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无法支付学费与住宿费;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贷款所须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2.填写完整并经学院加盖公章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身份证过期无效);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兰州大学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
证明公章:农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以上)民政局、县级(或以上)教育局;
城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或以上)民政局、县级(或以上)教育局。
6.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书。
三、贷款金额、期限及贴息:
1.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借款人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本站向您推荐:www.bsmz.net
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工作部3 |
第四篇: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指南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将国家助学贷款简介如下。
一、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经办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上级管理机构为“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以下简称“奖助办”)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操作。各院(系)相关部门协助奖助办办理本院(系)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二、申请与审批
国家助学贷款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之分,担保贷款又分为自然人担保、企业法人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贷款手续相对复杂,准备材料周期长,信用贷款相对快捷、方便,学生一般申请信用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统招统分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学生本人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其中,用于学杂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学杂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市的基本生活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在一年级入学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同时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院(系)初审:各院(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填写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报送奖助办。
3.奖助办审核、上报:奖助办审核、汇总各院(系)报送的材料,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全校贷款额度。
4.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校申请后,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贷款额度,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5.学校接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向经办银行送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等申请材料。
6.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奖助办、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手续。
7.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奖助办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三、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一次签订合同,学杂费贷款按学年于每年九月初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按月于每月初发放,两项贷款均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清偿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四、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借款学生应按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承担。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归还的,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2.学生所借贷款的本息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借款学生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
4、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变更材料。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变更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奖助办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确认手续等有关变化情况。
5、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由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6、学生在借款期间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7、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或者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8、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勒令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9、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说明:其它教育管理规定请参见《研究生工作手册》和《研究生手册》
第五篇:国家助学贷款指南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指南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是什么?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
5.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对于财政不负担贴息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高校或办学单位负担),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如何确定?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一次还清,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毕业或终止学业后6年,利息按贷款银行规定分次偿还。举例说明,借贷学生第一笔贷款最迟还款日应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第3年年末,第二笔贷款最迟还款日应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第4年年末,以此类推。
借款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学生是否可以提前还贷?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国家对贷款违约学生如何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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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借贷学生离校前要办理哪些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借贷生方可离校。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借款学生如何办理展期手续?
①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由原学校审核 ② 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③ 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借款学生如何办理展期手续?
①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由原学校审核通过;
② 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③ 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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