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及做法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长,并出现不同的案件类型,针对新类型、新情况,我院立案及审理法官认真钻研与探讨,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现就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类型及审理中的做法进行以下粗浅的分析。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年受理42件;201*年受理24件,比201*年增长
%;201*年受理6件,比201*年增长%。
二、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
根据几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此类案件的类型
大致有以下几类:
1、索要劳动报酬案件,此类案件受理件;
2、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此类案件受理件;
3、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此类案件受理件;
4、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形成的案件,此类案件受理件;
5、非法用工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受理件。
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做法
1、在审查立案阶段,注意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是否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在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审查立案阶段,注意审查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告知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起诉到我院的,审查是否属于我院管辖。对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
3、对已经审查立案后,经过审理及对相关证据的认定,认为主体不适格的案件,依法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王贞凤诉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方已在此案立案之前报破产,破产程序已进行完毕,因此,本院认为此案的被告不适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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