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天紧张而忙碌的总公司领导检查、调研工作已经结束。回顾点点滴滴,感触很深。除了赞叹学习李**总、胡**老师、姜**伙伴的敬业精神和高水平的工作思路、方法之外,更多的是对自己和工作的一些思考。现汇报如下。
管理是门艺术
从组织分公司的会议培训到参与全省理赔人员的座谈、亲耳聆听总公司领导的训勉和教诲,短短的几天里,大量、高强度的工作和具体事务确实有点透不过气来的感觉。但收获更大,切实从内心认同了管理是门艺术这样的说法。从医生转行后一直从事保险理赔工作,随着年资和经验的积累,自以为在处理具体案件上已经具备相应的火候和功力,并且以为自己的归属是技术系列,以性格特点并不适合搞管理为由没有进行充分学习和理解管理的内涵。此次在陪同总公司领导实际调研过程中,亲历李总和胡老师的一言一行,在领导们亲切的开导和帮助下,有些茅塞顿开的感觉。管理者不单需要是专业业务的佼佼者,更应该在高角度,高层面上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公司赋予管理者一定的权利,正是要通过这些合理的权利和条件为广大业务一线和公司的正常有序运营提供保证。只有管理者站得更高,更切合实际地为工作提供方向,并且利用现有资源积极调动、合理分配,才能达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管理似乎是很深奥的一门学问,自己今后要主动积极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数据就是事实
虽然在开始接触寿险的时候养成了记台帐的习惯,并且严格要求所有人员对于原始数据的记载要以准确和客观为前提,但缺乏科学地分析以及分析数据对指导工作的意义方面没能够给予相应的重视,致使没能够对现有的工作形成指导。此次,总公司李总一行来到分公司,从数据出发,客观分析和现场指导,使自己明确了科学的地分析数据将对下一步的工作指导起重大作用。从具体的短期出险业务案件的分析上看问题,想办法。严密关注高风险业务人员的契约品质和对长险死亡、大病案件的追踪不仅依赖于数据强有力地真实提供,还有赖于今后必须以更严格的态度持之以恒和坚持不懈。
方法就是灵魂
培训作为快捷有效的学习工作方法,一直是倍受推崇。回顾分公司层面理赔培训工作,在季度末和年中、年底曾以会代训外,平时只是通过网络与中支人员进行交流。对个别中支的支援也是以具体案件为解决矛盾的最主要方法。通过李**总的批评、指正和启发,明白了要针对不同人、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地加以辅导和培训。“善于挖掘和发挥个人的长处是最高的管理”。在业务人员培训方面,虽然想到了以公开课的形式督促指导所有核赔人员下一步的对业务人员培训,碍于时间安排未能成行。下一步,找合适的时间一定要做。同时,针对每一个人讲课的特点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探讨和辅导,一起提高,以期提高业务品质。
坚持就是胜利
持久的坚持既定的目标,就是全面改善糟糕的赔付状况,虽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坚持尤为重要。从报表制度的坚持到月分析制度的坚持,以及对短期出险寿险案件的持续坚持、追踪都将是控制赔付率的重要工作。很多事情想到了,比如人力问题,比如财务转帐问题,但最后的结果,不是因为忙于事务性的工作就是被中支没有编制等等理由给顶了回来。事情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思路和途径,更重要的是要坚决,坚决达到工作目的而一直坚持。
服务与管控并举
新的发展形势面对的依旧是老问题。一对看似矛盾的矛盾其实可以相辅相成。在公司倡导双超,倡导业务大发展的时候,作为后援服务部门的理赔业务,一定是以保证时效和案件前置为服务核心的。随着总公司理赔业务的集中,更多的有了时间和精力来做奉献管控工作。对于公司长久的经营来说,优良的品质一定会促进业务发展的。
刚刚起步的黑龙江分公司处在赔付率奇高的尴尬境地,刨除前期的不良影响,刨除地域的客观因素,在受到总公司老师的指点和帮助后,主动找刘恩智总汇报了思想,明确了目标。,请领导放心,一定快速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一定认真分析总结报表,经常请示汇报,多学多问,踏踏实实分析解决问题,坚持每天进步一点点,努力打造过硬的核赔队伍,在双超的大潮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从一则案例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性质从一则案例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
申请人侯某于201*年进入中国人寿某县支公司工作,岗位为保险督查、售后服务,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年7月与某市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合同期限为6年。201*年7月侯某因不服公司岗位调整,以县支公司的上级机构某市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某市分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另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次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应当认定某市分公司与某县支公司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本案的纠纷的主体是侯某与某县支公司之间的纠纷,和某市分公司无关;同时侯某和某市分公司已经签订了保险代理人合同,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人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就本案来说,争议的焦点存在两个:一是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支公司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分公司与支公司的关系如何认定;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代理人关系抑或是劳动关系。
(一)就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支公司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来看,首先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支公司的性质予以认定。对保险公司分支公司性质的认定应着眼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程序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7、中 1
