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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00:17:55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司法人员自我鉴定范文

自从进去工作以来,在领导的关怀下,在组织的帮助下,在同事们的团结下,我不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积极适应角色转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现在将一年来的工作来做个自我鉴定: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无止境,社会在发展,我们工作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工作上的进步。作为选调生,我认识到自己更应当成为先进理论、思想的学习者、宣传者和实践者。一年来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由于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我被安排协助政法工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工作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果一味照搬照抄,那只会陷入本本主义的境地,做不好实际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我虚心向他们学习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尽快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自己的业务知识得到不断充实,工作能力也有了长足进步。

二、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三、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作为一名工作上的新手,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干中进步。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决不落空。一是干好政法工作。政法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上安排我协助政法工作,我深感这是对我的信任。为了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我变压力为动力,在街道党委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与同事们团结一致、互相配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总抓手,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突破口,深入所辖村居进行调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规划,按照工作要求,把每一项工作都严格落到实处。

因我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在具体工作上,没有抽出足够的时间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业务知识水平还需要继续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注意克服不足之处,不断完善自己,取得更大进步。

第二篇:司法人员自我鉴定精品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无止境,社会在发展,我们工作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一是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才能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工作上的进步。作为选调生,我认识到自己更应当成为先进理论、思想的学习者、宣传者和实践者。一年来我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由于组织和领导的信任,我被安排协助政法工作。虽然我学的专业是法律,但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毕竟存在着较大差距,基层工作有着自己的特点,如果一味照搬照抄,那只会陷入本本主义的境地,做不好实际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我虚心向他们学习工作中的经验和有效的工作方法,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努力使自己尽快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以胜任自己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自己的业务知识得到不断充实,工作能力也有了长足进步。

二、争取党政领导、协调各方关系

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们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满(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意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分管领导经常和我们一道做具体工作,解决好司法所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各部门及驻村干部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

这样,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和部门间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效应:司法所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集“护航员”、“宣传员”、“调解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越来越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倾斜;反过来,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又进一步激发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地发挥。这种互动其实就是政府对司法所的投资加强,司法所的工作开展得有力,矛盾纠纷少了,社会平安稳定了,领导的精力更加集中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其实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他们投入了少的物资,收获的却是一方平安。

三、踏踏实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作为一名工作上的新手,我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在干中进步。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作风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把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决不落空。一是干好政法工作。政法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上安排我协助政法工作,我深感这是对我的信任。为了不辜负组织的信任,我变压力为动力,在街道党委和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与同事们团结一致、互相配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总抓手,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突破口,深入所辖村居进行调研,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规划,按照工作要求,把每一项工作都严格落到实处。

因我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在具体工作上,没有抽出足够的时间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业务知识水平还需要继续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注意克服不足之处,不断完善自己,取得更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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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司法助理员自我鉴定

司法助理员自我鉴定

“嘀嘀嘀......”的电话铃声把我从梦中惊醒,一看是镇上来电,叫我立马赶到出事现场劝解群众;我看了时间才5:00钟,天还没有亮,我感到事情的突然和重要性,柔柔眼睛,立即穿好衣服,盖好儿子的被子就出发了,司法助理员自我鉴定。

在我还未到达现场就看到有人在吵闹,此时我马上飞快地跑到了出事地点——鼎屏镇金穗花园*栋,原来是一起意外火灾事故。因该楼梯口停放的一辆电动摩托车燃烧而引起烧毁了整单元的气表,一大堆人正在吵闹。大家找到了另一楼的车主兰某,硬要他安气表、赔偿损失,才引发了一触即发的战争。我一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及时予以劝阻,一边把群众先劝开,另一边做车主兰某的思想工作。同时,我一方面积极协调燃气公司及时安装气表,另一方面尽快排除隐患。为及时化解矛盾,我积极协调双方到鼎屏司法所调处。

