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进单位已经有几个月了,由于我个人的原因。经过深思熟虑地考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单位所担任的职位。
我非常重视在单位内这段经历,也很荣幸成为这里的一员,特别是这里的处事风范及素质使我倍感钦佩。在这几个月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也祝所有同事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敬请领导同意并批复!
申请人: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岁)民族籍贯入党(团)时间健康情况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标准工资额(元)基础工资家庭住址职务工资户口所在地级别工资现任职务工龄工资身份证号辞职理由辞
职
理
由申请人:
年 月 日所
在
单
位
意
见年 月 日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任免机关(主管单位)年 月 日审批意见
任免机关年 月 日复议
结果
第三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制度 1、辞职的涵义
●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单位脱离关系。
2、辞职的原则
一是要有利于人才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是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
三是要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它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3、辞职的程序
①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审批。 ②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给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③辞职申请人员情况符合条件的,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节或仲裁。
4、辞职的条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是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是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是从事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的;
四是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是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是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或单位出资引进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和出资费按合同办理,如没有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培训后或引进后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20%递减;
七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
5、辞职的法律后果
●辞职后,辞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以内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的,工龄合并计算。 ●住房问题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填表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单位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办完有关手续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送“审批机关”。
第五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程序
1、 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省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请你继续关注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颁布时间:1990-9-8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
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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