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乙方: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车长利董事长 丙方:华发商砼站张开利
由联兴建设集团施工的克代尔房地产开发的金色雅园小区11#、12#、15#、16#楼,甲方为缓解资金紧张的现状,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以房抵工程款为此达成如下以房抵债协议:
一、 甲方将座落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色雅园小区14#—1—104户,面积131.59平方米的楼房顶乙方工程款644528元人民币陆拾肆万肆仟伍佰贰拾捌元,因乙方欠丙方商砼款,经双方协商乙方又转顶给丙方。
二、 甲方保证该房屋无瑕疵,并积极为丙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各项税费由丙方承担。
三、 丙方保证缴纳物业基金、暖气、天然气开口费等有关手续费。
四、 本协议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甲方: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山东联兴建设集团
丙方:华发商砼站
第二篇: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自有房产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建筑面积㎡ 抵欠款元,两年包烧费元,两年卫生费元,进户费元,装修保证金元。共计抵销元欠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欠款收据。
二.甲方对该房产手续的合法性负责,该房产自乙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之日起,该房产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该房产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事宜,其中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减少甲方应收工程款元(大写:),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做为双方在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五.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壹拾 万元。
六.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以房抵债协议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以房抵债以房抵债是时下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债务方与债权方通过协商,用现有存量资产偿还债务就成了无奈的选择。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市场低迷,销售活动成效不明显,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时间紧,在工程尾欠款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不选择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方法。但是,对于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目前人们的认识并不全面,所以,在这里我们引用部分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房抵债”计税价格的确定
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201*年底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400万元,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按时支付所欠工程款。201*年1月底,开元公司经与建安公司协商,决定以新开发的五套商品房作价400万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为320万元,公允价格约为500万元。公允价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清偿债务的金额。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开元公司的这笔业务实际上是以房产抵偿债务的行为,也是一项债务重组的行为,主要涉及营业税(为了简化说明,这里不讨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问题)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计税价格如何确认。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价格的确认方面是不同的。
1、以房抵债的营业税处理
从营业税的角度讲,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其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呢?基层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双方的作价4 000 000元。开元公司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实际属于开发产品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实际获得的利益,即抵偿的债务400万元。开元公司先是销售商品房,取得价款4 000 000元,然后再偿付欠款。显然,
开元公司抵偿债务的结果是直接获得了偿还400万元债务的利益,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为400万元,因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400万元,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400×5%)。
另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5 000 000元(公允价格)。如果交易双方属于非关联企业,而且是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达成的400万元成交价格,说明此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就是400万元;如果该公司在可直接以500万元价格销售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仍以400万元清偿债务,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由于开元公司五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5000 000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征税符合税法“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税务部门将有权按500万元公允价值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核定缴纳营业税25万元(500×5%)。
两种处理方式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呢?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降低房产的价格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这里如果我们对有关法律再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执行这一条必须存在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即: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对于开元公司来说,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采用以商品房抵偿的方式,说明开元公司将商品房作价偏低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
4 000 000×5%=200 000(元)。
2、以房抵债的所得税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1*〕31号)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同时,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如果以双方协议成交价格4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400-320-20=60(万元),开元公司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假如以公允价值5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500-320-20=160(万元),开元公司则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从债务从组的角度讲,由于债权人没有对该公司作出利益的让步,所以债务人没有所得。相反,如果按照以公允价值500万元偿还债务分析,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100万元(500-400),对于这种损失,税收上视同自愿赠与行为,不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日常涉税处理过程中,营业税的计税价格应当采用协议价格,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二、法院强制“以房抵债”也属于销售
还有人对以房抵债的操作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持有不同的看法,比(请继续关注Wwww.bsmz.net)如,201*年4月8日,长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长期拖欠某供应商货款,对方为了追索货款,将长江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用其所拥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抵偿债务,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300 000元用以抵债。
当长江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但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位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只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并非属于企业的销售行为,况且企业也没有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
那么,长江公司的房产被拍卖行为要不要缴纳有关税收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1*〕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以房抵债”不能免税
如果是个人住宅进行“以房抵债”,还会遇到一般人都想不到的尴尬。南京市天虹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张鸣最近特别烦恼,因为他遇到一个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不好解决。事情是这样的:201*年3月,他向朋友王某借款1 000 000元以自己夫人的名义开了一个小公司。使用期限为一年,现在借款期限到期,但是由于公司经营挤占资金,目前还款困难。
张鸣有二套住宅房,其中一套自住,另外一套对外出租,并且租凭期限也到了。他了解到,王某也计划购买住房。于是他们协商,以张鸣自己4年前购买的那套140平方米的住房住房作价2 000
000元抵偿债务,王某再支付张鸣1 000 000元现金,这样,房、债、款一次结清,该项抵债业务双方签有正式协议并于201*年4月28日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向张鸣征收了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第174号)规定,自201*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可是当地的地税局却要张鸣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这是不是违反了税收政策?
其实,张鸣的烦恼来自于他对有关政策没有作全面的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根据纳税人个人住房在销售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个人房产抵债要缴营业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在实务过程如何操作。
如果住房拥有者与购买者签订购房协议过程中明确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根据财税【201*】第174号文件的规定,应该免缴营业税。然而张鸣与王某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不是税法明确的一般性转让业务,而是以房产抵债业务。对于纳税人的以房抵债业务,则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该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而营业额就是双方的协议价格,即2 000 000元,张鸣应缴纳营业税2 000 000×5%=100 00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现当地的税务机关向张鸣征税是正确的。张鸣如果想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税,应当事先向税收筹划专家进行咨询,从而获得良好的筹划收益。
第五篇: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拖欠乙方建筑工程款,双方协商以房抵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以房抵债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欠款本息为_________元。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 号(房产名)院落一处(上院有楼房一栋,下院有平房间)直接转让给甲方,以抵销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甲方对上述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并保证对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甲方保证乙方受让上述房屋后若遇到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仲南村村委会、党支部,仲南村村民,其他行政、司法机构)向乙方主张集体土地权利、对乙方使用抵债后的房屋造成影响等情况时,甲方有义务无偿的为乙方妥善处理上述情况,保证乙方能够完全的行使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乙方对顶债房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同意其可对院中房产进行改建,增添新的建筑物。
第四条 甲方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与乙方办理完房产交接手续,并将于抵债房产有关的相关手续材料一并交给乙方。交接完毕后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五条 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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