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总包合同
承
包
合
同
发包方:
承包方:湖南国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签 订 地 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国林钢结构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项工程建设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工程结算以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采用钢结构屋架(含钢柱体),主要用材要求如下:
1) 结构钢钢柱钢梁采用q235b;
2) 屋面板材选用海蓝色厚820型彩瓦,外墙面板为白灰色厚900型彩瓦.
3) 油漆采用
四、 承包内容:
1. 乙方负责承建板、墙面板及配套附件的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施工任务(设计如有变更变更部份按承包单价按实增减)。
2. 甲方负责基础、1.2m高砖墙、地面、水沟等土建工程。
3. 甲方负责提供钢结构蓝图及施工图纸给乙方。
五、 工程造价:
1. 以承包界定工程量为工程总包,即包工、包料、包安全的大包干。
2. 钢结构总工程总造价为(不含税及施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写元整);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有效工期定为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以签订合同后
的付预付款的下一天开始。在履约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
一、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的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二、 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所影响的工期。
三、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第三条:甲方责任
一、 施工安装钢结构件进场前一星期内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运输道路、接通水源、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排水等的批准手续)。乙方用水电及接线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甲方负责;运输道路(指吊装工作范围内)能行走平板车及16吨汽车吊。
二、 任命甲方驻工地代表必须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三、 负责工程拨款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 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 第四条:乙方责任
一、负责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量,保证工程质量及生产进度;
二、负责施工现场乙方人员的安全保险工作;负责施工现场乙方的材料、设备等的保安工作。
三、严格按施工图、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书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gb50205—95》进行施工,并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提供原始资料,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甲方如发现乙方在其主要形象上拖延进度达7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检部门确认后,乙方必须在5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付款方式
钢结构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如下:
一、 合同签定生效,支付40%预付款元(大写:整);
二、 钢柱钢梁制作完毕进场,付20%进度款元整(大写:整);
三、 彩板进场再付20%进度款元整(大写:整);
四、 工程完工3日内,给付工程尾款10%元整(大写:元整); 注:合同生效时间为预付款到账当日。 第六条:工程质量及工程分部隐蔽验收
一、乙方单位必须坚持按施工详图及说明和操作规程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
要求,达到施工图说明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验收标准。对暂未有检验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可由甲、乙双方和设计、质监部门共同商定,如质量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在施工中造成损失,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如出现事故,甲乙双方应会同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安全部门共同研究事故原
因,提出处理措施,分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一方承担。
三、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四、工程施工中,甲方就有关工程质量提出的问题,乙方须先行解决,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竣工验收
一、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供自检、自验文件资料给甲方,甲方代表文件后在三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三天内提出验收意见,如有修改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如修改意见是属于甲方另外要求更改,所产生的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二、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能提出验收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三、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甲方承认工程验收合格。
四、 乙方在合同确定的工程现场之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工程保修
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如发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如属使用不当或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问题,可由乙方维修,但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满如没发生有保修项目,甲方应在7天内将质保金保修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从超过7天次日起,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
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二、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以逾期7天次
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单项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三、一方逾期结算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7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
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四、工程停工或缓建。承发包双方应即时协商,有关承包方现场材料的保管或交付应在平等互
利的前提下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其它
一、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否则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止,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
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一条:附则
一、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增加附件协议,以时间为后者有效。
二、 本合同订立之前所有公函、协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时间:时间:
地点:地点:
第二篇:装修总包合同
第二章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
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者为主。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目标及奖罚
4.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义务履行《全装修工程产品保护标准作法(试行版)》与
《铝合金门窗工程成品保护作业指引》相关的条款。要确保甲方客户满意和细部创优的要求,装修质量达到要求。
4.2. 确保履行甲方规定的《工序检查一览表》(详见附件)中的要求。
4.3. 处罚要求:
a) 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工序检查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申报检查的就进行下一
道工序的,每发现一处(次)罚款500元到5000元。
b) 不能按照甲方物业细部检查要求进行配合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01*元到10000
元。
c) 施工段a完成后,乙方组织甲方、监理进行验收,得到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段
b的施工,否则处罚10000到50000元,并负责未经同意的施工内容的拆除工作。 d) 甲方实行承包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甲方有权要求考核不合格人员退
场,对不能配合的,处罚5000元/人/次。
e) 乙方施工前,必须报送乙供材料清单,清单在甲方认可后,组织施工,过程中需
要更改的,报送甲方、监理认可,否则责令返工并处罚5000元/次。
第五条 工程保修期限
从本全装修房开始集中办理入伙之日起计,保修两年。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7.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t30-199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3乙方对甲方指定供应商产品验收标准有异议的,最终以甲方的产品验收标准为准。
第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代表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9.2. 甲方代表和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代表和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和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19.3.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4.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a. 相关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b. 水压试验报告;
c. 自检评定表;
d.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20.1. 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木制品、石材、墙地砖等规范要求的材料须有污染物含量测试
合格报告方能采用。乙方购买的材料需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污染物含量测试,测试依据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乙方对乙方购买的材料因污染物含量测试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和其他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购买材料污染物含量测试费用由乙方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甲方不再另行贴补。
20.2.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清点。 20.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关于污染物含量测试费用按照20.1条规定。
20.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
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20.7.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
收标准。
20.8. 如乙方不遵守20.1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签
定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20.9. 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验货、收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乙方应按有
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20.10.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
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
20.11. 乙方上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上报甲供料详细要料计划和乙供材料采购计划,
并对该计划准确与否负责任。对于乙供材料甲方根据需要可要求乙方进行招投标,乙方不能无故拒绝。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21.1. 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
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三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果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验收期顺延。
21.2. 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先做好清洁和产品保护工作,做到手触摸无明显灰尘,无
明显漆痕和木屑等小垃圾,卫浴龙头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1.3. 甲方组织验收后二天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
方应按甲方及监理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21.4.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七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五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21.5. 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一周以
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 21.6.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a. 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甲方和监理核定为优良。
b.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材料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
c.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d. 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e. 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21.7. 为办好入住期间的验收、维修工作,乙方须留部分维修人员协助甲方直到入住
结束或甲方认定可以撤走的日期为止。
21.8. 竣工资料管理详见《施工合同专项条款》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商的管理
22.1. 乙方作为全装修房装饰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与全装修房有关的甲方指定分包单
位、指定供货商如:橱柜、地板、户内门、家具部件等有义务进行配合和管理。 22.2. 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甲
方及指定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2.3.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22.4.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22.5.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
现场保安负责。
22.6. 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行。 22.7. 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
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2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22.8.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
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22.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
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2.10.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22.11. 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
1) 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
2) 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3) 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4)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5) 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臵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
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再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臵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
22.12. 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22.13. 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
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一条 材料及设备
2.1. 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在开工当天向甲方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数
量。
2.2.
