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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时间:2019-05-22 04:02:42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建立健全“四个机制”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近几年来,我们紧密结合寒亭实际,坚持把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初步建立起了“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就业有门路、创业有扶持”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模式,从根本上解除了失地农民的近忧远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我们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坚持按国家有关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地补偿标准、规范补偿金发放的同时,努力探索经营土地补偿进的路子,到了明显成效。一是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到位。为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按照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 “三个一定要的”原则,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的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目前,全区农民因失地获得的补偿,均高于其失地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二是搞好土地补偿金经营运作。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如我们开元街道南张氏三村,组织村民每人以201*元土地补偿款入股,建设了标准车间13000平方米,租赁给来投资的企业,去年收入近100万元,每个村民分红500元,预计今年可达1500元。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管理。为保证土地补偿金的科学合理使用,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我们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失地农民所有权的前提下,不断强化区、乡、村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用到明处、用到实处。各村动用土地补偿金,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再报经乡镇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并定期公开账目,努力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同时也进一步缓和了干群关系。此外,区经管局、财政局还不定期对各村土地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切实加强了对补偿金的监督管理,杜绝了滥用、挪用土地补偿金的现象。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是对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们本着循序渐进、不断提高、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从为失地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入手,初步探索建立了三项保障制度,解除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实行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管理,建立健全了失地农民保险预警预测制度。区就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全区的失地农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把因失地而失业,失地而致贫的农民及时纳入统一管理中,多方筹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定期给予援助,切实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采取村集体统一支付或者是由村集体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的方式,合理负担,将失地农民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大量有益尝试,在我区开元街道部分村开展了试点工作,有三分之二的失地农民参保,他们用土地补偿金或者是租金入保,达到规定年龄后,每人将获得100元左右的月收入。三是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切实防止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就医问题,我们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民得实惠”的原则,采取“利益吸引、连锁牵引、政策导引、管理指引”的方法,积极组织引导失地农民自愿参保,有效解决了广大农民“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就业扶持机制,加快失地农民转移步伐。富余农民的最佳途径就是减少农民,尤其是加快失地农民的转移步伐,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民就业,不断探索失地农民转移途径上作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切实加快了“农民变民工、农民变职工、农民变市民”的步伐。一是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为失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由于农民多数生活比较闭塞,与外界接触的信息渠道有限,可能就会失去许多外出务工的机会。为此,我们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了信息平台和中介平台建设,成立了由区劳动服务公司、乡镇社会保障办公室和村委会“三位一体”的劳务信息网络机构。对全区的劳动力资源和失地农民的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起了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健康状况、技术状况等在内的劳动力资源台帐及数据输出平台。投资15万元修建了劳动就业服务大厅,主要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介绍、就业认定、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和劳动力资源信息,不断加强与区内外企业的联系,深入了解企业用工动向,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企业职工招聘会,初步形成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今年以来,共举办农民工就业供需洽谈会 次,达成用工协议的占参会人数的 %以上。二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随着招商引资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外地企业纷纷到我区投资兴业。为确保项目引进后,农民失地不失业,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征地后应优先招用被征地的劳动力,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失地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村劳动力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优惠;此外,认真清理和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使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到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的最新优惠和扶持政策。同时,大

力倡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出台了农村失地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积极为他们提供资金、场地、创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等方面支持和帮助。目前,全区由失地农民创办的私营企业已达200多家。三是强化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关键是要搞好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我们坚持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区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区技工学校、区综合高中为重点,以其他部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为辅助,不断拓展培训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农民工的各项技能,特别是针对用工单位需求,进行“订单式”、有针对性地专项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了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201*年,共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 期,近 名失地农民工分别通过车工、电工、家政、针织、驾驶、电子、焊工等20多类工种的初级培训,大多数已在区内企业就工。

四是建立健全居住安置机制,提高失地农民生活质量。为不断改善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其生活质量,我们结合“城中村”改造,大力实施村居改造工程,逐步实现平房楼房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一是统一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思路,把失地农民住宅小区纳入全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建设,避免了各村无序开发,提高了整个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统一拆迁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村庄和住户,将按照统一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以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三是统一建设。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承招建筑商开发建设,并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首期失地农民居住安置工程已经开始实施,主要是在我区开元街办、雷家庄子村驻地以及西寺村驻地范围内,规划了两个居民小区,通过对外招商承建,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建成既满足农民居住,又满足企业职工承租的商住小区,600多户农民明年即可住上公寓楼,真正开始了农民变工人、村民变居民的城市化进程。