我先把摩托车主兰某叫到一边,亲切地告诉他,这个事不怨谁?起因是你的摩托车引发的,作为金穗花园*栋住户,只好找你出气。俗话说的,打酒问提壶人吗?可话说回来,现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明,公安消防的确难以作出结论。兰某解释说:“我的摩托车好好的,什么原因起火,连我自己也不知道;再说我摩托车都烧坏了,买一辆也要几千块钱,我的损失又找谁赔呢?作为物管部门,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院子里丢失东西,找到他们不认账;现在我的摩托车起火他们也说没发现起火是谁造成。我自己还在纳闷?即使这么热的天气,电瓶车怎么会无缘无故的起火呢?物管收了管理费,理应承担责任,这个安装气表的一切费用应由物管来赔,与我无关”。

作为*栋全楼住户的代表,一听说这个气表由物管来赔就生气!他们只管是谁的摩托车引发的火灾,不管是谁造成的火灾,兰某赔了以后,自己找谁算账去。他们只要明日一早有汽用就行,不然就要把摩托车主兰某弄来斗!我见事不妙,只好劝导大家,毕竟兰某也是受害着,加上大家都住一个院子,虽然他不在你们一个单元住,按常规说他不应该把摩托车停在你们楼梯底下;但事情已经发生了,我正在做他的思想工作,请大家耐心等待。

为了及时解决此事,我出面找到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告知这个事情一时查不出人员来,起火原因又不明;加上现在天气炎热,如果不及时的化解矛盾,事态可能进一步升级。在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后,建议民政部门出一定的“火灾救助金”来解决此事。这样一来,我心里就有底了。于是就耐心地做摩托车主兰某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先由兰某支付金穗花园*栋损坏的气表及安装费,保证天然气畅通,后待公安消防鉴定结论出来后,再由兰某代*栋损坏用户造成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协议倒是签了,燃气公司的协调成了我的重任,一方面,我同镇领导一同出面协调减少兰某所交燃气安装费;另一方面,协调民政部门给予兰某火灾损失补助金500元。

可就在我调解正忙时,家住我镇猫儿沟路*号的周某与家住我镇民生巷*号的李某却因房屋租赁到期而发生纠纷闹到了鼎屏司法所。在我的耐心细致的说服下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头之怒”。其实,生活中很多小事,往往是人们争个气而已,导致纠纷从量变到质变,最终惹出更大的麻烦,司法鉴定《司法助理员自我鉴定》。只要大家人人“心地”放宽,人与人之间就会少些纠纷。

这件事情刚处理完毕,我还未缓解过气来的时候,镇上领导就说县上有群众在集会,赶紧叫我到达现场予以劝导。我急急忙忙来到了县政府,同相关工作人员一块劝解群众。我总是语重心长的说:“有问题反映是对的,可得按照程序把事情说个清楚吗?如果大家都这样闹下去,非但解决不了问题,更影响了县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最后,群众在我们的劝解下,80多人来到了鼎屏镇群众办公室,我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理所当然承担起这份劝解、解答、登记和汇报责任。

我先拿出纸杯和茶叶,让群众喝上开水。再让群众推选几个代表发言,在听明白群众的要求后,做好了记录。原来他们是鼎屏镇灌沟村六组的外来户,现要求按本队社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并强烈要求买养老保险。

听完大家的发言后,我就亲切的告诉大家,目前国家有失地农民买养老保险这个政策,但要按你们的要求买养老保险,需要一个时间段,请大家耐心等待。至于你们要求归原生产队的土地补偿费肯定是不行的,毕竟你们都是外来户,本身就是有个户口挂在生产队,不能同有土地人员一块享受土地补偿费,这个事《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不信我就拿出来给大家看看。至于其他的问题,出了按照法律和政策外,还得依照村民的集体意愿行事。你们反映的还有一些具体内容,我将形成书面报告给领导和上级部门,请大家放心,我会在一周内给你们答复。如果大家怕我记录有误,可以复制一份。

