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x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喀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努力开创“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及时发视、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x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与大队成员签订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x
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成员是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对所辖范围内承担巡查具体工作,要对所辖各乡(镇)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全面巡查,要组建巡查组,分片包干,确定专人负责,把巡查责任落实到人。
二、划分动态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为城乡结合部、公路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本地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经济较富裕的乡(镇、场)、村和本地其它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辖区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
三、动态巡查时间,一级巡查区要每周重点巡查二次,二级巡查区要每月巡查一次,对三级巡查区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农闲季带和节假日以及其它非农建设高峰期,矿山乱采滥挖易发时期要增加巡查次数,必要时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动态巡查重点要防范非农建设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上,防治大曲积群众性无证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
五、动态巡查要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监察信息员的作用,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要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切实做好举报受理工作。
六、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地点和巡查情况记录。
七、动态巡查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口头予以制止,同时核准当事人情况。违法现状,查明违法事实和程度,做好巡回检查情况登记、报告,并及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八、巡查人员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必须有2人以上。进入现场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九、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建立量化的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和查处率。通过巡查,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所辖范围违法案件的发生率下降10%以上,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达95%以上,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98%以上。
十、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动态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动态巡查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对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辖区内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经全年考核成效显著的,绘予一定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大队和巡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第二篇: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喀什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努力开创“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及时发视、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x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与大队成员签订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xx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成员是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对所辖范围内承担巡查具体工作,要对所辖各乡(镇)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矿区全面巡查,要组建巡查组,分片包干,确定专人负责,把巡查责任落实到人。
二、划分动态巡查区域,一级巡查区为城乡结合部、公路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本地主要矿区;二级巡查区为经济较富裕的乡(镇、场)、村和本地其它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辖区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它区域。
三、动态巡查时间,一级巡查区要每周重点巡查二次,二级巡查区要每月巡查一次,对三级巡查区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农闲季带和节假日以及其它非农建设高峰期,矿山乱采滥挖易发时期要增加巡查次数,必要时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动态巡查重点要防范非农建设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上,防治大曲积群众性无证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
五、动态巡查要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监察信息员的作用,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要设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切实做好举报受理工作。
六、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地点和巡查情况记录。
七、动态巡查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口头予以制止,同时核准当事人情况。违法现状,查明违法事实和程度,做好巡回检查情况登记、报告,并及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八、巡查人员检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必须有2人以上。进入现场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九、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建立量化的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和查处率。通过巡查,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所辖范围违法案件的发生率下降10%以上,违法行为的制止率达95%以上,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98%以上。
十、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动态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动态巡查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对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辖区内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经全年考核成效显著的,绘予一定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大队和巡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第三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1*】221号、苏国土资发【201*】86号等(更多内容请访问好范 文网www.bsmz.net)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年度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2、诫勉;3、通报批评;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6、停职反省;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年度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年度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第四篇:固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2
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设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试行)(宁国土资发【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为中心,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为重点,结合新形势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国土资源法制观念,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动
态巡查责任追求制》的要求,以国土资源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为准绳,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切实履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巡查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管理,实现量化考核,固原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苏怀玉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马玉章
成员:马忠虎
火勇多 马生奎 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监察队队长 兴隆镇国土所所长 将台乡国土所所长
马玉福新营乡国土所所长
王俊峰
王建平 平峰镇国土所所长 偏城乡国土所所长
动态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
四、巡查区域和职责
各国土所根据区域分布特点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的规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对本行政区域划分成不同等级的巡查防范区域,突出重点,分级防范。
(一)巡查区域划分:
1、一级巡查区域:
(1)辖区及县城规划区、309国道、兰宜路及其他主要交通干道、中心乡(镇)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2)重点矿区周边、矿业活动区、各乡(镇)交界处、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
(3)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旅游景点景区。
2、二级巡查区域:
县辖区及县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各乡镇、村道两侧、河道河床等。
3、三级巡查区域:县辖区及县城未被划定的一、二级巡查区外的其他区域(园地、草地、国有荒地、违法案件多发区)。
(二)巡查职责
1、县执法监察队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督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不得少于2-3次。
2、县执法监察队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动态巡查工作安排;
4、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对行政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巡查,也要按照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划定巡查区域进行巡
查;
5、全县、各乡镇承担动态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形成动态巡查网络。巡查人员必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及时逐级上报。
6、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2次以上动态巡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3次以上动态巡查;
7、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完备的动态巡查台账并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格式,对每次动态巡查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汇总研究,必要时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巡查方法
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查、专项巡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自查与交叉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划定巡查区域。
一、 工作要求
(一)县执法监察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业人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按片划分,责任到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对各村定期进行巡查,落实到地块,使巡查网络全方位覆盖本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要及时发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予以制止。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仔细梳
理、认真核查,并进行登记,建立动态巡查台账。
(四)县国土资源局要建设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对重大典型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报告,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五)对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突出、案件发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我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年终效能目标考核时加分。
(六)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工作,作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管理,建立量化开工指标体系,考核实行百分制。对重大案情不及时发现、制止的,我局将作为年终考核减分项。
(七)对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人员,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五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 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 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 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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