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合伙人(丁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鉴于,几方投资人有共同的投资愿景,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之间相互帮助、合作发展、精诚团结、互惠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成立“佛山市瑛超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能源供应机械设备、
能源节能管理咨询及服务、饮水系统设备及服务、生物质环保燃料供应
等有潜在市场的产业;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201*年10月1日起,至201*年9月30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股分比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25%;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30%;
合伙人__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占股15%;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
比例在10日内向该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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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重大疾病、死亡、破产)合伙公司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后的退伙金额除非各股东同意否则将在结算日起180日后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给予该退伙人,避免造成恶性退伙事件。 退伙结算应当含退伙当月起三个月的公司固定支出。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公司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七条 合伙公司负责人及合伙公司事务执行。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的总经理。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为合伙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销售及市场。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技术及售后服务。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______负责合伙公司的财务及采购。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公司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公司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公司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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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它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公司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
—3—
不成,可向佛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公司,对外为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经四方合伙人签名后即日生效。
合伙人(甲方):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丙方):合伙人(丁方):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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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民生银行签约订立本协议双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担保业务合作,有效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依照《公司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战略合作协议,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民生银行签约。
本协议适用范围: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主办、承办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和乙方所辖的分支机构。
业务合作
授信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及其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提供50亿元的人民币综合担保额度。该综合担保额度不限于为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综合担保额度由甲方乙方共同选择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进行二次分配。
甲方有义务将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推荐给乙方,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乙方所辖分支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优先选择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协议书《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民生银行签约》。乙方应向担保机构积极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共同开发新客户。乙方在办理与承办担保机构相关的业务时,原则上要求承办担保机构与甲方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合作方式
放大倍数: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实行额度放大。乙方同意担保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可达到其实收资本的十倍。
担保范围:甲方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及再担保范围为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
免保证金:担保机构与乙方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时,乙方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担保机构向甲方办理再担保金额部分,乙方不收取担保机构和甲方的保证金。
单户金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70%,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利率优惠: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低于同业金融市场水平的优惠利率支持。
共同追偿:甲方乙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原则上为六十日(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次日起或自乙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含节假日在内的连续六十日);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的追偿期可以提前结束。
风险共担: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若出现借款人违约,要求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在担保范围内担保机构与乙方按9:1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信息共享:再担保贷款放款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担保机构,以便共同追偿。
第三章业务流程
甲方和担保机构本着互惠合作的原则,在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时,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对象,并互相推荐优良客户。
担保机构和乙方依据各自的审保、审贷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核。
主办担保机构合同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担保项目均纳入再担保,甲方对其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办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经乙方审核出具贷款意向书后,由承办担保机构报送甲方审核批准提供再担保。
承办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项目单笔限额为600万元,甲方对限下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限上项目实行评审制管理。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再担保核准通知书》或《再担保评审通知书》,建立担保项目的快速业务处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责任履行
担保机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乙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担保机构与乙方将采取措施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内进行共同追偿。共同追偿结束后乙方应继续配合担保机构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偿债权。
第三篇: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书中小企业融资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电话:
委托方(乙方):
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融资管理顾问,以合法的方式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要求和综合情况,帮助甲方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2、甲方需配合乙方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按时提交资金供方需要甲方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代理费用
甲方按照实际放贷金额的%作为乙方的融资咨询费。贷款资金全额到达甲方帐户上的同时,支付乙方咨询费。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开户帐号:
第三条、代理期间
1、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甲方签定放贷合同,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后自动结束。
2、甲方应全面详尽地向乙方陈述融资的要求及用途,如实提供与申请贷款有关的所有材料。
3、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一天将支付代理费的1%作为滞纳金。超过15天未予支付,乙方可采用诉讼的方式主张合法权益。
4、甲方应对乙方申请贷款的全过程给予必要协助,包括:提交材料、抵押物实地查看等。
5、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甲方签定放贷合约。
6、申请金额跟实际放贷金额有差异时,按照实际放贷金额为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隐瞒重要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贷款无法批准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采取违法行为,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严重不利影响,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无论何种理由,协议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时,均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免责条件
乙方在实施贷款申请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金融政策、意外情况等)导致贷款无法批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
授权代表:
地址:
受托方(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第四篇:【企业】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
公司地址: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树立企业形象,开拓大连市场,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就联合组建xxxxx”(以下简称分公司)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提供工商登记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具体实施并筹积验资资金,列支开办费用.乙方配备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甲方负责委派专人指导.
2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由甲方委派,乙方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
3 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办理入辽/入连手续,乙方负责洽谈业务,承揽工程,签定施工合同.甲方在乙方承揽工程时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协助乙方管理工程。乙方在承接工程或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认真、负责地遵守和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监督、配合检查,因管理不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甲方资质等行为造成工程项目损失或进而造成甲方(也包括甲方所承揽的其它工程项目)其它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经营分公司而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为,无权参与妨碍乙方的自主经营行为。
4 分公司每承接一项工程,应当单独与甲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书》。
5 分公司按工程实际开票金额向甲方缴纳x%管理费,(其中xx%返还给分公司作为日常开支补贴)
6 本协议书有效期三年,从xxxx年xx月xxxx日到xx年xx月xx日至.7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需终止协议,除赔偿违约金元外,必须全部缴回分公司印章及协议期内对项目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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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和项目保修等。若因甲方原因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下去,或不配合乙方办理经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项盖章、资质等手续,干预、妨碍乙方的经营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则应赔偿乙方开办分公司投入财产的经济损失,以及乙(转载请注明来源Wwww.bsmz.netb_________)。
第五条 各方的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
第六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必须遵循股东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和不能履行职责的股东,根据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对其股份进行回购,回购可分为部分回购和全部回购;当董事会有2/3的票数通过时,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价格为公司当月的财务估值每股净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人出席公司重要会议,以及迟到四次以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是否回购其股票,收购具体方案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安排的事情,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有权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回购其所持股份。
第十四条股东应该为公司利益着想,不能做违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出现,股东应该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同时公司有权通过第十一条回购其所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条股东在职位上连续出现两次重大错误和在职位上没能真正的履行自己职责,应该根据董事会的安排调到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位上去。如果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能,则公司有权通过第十一条对其股票进行回购。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在换届的时候,必须是整体出售股票,大股东必须在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出售股票。如果违反,小股东有权按照股票最近一个月的估值将股票卖给大股东。大股东必须无条件的购买。
附则:
公司进行新的项目融资时,必须通知每一位股东,每位股东都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决定投资的份额,股东自行决定是否投资,投资根据具体的项目而定。在公司将项目进行收购时,收购是否进行由董事会投票决定,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则进行收购,收购以后,未投资的股东股份应该根据相应的估值进行稀释。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职满期之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更换董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6名股东和3名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对公司股东进行考核,对于不合格的股东,经董事会2/3票通过,公司对其股票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收购。收购每股价格价为近期公司估值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董事长设一个月选举一次。
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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