这样一来群众才各自回家。此时已是中午1:00钟,我只好买了两个馒头下开水喝。

正当我还未吃完馒头,一名刑释解教人员来找司法所帮助,我热情的接见了他。当我们交谈正起劲时,家里打来电话叫我回家修理水管,我只好告诉家里请个师傅修不就行了,可得到的是一脸的骂名,我只好在电话里笑笑。接着继续同该名男子交谈起来,原来他是错误迷念上“法-轮-功”的刑满释放人员。俗话说:“人生在世,谁无过错,只要知错能改,就是贤人”,其实他原先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本是厂里一名出色的工人师傅,后来企业破产下岗后,被不良的法-轮-功组织拉拢为学教人员。正是因其迷念上“法-轮-功”,妻子才同他离了婚,他才被劳教了一年。这样一来,自己唯一的女儿留给了自己,却又无法给她温暖,上学的学费出靠亲朋好友资助外,其余的学费完全靠女儿自己勤工俭学挣龋在管教所里他遵纪守法,认识到自己迷念上“法-轮-功”的错误,决心出来后好好改造自我,重新做人。

听了他反映的情况后,我及时与镇党委政府取得联系,解决他面临的生活困难,由镇人民政府支付了500元的暂时生活费;同时,我及时与社区取得联系,由他向社区申请解决自己与女儿俩人的低保,并电话咨询劳动部门协调解决其就业困难。在近三个小时的交流沟通中,他决心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痛改前非,好好做人,随时向我们汇报思想工作。

我们相信!在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鼎屏司法所组织的帮教小组配合下,他的后半生定会是美好的,温馨的、甜蜜的。

第四篇:浅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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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礼仪

作者:高运申

来源:《法制博览》201*年第05期

作者简介:高运申(1958-),男,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主检法医师。

【摘要】探讨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环境礼仪、仪表礼仪、语言礼仪、公务礼仪、社交礼仪等,力求使司法鉴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掌握和遵守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礼仪,以便更好地与各种各样的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更好的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牢固树立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礼仪;环境礼仪;仪表礼仪;公务礼仪;语言礼仪;社交礼仪

司法鉴定礼仪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礼节、仪式、要求和规范的总称。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为诉讼和仲裁活动提供服务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是一种辅助服务制度,按其性质理应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行业,各个司法鉴定机构既是社会的窗口单位,又具有严谨科学的工作性质。司法鉴定礼仪正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功能的有效实现,牢固树立司法鉴定活动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公信力而制定或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是司法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在与各式各类人员进行交流时应当遵循的沟通技巧和行为规范,是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鉴定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天天同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必须学习、掌握和遵守司法鉴定日常工作礼仪,以便更好地与各式各样的当事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动,力求做到“兵马未动,礼仪先行,依礼行事,以?礼?服人”,陈之以礼,晓之以情。

现在,重视、开展行业礼仪教育已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及端正机关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一个人来说,礼仪是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对一个社会来说,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序、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的反映。司法鉴定礼仪不仅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而且它代表着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外在形象。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铭记两点,即敬人和沟通。

其一敬人:即尊重他人。司法鉴定人员要学会尊重他人,中华民族乃礼仪之邦,古人云“礼者,敬人也”,“不学礼,无以立”,“人之所以为人,礼义也”,圣人云“克己复礼”,而今我们要学会“克己敬人”,尊重别人乃礼仪之真谛,礼仪本来就是用以敬人的,老百姓常讲“神鬼怕敬人”也就是这个道理,中华民族历来就是讲道义、讲礼义、讲廉耻、讲诚信的民族,尊重别人乃一般的礼仪常识,不懂得尊重别人,也就是不懂得尊重自己,也就很难得到别人的尊重。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员常常是被人“求”的,“受人求者常骄人,求人者常畏人”,司法鉴定人员尤其是年轻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习

惯,处处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懂得尊重别人,工作作风生冷硬横,态度令人反感,这样于己无利,于人有害,是司法鉴定活动之大忌。

其二沟通:即善于与人交流,学会与人沟通。尊重是礼仪的内在真谛,而沟通乃礼仪的外在表现形式,礼仪是用来进行人际交往的,人际交往就需要沟通,尊重和沟通二者内外联系,相辅相成,和谐统一。只有懂得了“敬人”之礼仪真谛,又善于在人际交往中进行沟通,才能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树立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般来讲,司法鉴定礼仪应当包括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礼仪、仪表礼仪、语言礼仪、公务礼仪、社交礼仪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礼仪:司法鉴定活动的环境是指司法鉴定活动所在的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是一个司法鉴定单位的硬件建设。具体是指一个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环境如何,办公条件是否达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是否安静卫生,外观是否文雅舒适,它从一个方面代表着这个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形象。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单位整体布置要像一个司法鉴定的办公场所,环境要整洁优雅,窗明几净,办公场所的物品摆放要有条不紊,如鉴定室墙壁上可以悬挂鉴定标准、收费标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鉴定须知等,但不宜过多过满,桌椅摆放的要整齐有序,桌面上可以摆放日常办公用具、工具书籍等,但物品摆放切忌杂乱无章或脏乱差,窗台上可以摆放以观叶植物为主的花卉,但不宜过多,以1-2盆为宜,地面上自然要干净整齐,没有灰尘和垃圾等物品。

