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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06:12:36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实施条例新出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详解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昨天,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郭军,就此《条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热点问题一

《条例》规定有14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专家解读: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用工方式,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前提就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热点问题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于是新《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专家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充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的承认。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依然是企业的选择结果。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

首先,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热点问题三

《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明示意味着什么呢?

专家解读:《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一直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个疑难问题,即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有个工资是指什么的问题,即工资构成。相当一些企业仅仅将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视为工资,而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不予以计算,对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更是以难以计算为理由而不予考虑。《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对此给予的直接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应得的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总和。

企业不必 如临大敌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如临大敌,也不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条例》的作用不必夸大,也无须苛求。

《条例》没有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和制度,仅仅是对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条例》的确有些条款还值得商榷,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释;有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没有答案,如什么是连续工作满10年,什么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的答案。这大概因为属于人大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权限范围的事情。

但是瑕不掩瑜,《条例》关于连续工作满10年期的计算扩延;公益岗不受连续工龄和合同次数限制;现阶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终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等等成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 郭军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

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年5月2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1*年5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ldht@chinalawww.bsmz.net)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趋向及其评价

1.劳动合同的立法基点和趋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基点:国家和民主的竞争力;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 立法重心:劳工权益保护

立法原则:劳资力量平衡

立法要求:劳动合同长期

立法目标:劳资关系安定

2.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

合同基本原则:劳动者权利保护

合同签订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合同内容原则:

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并非完全契约自由)

合同履行原则:亲自履行(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

合同解除原则:解雇限制

3.《劳动合同法》主要特点和评价

特点:

1.在总体思路上,体现了《劳动法》的立法原则,通过对劳动者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2.在总体内容上,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需要调整的现状,特别是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诸如短期雇佣,劳动派遣等问题;

3.在具体规定上,借鉴了国际上劳动合同立法的一般性经验和做法,并和中国的实际状

况结合起来,比较适合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制需要。

4。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责任比较明晰,具有可操作性

评价:

是一个适应中国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的法律,

但仍有一些规定不够严密,条文比较粗糙需要。需要通过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予以完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一)

《劳动合同法》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

1.关于劳动者保护是否过度

2.劳动标准是否过高

3.企业成本是否过大

4.是否过于限制企业权力

5.是否影响经济发展

6.国家干预是否过多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

1.法律的应对和规避

2.关于法律规定的误读

3.关于法律实施中的利益博弈

4.关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

政府的基本态度:

“《劳动合同法》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1.条例坚持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2.条例将法律规定具体化

3.条例使得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4.条例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

5.条例的解读必须依据法律

6.条例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7.《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会有重大的影响。

中国的企业经营和企业发展将会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转型。

建立在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一个重要选择。

8.《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影响

企业现行的经营理念受到挑战:是企业发展还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适应: 是将劳动者当成管理对象还是竞争和合作伙伴 企业竞争模式面临调整:靠低劳动成本还是靠创新能力竞争

结论:中国企业面临历史性的转型

四、《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解析

1.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本理论指导: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和人事管理要并轨

实施难点:身份转变和管理转变,要以新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条例规定:

关于会所、律所基金会的规定(条例3条)

2.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程序、公示

关于管理权限与劳工参与

市场经济下企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新

法律解析:该条的意义、地位和运用

3.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基本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一个月。(10条)如不订立,支付两倍工资(82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的权利(14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连续工作十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两倍工资

《条例》规定

双方不订合同的具体处置(条例6.7条)

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条例9.10条)

不适用公益性岗位(条例12条)

关于注册地和履行地不一致的规定(条例14条)

4.关于试用期

试用期限: 19条不满一年:一个月 不满三年:两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一个单位和一个劳动者只能一次 工资待遇: ( 20条)工资不得低于同档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工80%

解雇限制:解除合同的条件:39条、40条1、2款

条例规定:80%的解释(条例15条)

5.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6.劳动合同的解除

7.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解析

8.关于集体裁员

9.关于经济补偿

10.关于劳务派遣

11.《条例》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1.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条例21条,修正法律44条2款)

2.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补偿金(条例25条)

3.终止工伤职工合同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五种情形(条例26条)

5.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条例27条)

五、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发展趋势

1.劳动关系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的发展

关于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

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调整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集体参与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

2.关于劳动者意识

3.关于工会的作用

4.关于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处理

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1. 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市场背景

市场供求: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础

劳资博弈与工会谈判: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基本特征

政府介入和干预: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主要特点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一)

3.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调整(二)

4.关于雇主意识和雇主策略

雇主策略的提出

雇主策略的含义

相对应的劳工策略或工会策略

性质:法律框架下的劳资博弈

劳资博弈案例分析:

——薪酬设计与工资谈判

——绩效管理与劳工标准

——沃尔玛事件的启示

——富士康事件

5.协调劳动关系已经成为hr的重要任务

6.hr的劳动关系战略构想和策略选择

7.hr的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调整

8.美国人力资源职位薪酬变化

9. 201*年美国中级人力资源职位的薪酬

10.关于员工招聘和解聘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将企业状况以及被聘人员的相关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同时应严

格被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能力的审查、测试和甄选,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在解聘员工时需要遵照相关规定谨慎实施。以防止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出现企业方面的疏漏而造成损失。

11.关于企业的薪酬管理

企业在薪酬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测算并制定合理的薪酬计划,这一薪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工会或员工的影响和作用,如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等,并严格执行薪酬确定和实施的相关程序。

12.关于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绩效管理,必须要考虑到绩效评价的多种方法和多方介入,要将企业发展和员工权利结合起来,处理好效益与公平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13.关于员工培训

要将员工培训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企业需要由单纯降低生产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转变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培训来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便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1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

面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转型,即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以劳动法制为基础,逐步从形式的、技术的管理方法转变为注重实质内容和宏观系统的管理方式,并将劳动关系管理贯彻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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