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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06:12: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学习劳动合同法,积极规避用工风险

第一题

1、招投标和合同风险

2、物业服务费的收缴风险

3、酬金制下物业服务费收支结余的核算风险

4、代收代缴水电等费用的风险

5、代管基金的使用风险

6、物业服务行业的利润被日益上涨的人力成本和不断上涨的物价所挤占的风险

第二题

1、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

长期以来,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减轻人力成本的考虑,存在一些不规范用工现象。如长期不给一线保洁、保安人员、客服人员转正,以少支付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短期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等。现在这些做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不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试用期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严把人员准入关,提升物业服务员工队伍素质

就物业管理行业来说,保安人员流动性大,但保安人员所担负的职责又非常大,而且是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所提供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安服务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企业对外的形象。目前,行业内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和企业形象,防止个别保安人员出现不良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往往要求其提供担保人,若无担保人就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保证金或押金,以示担保。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把员工队伍准入关,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的素质,以此来规避员工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此外,物业管理企业还必须尽快转变以往习惯思维,采取为员工提高薪酬、福利等办法来留住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骨干人员,稳定人员队伍,减少人员流动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和优秀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规避违法辞退员工

物业管理企业若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劳动者不想要求企业继续履行的,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不难看出,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代价是巨大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特殊情况,应做到避免违法辞退员工。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快与优秀的骨干员工签定长期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企业还必须严把招聘关口,对于那些能力较差的人员必须在招聘环节或试用期期间就予以淘汰,因为在员工转正后再予以辞退,企业将支付高昂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培养人才,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些从业人员在企业培训后迅速跳槽,这使业内不少企业管理者非常苦恼,导致许多企业不愿意出资为企业培养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台后,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大胆出资对企业内的技术骨干和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为按照这一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还应当承担违约金,这可以有效化解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利好消息。

5、稳定员工队伍,培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将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对员工进行思想、品质、素质的教育,树立“企业是员工的母体,员工是企业的血液”的观念,培养员工“企业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主人翁精神,使员工愿意与企业同甘共苦,艰苦奋斗,以稳定员工队伍,减少企业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涉及的政府文件资料 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许可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物业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物价局有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入伙涉及的主要文件资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

《入伙工作方案》

《入伙通知书》

《业户手册》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协议》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览表

业户联络资料登记表

验收遗漏工程记录表

装修钥匙托管承诺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入伙工作流程及执行标准》 《收楼须知》 《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用户)入伙房屋验收表》

第二篇:企业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企业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建立与解除,相对于现行的法律,有着较大的改动变化,相比之下,显得更为细化,建立劳动关系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必须经历的两个过程,如果防范风险的意识淡漠,用工风险控制不当,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收集相关资料,就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如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提出几点建议供各项目组老师参考:

一、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的规避要点

规避内容: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用人单位判断的失误,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一方有过错,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由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导致《劳动合同法》合同无效,他还要拿到相同岗位的工资,比如他用假学历骗取企业信任拿到一万、两万工资岗位,最后发现学历是假的,他拿到的工资并不会退回来,直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都要继续按这个标准支付一万、两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法代价并不大。

规避方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如实告知义务”。即向用人单位应该如实告知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为此,用人单位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时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本人身份、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的相关证件原件。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一是不能扣押原件,只能将原件复印存档。二是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和要求提供担保。三是要求劳动者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四是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候要注意认真核实真实情况,以防假证件。

二、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避要点

规避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避方法:第四条是《劳动合同法》做出的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相关规定,由此引申出民主程序的几个步骤: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之后把草案提交给员工代表大会,如果没有员工代表大会,要提交给全体职工进行讨论,这里强调的只是讨论,并不是通过,根经过讨论之后,据讨论的意见用人单位制定出修改方案,重新制订草案,这时候制订出来之后可以直接提交给工会,如果没有工会提交给员工代表,这里讲的员工代表和前面讲的员工代表大会里面的员工代表不是一个概念,指的是专项的员工代表,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平等协商通过后规章制度正式出台,离生效还差一个程序,就是公示。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内容严谨、合法、有效。在内容里尽量不要有“扣发、处罚、罚款、开除、除名、辞退、解雇”等词出现,与新劳动法抵触的内容就不要写到规章制度里,在执行时不容易取证的也不要写到制度里。最好是将规章制度全部写入员工手册发到每一个员工手上,并且让员工签名确认存档。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规避要点

