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约定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 与某异性联络过度频繁,通信联络,过度关心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比如给对方买东西,甚至还给对方父母买东西)。
2. 刻意隐瞒,欺骗对方,故意删掉一些聊天记录或者信息。
3. 对外故意隐瞒婚姻状况,不承担家庭责任的。
4. 嫖娼、卖淫等行为。
5. 与异性的偶然性行为。
6. 与异性长期同居,通奸等行为。
7. 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儿女。
8. 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是第三者,并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
9. 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污秽言语、图片、视频等信息来往或经劝阻不知悔改的。
10. 一方父母帮助一方隐瞒婚姻或去相亲的,导致婚姻破裂的。
11. 出现以上10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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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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