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诉讼法上应认定为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当然也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诉讼主体。实体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缔结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不能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否定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二)对于保险公司分公司与支公司的关系认定,目前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只要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就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享有劳动合同的缔结权。但从本案的性质来看,侯某签订的保险代理人合同的主体是某市分公司而不是县支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在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从属关系,既县支公司缔结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保险代理人合同)的权利应归属于市分公司,县支公司没有缔结合同的权利,因此以某市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并无不当。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代理人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
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两者的法律特征,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在管理方式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一般都是相同的;而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保险代理人可自由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代理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2、在劳动报酬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于工资发放的规定,每月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没有额度的限制,保险代理人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其完成的保费数额。3、拥有的资质或条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必须获得一定的资格或条件,并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而一般劳动者没有这样的要求。
本案中侯某一直在县支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险督查、售后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资报酬方面,岗位津贴和经理津贴两项按月固定发放;同时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上下班,受到县支公司劳动纪律的约束,并接受公司的监管,在身份上具有一定从属性。因此应当认定某市分公司与侯某已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要件,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并不能否定某市分公司与侯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
理人管理规定》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共有3种,分别是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前两种代理人都指的是公司或者单位,个人代理人则指向的是个人。另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由此可见,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而现在从事保险营销及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只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聘用的保险营销员。这些保险营销员虽然取得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但是他们还不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符合法定的个人保险(更多请关注www.bsmz.net)代理人的全部条件,不能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他们只能作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也就是说,在目前保险营销人员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情况下,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尚不具备建立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资格。
本案中,侯某虽然取得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不能独立从事保险代理经营活动,因而与某市分公司还不具备建立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的条件,不能仅凭这份名义上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
同时,从保险代理合同的实质分析,侯某进入用人单位后一直从事的岗位为保险督查、售后服务,其工作的主要职责并不是保险销售工作,与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销保险产品、收取保费、提供售后服务存在差别。因此这份《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具备实质的生效要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人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篇:保险公司新人员工作演讲稿计划,按计划一家家去宣传,每当我签下一张保单,我的心情特别高兴,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能得到客户的信任,能给客户带来方便的同时,自己也觉得很充实。
我为自己是一名xxxx人而高兴,我要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用高度的热情,怀着感恩的心去勤奋工作,不断开拓,迎接美好未来!再次感谢领导、伙伴们对我的帮助和支持。祝愿大家新年新气象,取得新收获!谢谢大家!
第四篇:保险公司新人员工作演讲稿各位尊敬的领导,亲爱的伙伴:
大家上午好!
我叫xxx,是xxx处的一位业务员,今天很荣幸有机会代表新人和各位分享我的心路历程。
我是201*年5月底来到xx人寿的,以前做过一些销售工作,也曾自己开店,后来,我决定要改变目前的状况,让自己走出去,得到更多锻炼,于是列出了自己认为理想和完美的工作条件,我告诉自己,我要的工作要满足这些条件:1,时间一定由我自己掌控;2,要能不断地接触人,建立新的人际关系,和一些成功的人交朋友锻炼自己;3,必须能够有不断的学习成长机会;4,收入可以由自己的努力获得;5,这份工作对社会有贡献;6,它可以让我环游各地。冲着这样似乎不切实际的目标,我开始寻找适合的工作,于是,我找到了保险公司。
装载着美好和希望,我来到了xx区部,对我来说一切都是那么新鲜好奇,刚来到公司我参加了新人培训班,学到了很多基础知识。回到群英部后,得到了我的主管、组训和伙伴们对我的无私帮助,使我备感亲切,在此,我对我的主管李雪梅经理和李文娟经理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朋友们!
