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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07:33:25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公车私用自查报告范本

公车私用自查报告范本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由

公文素材库范文网【www.bsmz.net)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法理上的结论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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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工作人员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程度,用人单位都应当就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4.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

(一)、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以兼得工伤赔付和民事赔偿。

(三)、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私车所有权人实施私车公用行为的无私性特征,在私车损害事故发生后,于该私车上设定的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归属于直接受害人,即用人单位。

私车公用的出现,固然有利于公司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但是私车公用交通肇事隐含的经济风险和可能造成的劳资纠纷,须引起我们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只有依法公正、公平处理私车公用肇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才能够实现避害扬利的目的。

据公司法律顾问曾律师回复:

对于邮件中《关于公车私用的肇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法律相关思考的报告》内容,本人非常认同。确实,公司实行车改(即特殊情形下实行私车公用)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减少公司的成本开支及降低经营风险,而是要兼顾员工利益,实现公司与员工双方互惠共赢。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员工的真心拥护与支持。对于这一出发点及设计原则,本人坚决予以支持。

但是,设计这一制度的同时,不可不考虑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性:那就是私车毕竟是私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私人性质的使用,仅仅在特殊情形下才当作公车使用。那么,如何准确地界定何时属于私车,何时视同于公车?这必须在制度设计时就予以充分的考虑与明确,以免得日后难以操作;另外,如果实行了车改后,公司当然要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助,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那如何界定该补助的性质,是否包含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分摊,是否包含日常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是否包含出现事故时的维修及赔偿费用,是否包含了员工本人的人身财产赔偿费用,是否包含员工购买人身保险的费用分摊……等等,均必须明确;还有,不同岗位员工私车公用的时间长短及机会多少均可能有所不同,如何体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助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这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相对而言,本人更加倾向于:公司鼓励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车行为,并同时明确规定不同路程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或补助标准。如果员工利用私车办理公务的,公司按同等标准给予费用报销或经济补助。也许,这样的操作模式对公司来说更加简单一些?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商祺!

第五篇:公路分局公车私用自查情况小结

美姑县公路分局公车私用自查情况小结 在接到美姑县纪委、美姑县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凉山州纪委、凉山州监察局关于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公车私用发生雷波县“10.6”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后,我公路分局党政工领导非常重视马上在分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结合我公路分局两台行政车和各类养护车机筑路机械的使用情况,认真的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就我公路分局对公车私用自查自纠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自查自纠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为加强对我公路分局公车私用自查工作的落实到位,成立了公车私用自查自纠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局长李大本担任,副组长由分局支部书记唐洪亮担任,成员由分局副局长胡林、工会主席李文秋、行政股长李寒、机财股长张维、支部干事李军、生产股长陈伟等人组成,专门清理和监督分局公车的使用情况。

二、加强对分局机驾人员的学习教育。

我公路分局在接到县纪委美纪发【201*】45号文件后,立即召集分局全体管理人员和机驾人员,认真学习了美纪发

【201*】45号文件文件精神和单位公车的各项管理制度,禁止公车私用的各项规定,对车辆管理人员和机驾人员进行了深刻的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使得分局车辆管理人员

和机驾人员在思想和行为上有了显著的提高,都表示要严格按照单位公车的有关规定执行,雷波县“10.6”发生的安全事故就是一个血的教训,大家都要引以为鉴。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车的管理制度

我公路分局对单位的公车使用,历来就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车辆管理人员和机驾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分局车辆管理制度》,未经分局领导同意,机驾人员严禁擅自将车开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减少分局的公车使用次数,并且我公路分局的公车调度由分管车辆的专门人员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单位领导用车和基层养护站用车都要由行政办公室和车辆管理人员发放派车单给机驾人员,机驾人员才能将车开出,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公路分局的公车是严格按照《分局的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的。

四、查分局领导有无公车私用的情况

按照美姑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的规定》的文件精神,我公路分局对领导私自驾驶公车做了严格的规定:禁止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用公车办私事,禁止领导私自驾驶单位的公车外出,禁止单位的公车外出旅游和外出休闲,以及接送子女上学,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利用公车歪出探亲访友,独家休闲等。通过自查,我公路分局没有发现一起公车私用和领导公车驾驶车的事情,严格的遵守了《分局车辆管理制度》和《领导不准私自

驾驶公车的规定》,更没有出现将分局公车借出的现象。

五、公车自查后的薄弱环节

通过这次自查活动也发现了在我公路分局《车辆管理制度》和机驾人员在将车外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个别机驾人员对单位的车的爱护程度够,没有做到一个机驾人员的职责,对车辆的一些小毛病不理不闻,更不动手进行维修,车辆有一点故障就交由车辆维修点进行修理,缺少爱岗敬业的精神。二是车辆管理人员对分局的机驾人员还有管理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六、通过公车的自查活动,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坚持《分局车辆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公车私用和领导驾驶公车外出办私事,预防和杜绝各种不安全的现象发生。二是要求分局的机驾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和维修技术,用所驾车辆更好的为养护生产服务。三是针对我分局公车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完善和更新《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车辆建设和筑路机械的规章制度,努力使我公路分局的单位用车和筑路机械管理明朗化、制度化。

对于此次开展单位公务用车的自查工作,我公路分局认真按照了县纪委和县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强化车辆管理人员和机驾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的开展了自查工作,没有发现公车私用和领导驾驶公车的行为,更没有将单

位公车私自借出的现象,同时针对自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地方,一定积极进行整改和完善,努力使我公路分局的公务用车更加制度化、健康化、合理化。

美姑管理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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