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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背心袋、手提袋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时间:2019-05-22 06:24:1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甲方:***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苍南县华中礼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互
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包装袋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加工内容

1.1各种规格的塑料背心袋、手提袋,具体规格及价格见附件1。

1.2乙方保证送到甲方的塑料背心袋、手提袋均用装纸箱包装。

第二条 交付方式及付款方式

2.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随时进行配送,并与甲方接收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2.2每月10日之前按乙方实际配送量据实结算上一个月的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

普通发票。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时间、地点

3、1甲方必须在12日之前向乙方提出制作要求和数量,乙方将货物送到

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验收依据及标准

4、1产品质量按GBX0153510-3验收,外观按双方封存的样品验收。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甲方拥有所有规格的背心袋、手提袋设计版权,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

何第三方提供采用甲方设计内容制作的相关产品。

5、2此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60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两个月内,不得停止向甲方供贷,否则每终止一日,

甲方将从乙方上月的结款中扣除甲方所需货物全款的1%作为违约金。

6、2甲6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但终止合同前应将乙方所存库存进行收购,

收购数量按各种规格的背心袋总量不超过10万个, 手提袋不超过5万个。

第七条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交由***市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附件:

1、包装袋价格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4、***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报告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浙江省苍南县华中礼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B座21C

代 表 人: 代 表 人:郑思波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67662233 13910064027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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