第二篇: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1*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关注弱势群体,抓紧建立保障机制。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类似于城市的下岗职工,同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将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两个率先"进程的一个重要措施,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体系。有关部门要把失地农民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到创业辅导体系中,在资金支持、人才培训、项目推荐、信息共享等方面,帮助失地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寻找就业机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失地农民开发就业岗位。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服务业及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一是政策支持。取消政策限制,对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鼓励其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使他们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二是资金保障。采用政府、村集体、农民个人三者共同承担,农民从劳力安置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各级财政应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尤其是增加用于失地农民低保的专项资金。

三是就业保障。按照城镇下岗职工的模式,把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让他们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在找不到工作时,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社会援助。

四是对失地农民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满18岁的人员、“五保户”、仍为农业户的大、中专学生,要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 省、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Wwww.bsmz.net)、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篇: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矗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1*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截止201*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万元,

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

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的实惠,生计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将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我市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

,做好保障工作。对收入过低、经济困难的人员,要纳入城市低收入保障范围。

作为盛市、县三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在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三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主动地把这一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把是否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落实。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履行职责,保护农民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防震”工程来抓。

失地农民问题,掩盖着许多不安定、不稳定因素。他们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这一批农民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新的困难群体,将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新的隐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防震”的高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政府制定有力措施,解决积累的矛盾,防止产生新的矛盾。人大要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这是在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上的治本之策。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明确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特别要督促政府抓紧建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网:将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加上一部分财政补贴,用于构筑稳定、可靠的社保基金,并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账户,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2、人大要把这一问题作为“富民”工程来抓。

毋庸讳言,征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和困难,不是农民造成的,更不是农民的“无理取闹”,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用地的过程中,侵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甚至是层层盘剥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部分失地农民“生产无地,生计无方,生活无着”。这种剥夺性的土地开发,不管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有悖于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也违背了我们党发展经济的初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出发,监督和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征地、补偿行为,督促本级政府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其经济来源比原来宽泛和稳定。

3、人大要对已往的征地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

珍惜和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各级人大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施行。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鉴于目前征地、用地如此混乱的局面,各级人大有必要开展一次土地综合执法检查,内容包括:征用土地是否合法?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是否规范?对农民的征用补偿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围而不用的土地?是否存在“开而不发”的工业园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人大要督促本级政府抓紧解决。坚决纠正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剥夺农民合法权益,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通过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二是要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防止出现“要地不要人”、一次性“了断”的做法,在征地的同时,就要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三是要全面构建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机制,设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4、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目前土地征用矛盾较大,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较多,地方人大有必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和强制力的决议、决定。省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要抓紧启动这个问题的立法程序,使得这项重要工作,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视野之内,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之上,纳入“三个代表”的统领之中,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刍议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已达4000万。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农民生活和保障均无着落,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九三学社201*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多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这些困难农民多在中年,上要养老,下要扶小,生活非常艰难。在城市化加快的过程中,农民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可谓微乎其微。浙江一项调查表明,农民仅占被征土地收益的5%至10%。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十几年过去了,当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经济发展,就是这样的补偿费还常常不能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而付出大量的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对土地征用采取了抵制态度。这不仅严重恶化了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展,今后还得有大量农用地被征,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必然出现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大量发生的局面,势必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我国的基本国情是,70%人口在农村,农村有3000万贫困人口。如果不能充分实现农民利益,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保护农民权益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权,切实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一初步探讨。近期内,我们联合市有关部门对我市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失地农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补偿标准不一,安置费用偏低 目前,由于政策不一,造成相邻地区、相同时间、相同面积的土地被不同项目征用时,补偿费差距很大,使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患寡,更患不均,是失地农民的心理写照,也是导致了众多上访、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 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人均耕地0.6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之和应为26220元/亩,而近年来的实际补偿标准为16080元/亩,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征地补偿费存在拖欠现象。截止201*年8月底,我市共存在拖欠补偿费用的用地共12宗,拖欠款1994.88万元, 三是补偿费用分配方式单一。目前群众普遍要求补偿费用采用一次性到位的方式,实行“分钱到户”,对其他分配方式,农民心存疑虑,拒绝接受,土地换社保的形式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为失地农民带来一定的生活保障,但从实际状况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科学合理,因而极易造成部分人“一次性拿钱,一辈子没饭吃”的现象产生,几年之后,必将成为新的社会负担。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生活水平有所下降 一是失去了最稳定、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虽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尤其是对那些以种养业为主、年龄偏大、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的农民,影响最大,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 二是再就业困难重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早已找到工作,而那些素质低及老弱病残的劳动力就业难度大。土地征用前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失地后亦然。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出台能有效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农民对征用土地不是很欢迎。 三是生活成本提高,失地农民进城后生活难以为继。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买,因而增加了生活成本。虽然征地后农民得到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坐吃山空,进城后生活变得很艰难。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存在后顾之忧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农民从农耕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难度较大,难以实现再就业,但又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人员无力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就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地,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障,尤其是那些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对今后的生活普遍感到忧心忡忡。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的实惠,生计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将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我市相关部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

