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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食品流通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时间:2019-05-22 07:14:21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食品流通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同志们:

根据201*年食药监局工作要点安排以及县局领导要求,今天召开食品流通从业人员培训会议,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规范,更好的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我要讲的共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食品经营者的主要工作任务.

1 相关证照规范化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必须做到上墙公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去年我们给每一经营户都发放了全省统一制作的公示栏,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公示栏悬挂在店内醒目位置。并且必须做到公示栏悬挂整齐、规范、再就是一定要保持公示栏和证照的干净,有个别经营户公示栏么挂起来,有个别经营户的证照脏的纯粹连有效日期都看不清楚。你们回去之后,看着把公示栏悬挂好,证照贴好,没有公示栏的培训结束以后领上。

2 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

我们县局从201*年开始就建立了“外置化”公示牌管理制度,对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分类监管,采取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以做到警示经营者,提示消费者。

3必须履行健康检查义务。

食品经营户必须履行健康检查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4 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专区专柜销售要求。1是临期食品专区,就是在食品专区分出一小块区域,把给你们发的那个红色“临界食品专区”提示牌挂在那一小块区域,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使用。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5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是经营转基因食品的经营店要设立转基因食品专柜,这个主要是几个超市和一些粮油店。 3是必须做到食品区和百货区有效分开。也就是说将吃的东西和用的东西分开摆放,坚决不允许一个展示柜或货架上既有食品又有百货,甚至还有私人用品,比如吃饭用的碗碟,洗漱用的日化品。

5、做到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完整保存。在这里给大家先解释一下资质和票据分别指的是什么。所谓“资质”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备案证明。主要包括:上一级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清真食品和清真生鲜肉的经营者应当索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而我们所说的“票据”则指的是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索要的进货票据。(即“一票通”进货台账),“一票通”台账应当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许可证号码、质量合格证明号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我们平时让大家索要的资质就是那些给你供货的批发商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三样东西,大家要留心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过期,如果发现过期就及时更换,再就是供货方给你开的那张票,甘肃省内必须是机打票。从省外进货的票据上面必须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就是大家在进货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票据上的信息和食品包装信息必须相符,有时候开票的人会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写错,这就导致票据和实物不相符,我们在检查时你们提供不了真实信息,会给你门的经营带来损失。

第二个是儿童隐患食品

201*年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严格高风险儿童小食品监管。加大对儿童小食品、特别是经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 、油炸食品、儿童小食品(如“牛板筋”、“麻辣条”、“唐僧肉”、等几类小食品经营的巡查和抽检频次,对数次抽检不合格的儿童小食品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从严查处,禁止上市销售,并公开曝光。前几天省食药监局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将监管责任落实在每一位监管人员身上,对不能溯源的五毛食品一律责令下架停售或者停业整顿。大家最好别进这些货,如果非要经营销售的话,就必须要有批次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否则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三个是问题食品

1不按要求贮存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贮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运转不正常存放的低温食品、常温下放置的低温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

2散装食品的安全性相对预包装食品而言相差一些,因此你们在购进散装食品或购进大批食品分散销售时一定要注意 一个是看食品标签是否完整,是否有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个是购进大批食品分散销售时,里面的小标签或产品合格证明不要马上扔掉,要等这些食品全部卖完。这个主要针对超市。,我们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个别经营销售的散装食品,比如白糖、、饼干、豆制品等都没有标签,或者是标签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有的经营户把给你们的散装食品标签当做价目表,上面写个名称、价钱就那样贴上了。今天给大家特别说一下,回去后都重视一下,必须按照要求把标签贴上,并且如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再不要等着我们检查时问你们为什么散装食品没有标签,你们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以后一旦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我们会将其视为问题食品进行没收。

3不合格食品实行就地销毁。凡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山寨”食品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小的可就地销毁,数量多的集中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合格食品,你们都有不合格食品记录本,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都先进行登记,再进行下架销毁。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力度。。我们以后再执法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过期食品和问题食品,我们会进行现场销毁或者是进行登记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个是禁止销售的食品。

不允许销售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这个是省上从14年元旦开始实行的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14年开始我们就一直在强调这个事情,坚决不允许在销售。有个别经营户还在偷着经营,一旦发现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第五个是《食品安全法》重要法律条款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根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这一条主要针对无证经营的经营户,无证或者证件过期,或者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证,这个按最低罚款也是五万元到十万元。) 除了处罚生产经营者外,还有对明知其行为违法,还为其提供场所或者条件的单位、个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一条主要针对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证索票的经营户,将按照五千元到五万元进行处罚。)咱们流通环节经营的主要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所以最重要的就是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年年培训说着呢,但就是引不起你们的重视,现在咱们省内进货基本都是电子一票通,主要就是从省外进货的这些,尤其是批发企业,像从西安进货的,很多都没有进货票据,或者只有一张出库单,物流单子,并且上面生产日期。保质期都没有,如果这种食品有人举报,或者抽检不合格,责任就在你头上,处罚也是处罚的你,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所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要引起大家的重视。

3,食品经营者不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一点主要针对不按要求贮存食品,比如说一些需要冷藏的酸奶、脆皮肠,就要按规定贮存,需要冷藏贮存的就放到冷藏柜里。其他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做到离地离墙,防止食品污染。

4,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条主要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个别经营户不积极配合,推三阻四并且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处以两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性质恶劣的我们会请公安机关对我们进行协助,对个别经营户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一条主要针对没有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人员,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没有办理健康培训证的,将按照最低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进行处罚。)会后那个经营店有从业人员没有体检,就尽快到县局来体检。

6.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个主要说的是散装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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