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地造林纠纷问题的报告
市委督查室9月24日转来您的批示上访信件一份,主要内容是**、**、**三姐妹反映周新冠在她们承包的海头镇南港居委会、居民小组的海防林地上的造林问题。在接到您的批示件后,我委高度重视,组织营林科技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情概况
**姐妹三人于2004年12月3日承包了南港居委会、南港居民小组白沙肚的海防林地,2008年1月13日南港居民小组又将该地块承包给周新冠进行造林。2008年1月,该地块列入全市海防林建设规划用地,海防林建设承包单位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根据南港居民小组与周新冠的造林协议,同意海防林建设承包单位市林科所把该地块的造林工序交给周新冠实施。2008年10月,经检查验收,核定周新冠施工面积161亩,造林类型为补植。2009年9月8日,**三姐妹向您写了信访件,对该地造林提出质疑,她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南港居民小组重复发包土地侵害了她们的权益,要求维持其利益。第二,周新冠私自独占海防林造林款,要求给予造林经费补贴。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海防林用地重复发包问题
2004年12月8日,南港居民小组将南港村东边的白沙肚地发包给**、**、**,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姐妹三人承包海防林地后,虽经造林但成效不佳。2008年原市林业局将该地列入度海防林建设补植地块。海防林建设是省委、省政府2007年提出的重要生态工程,是对现有的海防林带实施“断带合拢、窄带加宽、残带增强”,目的是恢复和保护海防林。海防林建设遵循林地使用权不变,林木所有权归属林地使用权人原则。
2008年1月13日,南港居民小组与周新冠签订《海防林造林承包土地合同书》,委托周新冠对白沙肚地海防林进行补植,客观上侵害了**等人的权益,但主观是出于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且未对**等人造成重大损失。表现为:一是**等人的林地林木生长不佳,防护效力差,是海防林建设的规划用地;二是**等人原种植的林木未损失;三是周新冠补植的林木归属**等人所有;四是周新冠仅承包造林施工,并未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因此我委认定不构成土地重复发包。
2、关于周新冠私自独占海防林造林款,要求给予其经费补贴问题
**等人得知南港居民小组委托周新冠承包造林后,要求居民小组与周新冠终止合作造林。2008年9月8日,居民小组做出了《关于终止与周新冠签订的造林协议的决定》。
从海防林建设大局出发,原林业局、林科所、海头镇政府等派人进行宣传教育、解释等工作。经协调,2008年10月5日,**做为代表与周新冠达成了《海头镇南港居委会营造海防林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点为:双方共同在**等人承包的白沙肚营造海防林;共同承担相应的造林费用,利润双方各得50%;周新冠负责与原市林业局(应为林科所)办理一切海防林业务事宜。
2008年底,经造林验收,白沙肚的实际造林面积为161亩。当年市林科所按合同条款将造林经费每亩100元支付给周新冠,共计16100元。
据核实,**等人与周新冠在共同造林时出现造林费用纠纷问题,主要是双方均相互不承认对方在造林时相应的造林支出,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法对造林经费进行结算,导致**等人一年之后的2009年9月写信上访,要求给予解决。
三、调理结果
经我委协调,2009年10月20日,**等人的代表**与周新冠达成了《关于海头镇南港居委会2008年海防林造林补充协议》,其要点为:一是**等人与周新冠双方2008年分别列出的支出有待双方进一步确认、协商;二是周新冠预付给**等人5765元,用于支付**等人的造林支出;三是明确该海防林地的补植工作要求及今后办理造林经费的事项。
我委将继续对此事进行跟踪,确保海防林建设顺利实施。同时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造林用地合同、协议等的审核工作力度,防止因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发生纠纷事件的发生。
特此报告
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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