2.3. 甲供材料设备名称:卫生洁具、龙头、卫浴五金、橱柜(包安装)、开关面板、电器、灶具、内墙涂料、家具部品(包安装)等,详见甲供材料清单。 甲方指定供应材料:户内门及踢脚线(包安装)、地板及楼梯踏步板(包安装)、
内保温工程(包安装)。乙方根据报价清单中暂估金额报配合管理费,此项费用包干(含税),不得根据实际供货金额而调整。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地热、户式中央空调。
甲方有权调整甲供材料设备的种类,对任何材料设备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和装饰效果,甲方可指定厂家和产品品牌、规格、质量要求,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2.4. 2.5.
第三篇:关于总包合同的几点建议
关于总包合同的几点建议
一) 、土建、安装由承包人提供的主材可否建议注明品牌、生产厂家, 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二) 、人防穿洞墙套管预留、预埋是放在总包单位合同里还是给消防做,避免这一块遗漏;
三) 、如果出现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总工期延长,除相应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外,承包方赔偿费用是否可以考虑计入合同明确,避免日后扯皮;
四) 、如果发生签证零星用工是否按照建筑人工单价58元/工日,装修人工单价62元/工日,安装人工单价58元/工日执行;
五) 、像门、窗等工程是否可以考虑甲方提供材料,由总包单位考虑安装,这样可以不影响工期,还可以节省费用;
第四篇:14-总包合同
for purpose hereof, the term “turnkey basis” means contractor shall furnish equipment, labor, and perform services as herein provide to drill a www.bsmz.netount www.bsmz.netent becomes due for all turnkey services when contractor completes the drilling to turnkey depth and performs the services as specified under the contract. payment for such work shall be due and payable upon presentation of invoice to operator and operator’s acceptance of work performed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0.
总包方式:支付承包商按合同钻至总包深度和完成了规定的服务。向作业者提交发票,并且承包商按照第10条规定所完成的工作得到作业者的认可后,承包商可立即得到这些工作的报酬。
第五篇:钢结构工程总包合同
钢结构承包qq948607429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发包方经批准进行的钢结构建设工程,由承包方承担,未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单层普通钢结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约 9150 平方米,钢筋混凝
土独立基础;按图纸要求施工(包含:钢结构设计说明、天面平面图、
基础及基础梁平面布置图、基础及基础梁大样图、钢柱平面布置图、
屋面结构布置图、屋面檩条拉条及隅撑)。
第四条 施工工期期限为日历 120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第五条 双方主要责任
一、 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的土地征用和租用,工地范围封闭
只预留一出口;
2、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施工道路;
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
钢结构承包 - 1 -qq948607429
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
响施工进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
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以上要工期顺延。
4、发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妥本工程开工所需的合法手续,
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如因无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而引发的相关责
任由甲方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及勒令停工损失等。
二、承包方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2、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计划表,中间工程验收通知,
竣工验收通知,付款计划。
3、工程完工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4、提供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参加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按实际面积结算,价格每平方550(伍佰伍拾元)元,总造价
503万元(伍佰零叁万元)。
2、本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质量,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结算完毕。
4、付款方式:双方合同签订后,承包方组织人员到场后发包方需按
总造价预付%;按月施工进度付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1、承包方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国家相关的钢结构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材料运到工程现场后,发包方应在承包方通知后三小时内对材料进行验收并出具签证手续,所有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八条、施工期间临时停电、停水每次一天以上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凭签证顺延工期。
第九条 其他条款:验收由发包方组织主要人员确认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变更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
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等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每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一的比例补偿过逾期违约金。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工程造价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停工,发包方承担一切停工损失。发包方如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付清工程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5、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承包方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债修理或返工。
2、承包方方必须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制作施工。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
结算付清工程款后为本合同终止时间。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
(盖章)(盖章)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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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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