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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时间:2019-05-22 06:23:59 网站:公文素材库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青岛市***区中部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青岛市***区城市管理局委托给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管理,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
座落位置:青岛市***区嘉善路75号
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
第三条 托管区域:综合办公楼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五条 秩序维护
负责办公楼来访人员登记、服务门岗、报刊收发、防火、防盗以及应对突发情况,安保人员应有秩序维护专人负责。
第六条 车辆管理
1. 车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停放有序。
2. 要有车辆行驶、停放识别标志。
3. 各种车辆按照车位停放有序,有专人指引按规定存放指定
地点,做到车辆停放规范、整齐、分类、安全。
第七条 卫生保洁
1. 范围包括整个办公楼、会议室、楼梯、通道、墙壁画册、卫生间、
门窗等。
2. 公共楼梯、通道地面整洁,卫生间清洁无异味。
3. 按工作程序对范围内的场所进行日常定期清扫擦拭或不定期的
清扫保洁,做到按制定标准全天候、全方位保洁,特别对卫
生间做到按标准定人定点定时巡查保洁。
4. 负责垃圾的集中收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八条 其它委托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
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合同期满,如双方无疑义,合同可继续履行。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为乙方按照物业服务管理方案执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提供物业休息间等);
5. 甲方有权根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物业管理费挂钩。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中约定,制定执行双方认可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并按制度、方案内容要求组织实施,达到承诺目标;
2. 对物业使用人违反办公楼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理,并报甲方有关部门;
3. 接受甲方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
4. 选配符合甲方要求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并对上岗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乙方应为所有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得泄漏办公楼的机密。
5. 选配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形象应符合甲方整体形象要求;
6. 乙方应按照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出现缺员,乙方应24小时内补充替补人员,并在5日内将本岗位正式人员补充到位,防止任何岗位漏岗行为的发生。乙方人员的更换应先取得甲方的同意,重要岗位人员一年内不离岗调动。
7. 乙方不得随意处置办公楼任何设施,包括各种废旧物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8. 建立物业服务管理档案,将来访、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等内容全面记载,装订成册,每半年向甲方移交一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 设备运行:设备运行记录齐全、日常巡视到位,设备维修及时确保正常运行;
2. 公共环境:整洁、有序、无杂物;
3. 停车秩序: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4. 秩序维护人员: 身体素质较好、仪表整齐、精神饱满、动作、用语规范、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5. 维修:接到维修通知15分钟到达现场,及时完成。确保维修质量;
6. 会议服务: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到位,会中保障服务和会后清理工作,保证日事日清。
7. 秩序维护及保洁人员费用支出:
1)秩序维护:2人×1500元×12月=36000元;
2)保洁人员:2人×1500元×12月=36000元;
3)服 装 费:4人×650元=2600元;
4)值班物品:被褥2套×300元=600元,电磁炉300元;
5)耗 材:卫生洁具350元×12月=4200元
6)开 办 费: 保洁工具2000元;
7)设施设备维修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计:1+2+3+4+5+6=36000元+36000元+2600元+900元+4200元+2000元=81700元。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的服务人员工装、人工费、管理费、税费、日常办公用品、设备工具、保洁工具、保洁材料由乙方负责。


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合同,若甲乙双方确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项目管理成绩优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
第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本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1*年 9 月 2 日 201* 年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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