规避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规避方法:一是合同期限最好为一年一签。因为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从细节来说,一年以上含365天,企业就可以把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二是填工作内容时,不填具体工种、岗位,可概括填写管理、技术、一线普工三种职位,这样便于员工在不胜任工作岗位时进行

调岗。三是在填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劳动局发的旧合同版本一般没有要求每天具体工作时间这一项,新版本一定会有,建议填写综合计时工作制或弹性工作制,因为这样就可以用春节放假时间和平时(星期六、星期天)进行调休解释。四是增加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上写明公司出资培训费违约、竞业禁止违约金的、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工作期间调整工作岗位等详细内容。

四、企业执行规章制度的规避要点

规避内容:试用期转正、工作时间、违规违纪处罚、员工辞工、

合同纠纷。

规避方法:

1、从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日期计算,一个月内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超过一个月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企业还要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记录,特别是违规违纪情况的记录,凡是发现违规违纪尽量要责任人先写保证书或检查,然后再开处罚通知单,并且要违规人在处罚通知单上签名确认,只要员工在职,就一定要将违规违纪的所有材料保存,作为试用期转正、升职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或处理合同纠纷的衣据和证据。

2、企业在制订考勤制度时,尽量只写正班时间(8小时),加班不写具体时间,比如:“上半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加班时间根据生产需要而定”。如果加班,也不要求员工打卡,考勤记录更不能落到员工手中。

3、要求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在签批员工辞职报告时,不能大笔一挥“同意”,因为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必然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意双方协商一致,还有一种方式是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意,如果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你拿过来大笔一挥同意解除,这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与之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预告解除统统作废。所以,签批劳动者辞职申请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单纯写上同意就可以,还要附条件,比如同意,但是你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

者同意30天之后离职。一定加上后续条件,否则变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书—辞职申请书)

4、如果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协商解决。但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时在协议上要加个条款,劳动者一方放弃针对甲方追索其他权利的权利。这样企业就可以消除后患。(只要有弃权性条款,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诉就会被驳回)

5、怎么样能够限制劳动者随意跳槽呢?只有两个途径:第一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动合同手续,包括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收据;还有一种可以结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尽量往后压工资,比如9月1号---9月30号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最晚可以到10月31号发。

6、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就走了,用人单位可以向他追究的只有由于他的跳槽行为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个是直接经济损失,必然因果关系。第二是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仍然规避不掉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要能提供充分证据。

7、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新规定,规章制度里边有违法违规内容,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其实不是这样理解,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前因,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是后果,必须产生后果劳动者才有这个权利,没有后果就没有这个权利,比如有一天员工说规章制度违法了,所以提出辞职,不理他,就让他走,但规章制度里要加上这样一句话“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这个问题就解决。

综上所述:虽然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增加了对企业压力,但这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标志。企业必须面对,承担社会责任。我们项目组老师首先要帮助企业走上持续良性发展的轨迹,企业老板才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老师要指导企业建立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而不能只顾教企业如何去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我们欧博的老师是有社会责任感的。

第一章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方法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方法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方法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方法4: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方法5: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方法6:确定求职者是否年满16周岁 方法7: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方法8: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方法9: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方法10: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方法1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方法1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方法1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方法1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方法1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方法1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方法1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方法1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方法1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方法2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方法2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方法2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方法2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方法2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方法2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方法2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方法2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方法2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方法2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方法3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法3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方法3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方法33:如何约定“服务期”

方法34: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方法35: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方法36:如何约定“违约金”

第三章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方法37: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方法38: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方法39:不能超标准约定试用期