司法鉴定人员的仪表礼仪:仪表即一个人的整体外观,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一般首先关注一个人的仪表,即所谓“以貌取人”。仪表礼仪的要求是自然、规范、协调、美观,古人云:“腹有诗书气自华”,一个人的仪表是一个人内在气质的外在表现,司法鉴定人员要做到自然美、修饰美、内在美的高度协调统一,工作场所着装要正式规范,仪容端庄大方,行为举止庄重得体,衣着干净整洁,搭配合理,不能过分短小暴露,不能过分艳丽,不着奇装异服。女同志不要佩戴过多的金银首饰,不得穿超短裙,不化浓妆,不染彩发,不染指甲。男同志不准穿短裤、背心,不留长发,不剃光头,不蓄胡须,不得文身等。头发要勤于梳洗,长短适中,发型得体,自然美化。眼部要修眉、保洁。耳部要讲究卫生,修剪耳毛,鼻子要清洁,要经常修剪鼻毛。要经常刷牙漱口,使口腔清洁无异味儿。行为要文明、优雅、端庄,举止要美观、规范、互动,一个人的举止动作,实际上是其教养、风度和魅力的外在表现,坐立要得体,所谓“坐有坐相,站有站相”。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室内吃零食、抽烟喝酒、高声喧哗,喝水尽量不能出声,工作时间不能出现勾肩搭背、挽手嬉笑打闹等行为,这些不良行为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既显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作风轻浮,又损害了司法鉴定的良好形象,也使得司法鉴定结论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

司法鉴定人员的语言礼仪:语言是人们进行交流的工具,司法鉴定人员要善于与人交流,言谈举止要文明、优雅、端庄,在交谈中恰到好处地使用礼貌用语,礼貌用语是与人沟通的一个捷径,可以表现出本人的友好、和蔼和善意,表现出对交往对象的尊重,有利于双方的沟通、理解、信任和互动。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五句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

起、再见”。在与交往对象进行交谈时,要主动热情,以礼相待,谈吐优雅,姿态良好,态度诚恳,语言文明,努力使自己谦恭、友好、真诚,切不可虚情假意,敷衍了事。交谈中眼神要正视或仰视对方,而不能斜视或藐视对方,要保持真诚友好的微笑,还要表里如一,当笑则笑,切忌冷笑、窃笑、大笑等,与人谈话时表情要自然,举止要得体,态度要真诚,语态要舒缓,用词要文雅,口齿要清晰,语速要快慢适度,语音要有高低轻重,语气要抑扬顿挫。同时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谈话,并且谨慎发言。在用电话进行交流中,开始首先问好,最后进行道别,不矫揉造作,言语礼貌,态度平和,声音清楚,咬字准确,语句简短,音量适当,努力使人感到闻其声知其人。司法鉴定的书面语言具有服务性、缜密性、凭据性、严肃性的特点,必须做到“逻辑严密、文字精确、字斟句酌”,大到整篇文章,小到标点符号,都不能马虎。同时应当注意,司法鉴定人应当慎言,学会适时地保持缄默,以庄重沉稳为职业形象,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切记言多必失。