第五篇: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预案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预案

【案由】关于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案

【类别】农林

【提案人】谢涛、汪颖、刘伟

【主题词】征地 农民 社会保障

【内容】

近几年,全国各地城市老城区的拓展,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兴建,绿化及交通等基础设施也逐渐建立起来了,农民也因此住上了新房,而且住宿环境也大大的改善了,特别是在交通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这本来是值得高兴的事,可为什么会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呢?难道是因为他们“不知足、贪得无厌、想要更多吗”?

答案是否。这是由于全国各地城市老城区的拓展,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兴建,绿化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和乡镇企业占地,大片的良田被征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亿亩的耕地被征用,“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多达几千万人。自去年以来,农民因征地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已占农民上访件数的70%左右,而且此类上访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组织性、对抗性和持久性,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部分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上升趋势,不仅不断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成为一些大中城市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由于失去土地,大量农民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无着落,切身利益被严重侵犯。据调查,失地农民中,经济收入丰厚,生活水平较失地前提高的不足10%;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占30%;而占60%的失地农民因经济收入无来源,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困难农民大多年龄在四、五十岁以上,其子女生活也不富裕,所在的集体经济实力又相对薄弱,使他们成为工作无职业,经济无来源,生活无保障的“三无人员”。基层干部也反映:“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申,农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各级政府如再不注意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在下边做工作会压力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不好,稳定就是一句空话。”

而这些现象的产生最主要还是因为: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后,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造成失地农民现状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现行征地制度上的弊端,又有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政府的逆向操作也加剧了矛盾的激化。征地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国家征用土地时,没有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加以区分。由此造成一些地方在商业性征地过程中,以“公共利益”名义

滥用行政权力,导致了征地规模和标准的随意性和混乱。征地制度的最大缺陷是补偿过低。政府以低价征用的土地,以高于征用价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售给开发商。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吸引外资,实行零地租出让,每亩土地只给农民几千元补偿费。事实上,征用土地过程已成为地方政府、企业、集体和农民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一场刺刀见红的惨烈厮杀。其结果是地方政府和企业获利最多,集体居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其中农民受益最少。

建立在这些原因基础上,比较笼统的提出几点建议及解决方法:

第一,要重新认识土地是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进一步增强保护农民利益的意识。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推行城市化绝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应尽快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征地方式,并尽快制订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征地规章,规范各级政府行为,约束公共权力,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要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补偿费标准,并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失地农民对政府的不满,主要体现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难以维持其长期的生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修改征地补偿水平,大幅度提高现行征地三项补偿费标准,并把人头留给农民。征地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收支情况要公开。要责成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审计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并就征地有关事项举行听证会,及时纠正和打击地方政府及村级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要不断完善安置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为他们建立稳妥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缺少职业技能,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毫无优势,导致一些地区的失地农民失业率高达50%至60%。成为城市申新的贫民阶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应尽快出台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更优惠政策,尤其要加大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要推行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新发生的土地安置补偿费不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及农民个人,而由用地单位一次性将款项注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安置费”专户,封闭运行,专门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统筹费。第四,要不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确保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同时,必须通过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国家应从征地中拿出10%左右的“三通一平”建设用地,留给被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这样

不仅可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岗位,也可用获得的利润返还给失地农民。要大力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盘活资产,参与土地开发,允许村集体和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做为资产,与投资方联合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开发,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并每年支付土地合作的回报,使失地农民从土地中获取永久的收益权:

第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及杜保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真正为失地农民办实事。全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及社会保障问题,既是一个新事物,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土地、计划、开发办、劳动、城建、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诸多部门。为避免政出多门,应建立一元化的权威机构统管此项工作。中央及省、市、区政府可建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出台土地征用规模、程序和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并推广各地的经验;市、县级政府领导小组主要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为尽快取得经验,使各项政策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可考虑在一些地方设立试验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便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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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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