方法40: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方法41: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方法42: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方法43: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方法44: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4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方法46: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第四章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方法47: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方法48:正确应对“支付令” 方法49: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方法50: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方法51:严格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方法52: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方法53: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方法54: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方法55: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方法56: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57: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方法58: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方法59: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主寸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方法60: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方法61: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方法62: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63: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方法64: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方法65:怎么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66:怎么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67:怎么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68: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69: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方法70:怎么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方法71: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方法72: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方法73: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方法74: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方法75: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方法76: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方法77: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方法78: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方法79: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方法80: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方法8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方法(推荐访问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8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方法8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方法8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方法8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方法8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方法8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方法8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

方法89:组建并发挥工会的沟通协调作用

第七章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方法90: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方法91: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方法92: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方法93: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方法94: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方法95: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方法96: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第八章 常用的劳动合同范本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北京市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北京市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非全日制用工) hr不可不知的其他相关文书

入职登记表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培训协议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书目

第三篇:规避劳动风险讲座邀请函

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公益讲座

一、讲座目的

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的正式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愈加重要,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在所难免,给企业及人事管理者带来颇多困扰,企业败诉案件中有80%以上是与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有关,企业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迫切想了解和掌握相关劳动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技巧,为此,特推出此类公益讲座来方便企业更了解劳动法,规避劳动风险。

二、主办单位:江苏省法制协会

协办单位:仁人职业学校、西祠胡同、《江苏商报》、天涯社区…

三、主讲嘉宾:

赵老师:★.仁人职业学校资深讲师。

★.著名劳动法专家。

★.南师大法学博士

★南京农业大学副教授

★.曾在某著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

★.先后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及讲座达百余次。

★.赵老师讲课案例详实,紧扣企业管理实务,深受学员好评。

四、讲座主题

如何帮助企业合理控制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五、讲座时间及地点:

时间:11月12日周六下午13点30分

地点:中华路

此讲座原价480元/人,现值仁人十二周年庆活动,面特对广大新老用户8号301会议室 免费,请有意向参加的单位及个人提前预约!欲报从速!

预约电话:025-666201*215380425158 朱老师

预约qq:529608119

第四篇: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一、入职程序:

(一)核实求职者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竞业限制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入职声明》,内容明确写明“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核实求职者是否提供真实的个人材料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申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要求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及相关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3、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可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试用期期限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风险分析: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要指出的是,赔偿金并不能代替正常工资的支付,也就是说,在单位承

担赔偿金的同时,还要支付与该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即用人单位最终将承担该员工试用期满后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双倍工资。

此外,赔偿金的承担是以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限为前提,也就是说,如

果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单位就无须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下两个标准:

(1)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须格外注意。

(2)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单位单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不管员工是处于医疗期还是处于

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只要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都可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对于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试用期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前提是试用期必须合法约定;

(2)用人单位制定有针对该员工的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做到录用条件的尽量量化;

(3)用人单位曾向该员工公示过该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在其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针对岗位要求规定录用条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某一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在招聘时或录用后,向劳动者明确“录用条件”,并言明将其作为试用期的考核标准。在此,用人单位要做好必要的签收手续,要员工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在试用期内对该员工进行了考核;

(5)该员工的考核结果必须告知员工;

(6)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

(7)时间上需注意,在试用期内通知该员工;

(三)有关试用期缴纳社保问题分析

1、风险分析:

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

会保险的风险主要如下: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一年工龄折合一个月的补偿;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

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2、风险规避:

由于我公司的行业特点,员工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员工在试用

期没有缴纳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件,损失就会有单位承担,为了减少损失,同时对员工也有一个保障我公司是否可以考虑为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三、有关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

风险分析:由于我公司工作的性质特殊,一线员工的休息时间不能严格保证,

所以我司可以采取以上两种工时制度,规避用工风险,但要注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

四、有关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方面的风险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针对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采取培训的形式告知:

1、制作一个签到表;

2、写明入职培训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内容等

3、在打印出来的会议记录上让培训员工签字确认、如果页数很多,可以采取每页纸的下方都保留培训签到人员签字的地方,第一页签不完可以在第二页上签字。

五、有关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需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其离职交接的义务,并约定员工未依法辞职、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招聘费用、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二)员工辞职时,公司应当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的辞职信,并且应当要求员工本人在辞职信上签字;同时,公司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口头辞职、电子邮件辞职、手机短信辞职等行为无效,必须按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信,并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三)有关涉密岗位的风险分析:

针对涉密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提前通知期可以超过一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脱密期不能与竞业限制同时约定。针对这种涉密岗位员工约定的提前通知期在法律上称之为“脱密期”。脱密期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脱密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

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六、有关公司辞退员工需规避的风险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员工严重违纪:

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此外,还要确保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二)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二是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所谓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还得举证证明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算,然后单位还要有依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来裁定。

(三)公司实施解除行为需向员工出具书面文书,告知解除决定和理由,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收到。如果员工拒绝签收,公司可以邮寄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

七、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完,或者发现双方无法就续签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果断地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决定不续签。否则容易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致使额外的成本支出。

(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何时出现;

2、须依法或依约决定是否提前、提前多长时间将终止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员工;

3、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包括为员工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

4、违法或违约未提前通知员工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特殊情形、需要特别保护的员工一般会有一个强大的倾斜保护,体现在劳动合同终止环节,如果出现这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女员工处于“三期”、员工处于医

疗期的,等等,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五)由于医疗期也是使得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形之一,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对员工病假的管理。注意病假证明的核实,员工请病假多或比较频繁的,应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要求复检。 “两种方法。第一,连续开病假的,带员工去指定医院随机指定医生复检,核实病情。第二,去员工就诊的医院,直接找医生施加压力,因为乱开假单,医生的执照是会被吊销的。”

第五篇:某电器营销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

某电器营销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擅自将工作多年的职工由长期用工改为劳务派遣,企图逃避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责任。为了维权,这名职工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

“若不打这场官司,单位怎么也不会主动为我缴这么多的社会保险费!”拿着刚送达的仲裁书,在省会打拼多年的东北青年于某激动不已。

1999年4月,于某应聘到江苏某电器营销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营销公司也没给于某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201*年,《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逃避为于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营销公司擅自将于某的长期用工形式改为劳务派遣,而此时,于某的关系并未与该公司脱离。201*年8月,营销公司以辞退相要挟,强迫于某和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补签了自201*年10月至201*年9月间的劳动合同。时隔不到半年,营销公司用电子邮件发给于某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201*年12月31日起与于某终止劳务派遣关系。

其实,对于营销公司这一系列行为的动机,于某早已看出了端倪。“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他们与我签合同,怕承担各种社会保险;不签呢,又怕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唯一的办法就是赶紧把我打发走。”于某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某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但都未如愿。无奈之下,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营销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201*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

营销公司认为,于某的权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表示公司在201*年9月30日以前与于某存在劳动关系,而在201*年11月以后便与于某没有劳动关系。与该争议相关的某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并称其只是名义上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是营销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终止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了协议的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争议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案中各方劳动主体资格合法,于某接受该营销公司的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也由其履行。于某虽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既未对于某进行管理,也没有对其发放工资,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决营销公司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925元,支付其201*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145元,并为其补缴1999年4月至201*年9月的养老保险和201*年7月至201*年9月的医疗保险,同时驳回于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说法】

“事实劳动关系”岂能更改

□裴金霞

该案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那么,是不是改变了用工形式,单位就真的能脱责呢?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就随之消失了呢?事实上,企业的这种做法并不能使自己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成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其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并受用人单位管理,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于某从1999年4月进入营销公司到201*年1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直受营销公司管理,工资由营销公司发放,即使在用工形式改为劳务派遣的201*年至201*年期间,这种状况也没有改变过,并且这一切于某均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单纯的将用工形式改为劳务派遣并不能改变于某与营销公司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营销公司应向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营销公司应该为于某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

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作为企业,应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地完善内部管理以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应煞费苦心钻法律的空子,企图通过损害职工的利益,来获取企业的利益;作为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作者系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链接】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1*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据此规定,因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经向乙公司表明不能履行合同,所以,乙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另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公司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应由b市法院管辖。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的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是乙公司所在地的b市。

(3)应由丙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其次,即使该定金担保的条款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两者不能并用。

(5)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卖所有权属于乙公司的空调,属无权处分,因此其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后,该批空调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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