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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书(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06:13:59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出资协议书

出资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乙第一条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

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方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负责;

乙:,负责;

丙:,负责;

丁:,负责。

第三章设立公司

第三条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在。

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超市和宾馆。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

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

甲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享有本公司%的股权;

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享有本公司%的股权;

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享有本公司%的股权;

丁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享有本公司%的股权。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丁四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有必要,可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享有同等地位,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第十三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益,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和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转载请注明来源www.bsmz.net)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十五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丁四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四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四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八份, 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地址:

年 月 日

地址:年 月 日地址:年 月 日地址:年 月 日

第二篇:出资协议书

公司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三、公司股东共个。分别为:,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

五、本协议签订后,股东应当在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指定帐户。

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九、甲乙双方同意公司运营后,根据财务状况每月分配一次。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

股东签名: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第三篇:出资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公司名称以公司住所拟设在号楼(房)。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方投入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乙方投入公司的款项应于年月日前存放在公司指

定的帐号。

第五条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丙方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名,副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荐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民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权利。

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有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3、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确认,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有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取消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担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公司出资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收购(以下简称“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出资及管理公司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双方共同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为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收购的股权所占出资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出资为形式,其中:甲方:收购的股权为元,以方式收购,占注册资本的%;乙方:收购的股权为元,以方式收购,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收购的股份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百。

第四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变更备案时向公司备案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五条 出资证明

公司变更备案后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六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变更备案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

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备案机关申请公司变更备案。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会。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总经理即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

3、公司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由乙方委派。

第九条 各出资人的权利

1、随时了解公司的变更备案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公司变更备案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变更备案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在公司变更备案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出资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公司变更备案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公司变更备案过程中,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变更备案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4、在公司变更备案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在公司变更备案后,同意将为变更备案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费用支出,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设财务主管兼会计1名,由甲方委派;另设出纳1名,由乙方委派。 财务主管负责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报执行董事批准;并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会计工作。

出纳的工作内容由财务主管安排和管理。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条 合营期限

1、双方合作期限自公司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公司经营期满之日止。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及股权转让书如数收购公司股权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出资人协议的签署双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出资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出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出资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住址:

联系人:

传真:

乙方:

法定住址:

联系人:

传真: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

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合作出资协议书(文本)

合作投资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与_______签订《合资协议》(见附件),约定合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甲方持有合资公司____%的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

2、甲乙双方愿共同进行本次投资,共同履行《合资协议》,并分享投资收益。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出资入股合资公司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投资模式

1、甲乙双方共同向合资公司提供出资,其中甲方出资______万元,享有合资公司____%的股权;乙方出资______万元,享有合资公司____%的股权。

2、因现阶段的特殊原因,双方一致同意将乙方享有的____%股权交由甲方代为持有(下称“代持股权”)。

3、双方确认:上述____%代持股权系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所进行的投资,该投资所形成的一切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相应的出资义务、经营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二、出资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各自应承担的投资款转入合资公司的验资专户。为防止出现违约情形,双方确认:若任何一方无法按时到资,则另一方有权追加投资,双方股权比例据实调整。

2、在乙方出资的款项进入验资专户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且该收款凭证应注明“代收______公司投资款”。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出资义务后,即享有______公司____%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经营事项,甲方应于事前充分征求乙方意见,乙方按照其股权比例享有实际表决权。

2、甲方基于上述____%代持股权所取得的属于乙方的全部收益(包括原始投资及股东权益),应当于分配后三日内据实支付给乙方。

3、甲方作为合作双方指派的董事长进入______公司管理层,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掌握及主导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尽可能维护双方的投资权益。

4、甲方不得对属于乙方的____%股权进行任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赠与、质押等),也不得因甲方原因(包括甲方债务)导致乙方股权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限制,否则甲方应予赔偿。

5、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将其代为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并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股权转让款项。

四、其他

1、双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章)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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