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
征文写作规范要求
一、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学术伦理,充分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之相关学术成果,并通过引证、注释等形式加以明确说明。
二、可能要注意的问题:
1、对政治上比较敏感的观点、论述或词句,予以修改或删除。
2、国家对某些词句有特别规定的(例如台湾前应加“我国:二字),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
3、对于众所周知的或者不必要的冗长及重复论述,尽量删减。
三、中外法律名称均不加书名号。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加书名号。
四、注释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按此格式排序([1] [2] [3]??)。
3、注码放标点符号之后。
4、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5、非引用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6、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某某书(文),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用“同上引”。
7、版别: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8、引文出自文集的,加“载”、“载于”字样。出自杂志的则不要。
9、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刊物。
10、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11、引用外文资料,注释格式遵照原语种学术论文通用体例。
四、篇章格式
为统一征文规范,决定采用如下格式:
题目
一、
(一)
1.
??
注释例
1、著作类
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王家福等:《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5、古籍类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6、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7、港台著作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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