩托车往加油站行驶到加油站前,被告唐深江(音)驾驶的新N-51818桑塔纳车与我乘骑的两轮摩托车在215省道105KM+735m路段相撞,事故中我右腿重伤,摩托车被损坏。
巴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后做出《唐深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XXX承担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通知书。
我受伤后层在巴楚,**等地医院治疗,因医院精心治疗,伤情有所好转,但留下了终身的残疾。
因此,请人民法院调查上述事实,根据国家《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和高院(2003)20号解释的规定,至今因事故给我造成的治疗经济损失如下:
1、检查治疗输血费:33404.27元;
2、误工费受伤至现在:760天×35=26600元;
3、陪护人误工费:75天×35=2625元;
4、伙食补助费:75天×25=1875元。
5、十级伤残赔偿费8010元;
6、伤残鉴定费:810元;
7、交通费:1460元;
以上合计74784.27元,被告按责任应承担50%,37392.13元,除被告预付10000元外,被告还应给我再付27392.13元,因此,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要求做出公正判决为盼。
此致
敬礼
巴楚县人民法院
诉讼人:
2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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