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服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笔者接触一起交通事故案:原告驾驶行使证登记为原告父亲的车辆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原告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修车后拿车损鉴定意见书、修理发票去法院起诉被告及保险公司。开庭时,法院以原告并非事故认定书上记录的行使证车主为由,要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官理由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车主,法院要驳回你的起诉。你还不如撤诉了重新以你爸为原告,你爸给你出委托书重新立案起诉。”原告向法庭阐明她与行使证车主是父女关系,她可以把她爸叫到法庭说明该车是家庭共有的,修理费是原告本人出的,要求法院将修理费判给原告本人。法官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行使释明权,向原告讲清楚上诉与不上诉的时效规定。上诉的话还要花几个月时间,还不如撤了以你父亲的名义重新起诉,这样快快结案。
综合本案案情,物质损失既修车费是原告本人出的,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调查核实。车主没有查清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为由要求原告撤诉,这不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也增加了原告作为受害者的诉累。
审理交通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车辆风险开启和风险控制理论。对于车辆的控制,适用车辆保有人的概念,并非看事故认定书上写的车主。交警队是公安机关,查车主只能按行使证上登记的车主信息。但实际车主是谁,并不是行使证上登记的。一个家庭对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行使证上登记的家庭成员,而是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本案中即便原告作为群众证据不齐,法院也有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让原告把父亲户口本送来,原告父亲来说明情况不是案情就很清楚了,还不至于到花大量时间给原告讲上诉和撤诉的区别上面。如果原告撤诉后再以父亲的名义起诉,自然增加了受害方的诉累,与司法为民的宗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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