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 男 岁 地址: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 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
附: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时间:
第二篇: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
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
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 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 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 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 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乙方梁家裕监护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第三篇:学校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监 护 人:
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现已基本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元(大写:)。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无论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意外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意外伤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到甲方家梳绒,于201*年5月22日上午十时左右,梳绒时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年月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五篇:意外伤害责任及赔偿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各方应负相应责任
http://.cn 201*年11月15日10:03 贵州日报
[案例1:校方的責任]松桃自治县第三完小学生家长龙秀云夫妇反映:今年3月11日,其在第三完小三年级一班读书的儿子龙文才,在上课间操时,与同班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导致右腿大腿骨折,现经治疗仍不能行走,已停课7个月。其认为孩子是在上课当中出的事学校应负有责任,而校方则认为是学生自己受的伤,不应承担责任。学生家长认为校方在逃避责任,希望就学校该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在报纸上得到法律方面的解答。
针对龙秀云夫妇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贵阳市恒易律师事务所。据该所律师杜晓霞介绍,学校对龙文才的受伤不应负主要责任。根据201*年8月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场地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学校应对其负主要责任。而龙文才在学校受伤是因为上课间操时与同学追逐,被对方绊倒造成右脚大腿骨折,其主要责任应是绊倒他的同学。当然,从学生是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成为暂时的监护人这个角度来看,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如果龙文才受伤后,学校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也可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案例2:侵害方的責任]
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某小学平时要求较严,由于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3月的一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的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于是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伤害事件发生的李某的监护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学校由于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义务,其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在本案中,李某和陆某课间嬉戏打闹,李某见地上有一根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因此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操场地不宽,所以要求学生课间不要追打,为此,每天还安排了教师值勤。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3:学生在校被伤害 学校不能全免责]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另一同学拉倒受伤的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余姚市舜耕小学承担各项费用的15%,即4376.28元。
201*年10月25日上午,学生茅伟东在玩耍时,被同学拉倒,并造成右侧脸部挫伤,右髁状突颈部骨折。后该同学将学校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作为被告的该学校则辩称认为,其作为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保护之责。而且事故发生后,及时做了调查、帮助联系医院、与被告家长协商(让其支付201*元医疗费)等工作,而且自己
也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而且,原告现已在本校上学,故对原告的相应请求应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且伤害人和被伤害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性好冻,对行为后果又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同时,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在学生课间休息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安全告诫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校方对本次事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故作出了前述的判决。
[案例4: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如何定责任、賠償?]
学生王某(9岁)于星期五下午2点许在教室内被同班同学林某(9岁)刺中右眼后,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如果起诉,谁负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伤残补助如何计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案中责任人为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对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其它责任的,则也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此事中,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则应
承担责任。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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