司法鉴定人员的公务礼仪:司法鉴定人员的办公礼仪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涉及到办公、接待等。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需要不断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公务礼仪,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形象,只有维护好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形象,才能维护好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形象,也才能赢得交往对象的尊重和理解,牢固树立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同时,司法鉴定人员要有时间观念,包括按时上下班,按时完成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与有关人员的约定要按时到达等。这也是尊重他人的一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精诚的敬业精神,干一行爱一行,工作精神饱满,工作态度真诚,工作热情高涨。工作中严于律己,勤于政务,钻研业务,协调关系。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礼貌,有问必答,依礼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切忌耍态度、冷硬横,工作中要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够冷静、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冷静的耐心解释,保持有理有利有节。对那些情绪激动、无理取闹、纠缠不休、无理投诉的来访者,要态度冷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待之以礼,不卑不亢,不温不火,不急不脑,耐心对待,灵活处理,及时报告。工作中要学会换位思考,把自己当作当事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以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

司法鉴定人员的社交礼仪:在当今世界人人都要进行社交活动,社交礼仪一般有握手、介绍、名片等。握手要区分场合,掌握时机,端正态度,伸手的先后顺序一般为:女士同男士握手时女士首先伸手,上级同下级握手时上级首先伸手,长辈与晚辈握手时长辈首先伸手,先来者与后到者握手时先来者首先伸手,社交场所握手时首先伸手等。递交名片时要观察意愿,把握时机,讲究顺序,表现谦恭,先打招呼,双手递交。接受名片时要态度谦和,认真阅读,精心存放,表示感谢,礼尚往来。

总之,无论在什么场所,无论是握手还是交换名片等,都要时时处处表现得真诚和友好,牢记对别人的尊重。

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弱势群体,它像春天里的小苗,虽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经风雨、见世面,不可避免的要经过各种各样的挫折和打击。

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勤奋工作是司法鉴定人员的内在气质,而司法鉴定礼仪作为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是司法鉴定人员内在修养和整体素质的外在表现,对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公平,塑造司法鉴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牢固树立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展示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魅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学习司法鉴定礼仪,必须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提高个人内在素质,增强司法礼仪理念

司法鉴定礼仪具有自律、平等、敬人、真诚、宽容、适度等项原则,它并非仅仅是个人的言谈举止,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外在表现,真正受人称道的礼仪是由内而外的,心里有“礼”举止才合“仪”。因此,学习司法鉴定礼仪,首先要提高个人的素养,即所谓修身养性,司法鉴定人员举手投足都应符合礼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文明,时刻保持司法鉴定人员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鉴定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都要体现礼仪精神,树立正确的理念,从小事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在细微之处见素养。这样便有利于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如果司法鉴定人不懂礼、不学仪,司法鉴定人的素质就会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就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怀疑和反感,就容易使其对司法鉴定结论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被投诉的几率。

二、自觉遵守礼仪规范,树立良好礼仪形象

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每个人的言谈举止,风度气质不但反映一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单位的整体形象,甚至关系到司法鉴定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司法鉴定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礼仪修养,增强礼仪观念,掌握礼仪知识,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主动地习礼、知礼、行礼,“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时时处处事事以礼律己,以礼行事,以礼待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做到仪容严整,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才能树立司法鉴定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三、弘扬司法鉴定文化,建设司法鉴定队伍

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民族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文明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不但在古代,在现代社会交往中,早已成为具有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司法鉴定礼仪就是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司法鉴定特色的行为规范,是司法鉴定文化的积淀,是司法鉴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支配着司法鉴定人员的言行和活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礼仪如何,不但反应着该单位的文化建设,也是该单位整体水平的“晴雨表”。司法鉴定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司法鉴定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要求的司法鉴定礼仪规范。以适体的司法鉴定礼仪来反映司法鉴定文明,博取民众对司法鉴定的尊重和信任,把司法鉴定工作做大做强,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

也要尽快颁布司法鉴定礼仪规范,并在年度考核中对有关司法鉴定礼仪进行考核,使司法鉴定活动不断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司法鉴定事业不断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金正昆.警官礼仪[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8.01.

第五篇: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

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1*]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1*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更多请你搜索:Wwww.bsmz.net)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变更事项需公告的,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递交书面材料,经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从名册中除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 鉴定人名册的应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或下级法院移送的鉴定案件后,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人;

(二)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

(五)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

(六)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七)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

第十五条 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法律对鉴定人有规定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证据鉴定,不适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

第十六条 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的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人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鉴定督办人应当对该鉴定人进行审查,

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主持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人。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三)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

(六)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督办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及协调、监督鉴定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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