在展业过程中,由于是新人,我遇到很多困难。我记得跟第一个客户接触,向客户介绍xxxx、条款险种后,得到的是无情的拒绝,我非常失望、沮丧,然而我的主管和组训给予我很多精神上的鼓励和知识的帮助,我按照他们教的办法,多次与客户接触,终于得到了信任,使我迈开了成功的第一步。第一个客户的成功,极大地激励了我的信心,之后我又开发出了一张又一张保单。几个月来我期交保费7.7万元,件数17件,初步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通过大家的帮助,我由一个对保险一无所知,迷茫无助的人,转变成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人。xx区部的氛围无时无刻都在激励着我,使我感到青春、主动、进取,要对事认真,对人感恩,对物珍惜。同学朋友也感到我的变化,说我比以前有涵养,又年轻了,这都是在xx区部取得的意外收获!
今天的成绩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今后的路还很长,我知道只有制定远大的目标,才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今年一季度我制定了参加市公司敦煌旅游的目标,决心在一开始就为全年打一场攻坚战,只要我努力了,即使不能实现最终目标,也一定能取得比一般人强的成绩!进入201*精英俱乐部的前辈伙伴们,都是我学习的榜样,我要争取尽快加入精英俱乐部!其实,所有的新人伙伴们都应该有这样的决心,你才能真正树立坚定的信心,在这个行业走得坚定而从容;入司时间长的老伙伴们,你们的客户积累比我们多,让我们很羡慕,但我们会在你们的帮助下,快马加鞭,取得更好的成绩,希望咱们共同进步,咱们的团队,咱们的区部一定能有更好的氛围,产生更多的机会!
我们的工作会遇到不少挫折,但我不会向困难低头,我相信劳动的付出会有报答,我相信最美好的词就是“自信”。从事保险的几个月期间,我每周都给自己定计划,按计划一家家去宣传,每当我签下一张保单,我的心情特别高兴,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能得到客户的信任,能给客户带来方便的同时,自己也觉得很充实。
我为自己是一名xxxx人而高兴,我要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用高度的热情,怀着感恩的心去勤奋工作,不断开拓,迎接美好未来!再次感谢领导、伙伴们对我的帮助和支持。祝愿大家新年新气象,取得新收获!谢谢大家!
第五篇: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汇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关于开业以来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汇报
**中心支公司在**年**月**日通过了**保监局的验收,取得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于**年**月**日注册成立。现将我公司开业三个月以来在反洗钱方面的各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的要求,我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对《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以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与反洗钱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培训,强调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使员工掌握了反洗钱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业务、理赔、财务、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一、总经理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全面责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责具体操作和上报;
三、核保、理赔、财务人员负责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核保、理赔、财务等部门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应及时提交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汇总后按固定格式和填报要求及时上报总公司;
四、各分支机构在岗位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五、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分支机构、部门和全体员工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七、公司加强对新信息技术的使用,研究开发适合保险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的反洗钱信息提取、报送、保存、甄别等软件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效率。
公司制定了《**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涵盖反洗钱制度建设、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培训制度、宣传制度、保密制度、审计稽核制度、处罚问责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大额交易报送办法、可以交易报送办法、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检查、监督、考核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方案,使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度化、常规化,深入、细致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其中四种大额交易包括:
一、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保费缴纳或者现金保险赔付金支付;
二、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三、与自然人客户的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四、客户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其中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种可疑交易包括: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发生公司规定情形之列的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八、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
分;
九、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一、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二、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三、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付、退还保险费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四、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我公司在承保、退保、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交易记录,未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以上是我公司开业以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我们会继续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学习培训,提升素质,完内部机制,防范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中心支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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