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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改革自查情况

时间:2019-05-22 07:18:1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多证合一”改革自查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县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部署,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工作亮点

1.减证便民激发了创业活力。在市场主体“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动态推进,再整合交通运输、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体育、煤炭工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促进等11个部门的26项涉企证照,实现“三十一证合一”。201*年10月10日,我县首张“三十一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标志着我县“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全面实施。自201*年10月10日启动改革以来,截至201*年8月10日,平原县累计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5530户,其中,各类企业189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68户、个体工商户6081户。

2、流程更加简化,服务效率更高。采取“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不再向被整合证照的部门递交任何材料。改革后,办照时间从原来最少需要45个法定工作日缩减为1至3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结,服务效能大幅提高。

3. 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中心”与省政府信息共享协作监管平台联通,工商部门依托交换中心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认领后及时开展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存在的问题

1.改革认识不统一。近年来,随着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改革向“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迈出的步伐越来越大,力度越来越强。改革过程中,工商部门切实发挥了改革“先手棋”和“排头兵”作用,但是相关部门却跟不上改革的步调,认识上也存在偏差,认为商事改革乃工商一家牵头之事,相关部门只负责备案,改革事项与其关联度不高。为此,相关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观望等待、被动推进的状态,导致改革压力与矛盾集中到基层工商登记窗口。

2.改革配套不同步。一是“准入不准营”问题依然存在。目前,“多证合一”改革都是将涉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整合到一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从表面上看,被整合的事项越多,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也越低,但是“多证合一”还存在诸多未被整合的事项,特别是其余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需经许可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涉企审批事项,这类事项依然较多,从实践看,一定程度上导致“准入不准营”。二是经营范围核定面临新情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适应新消费需求,新型业态、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由此带来企业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更加灵活多样。“多证合一”改革后,目前,工商部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依照现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准确核定经营范围。比如: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适应消费者需求,房地产按揭贷款代理服务应运而生。在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情况下,采取变通做法,核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由于经营范围分类核定不准确,既会影响企业经营发展,也为上级机关了解掌握新经济业态发展情况带来困难。

3.信息交换不协调。目前,“多证合一”改革主要通过“交换中心”与省政府信息共享协作监管平台联通,使工商登记环节与其他环节的登记数据信息进行衔接、交换、共享。按照惯例,县局工商部门当天形成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自动上传至省级交换平台,省级平台再推送到省直相关部门,再由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情况下发至各地各部门。但是据多家企业反映,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工商登记完成后数十日后,当地税务部门仍然不能接收到省级业务部门推送的登记信息,企业如要办理税务事项又需到工商部门查询打印企业基本信息,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导致企业多跑路。

4.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实行 “多证合一”改革,明确了职责法定、依法监管的要求,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工商登记信息,加强协同监管。然而,有些部门认领不及时,没有真正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这就为“多证合一”后工商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证照”衔接,造成新的监管“真空”,容易导致市场秩序稳定风险,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企业诚信自律成本偏低。“多证合一”改革后,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极大地激发了民间投资者的热情,但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面对简政放权、倡导主体自治的新形势还不适应,从主观上讲,企业缺乏诚信自律意识,影响市场秩序。加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诚信设定的宽容度过高,并未设置相应罚则,导至企业付出的诚信“沉没成本”过低,不诚信的企业即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后,而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中显示状态正常,也可“进出”自由。例如,“多证合一”改革后,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只需履行补报义务,工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必须受理申请并办理移出异常名录申请。即便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等38部委颁布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及各部委单独制定了有关联合惩戒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实践中,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执行,依靠“自下而上”的探索,并且缺少上级统一颁布的联合惩戒法律规制及相应的工作机制,很难形成信用监管的合力。

三、工作建议

1.形成改革共识。结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便企利民、激发市场活力的宣传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改革协同配套力度,使“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形成共识,切实增强主动支持、参与改革的意识,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

2.完善顶层设计。一是针对“准入不准营”问题,建议结合实际对“多证合一”改革后,余下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组织开展清理,坚持法无禁止即可入,能够以市场自主决定的事项交由市场调节,最大地限度简政放权,为“多证合一”改革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进一步放活放宽经营范围管制。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按照经营范围核定依据,对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3.增强平台功能。以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为契机,突出完善省政府信息共享协作监管平台建设,增强平台的信息推送功能,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研究和推进各条线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深度融合,防止“数据壁垒”和“信息真空”,强化信息共享、数据互认、协同服务,推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改革目标。

4.建立监督机制。适应 “多证合一”改革部署,严格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从上至下建立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履行情况的监督办法,形成职责法定、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监督机制,促进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落地见效。

5.强化信用约束。一是开展诚信宣教。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企业信用建设为抓手,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广大企业加强对诚信经营的教育引导,促进企业践诺守信。二是是加强联合惩戒。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市场信用监管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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