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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备案证明(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10:38:09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外地企业备案证明

企业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投资、资产重组中提供行政指导,更好的履行监督管理与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或委托,专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事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工商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报1至2名本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工商联络员。工商联络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本企业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语言、文学表达能力,并掌握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法律知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下列企业施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一中央在疆企业和自治区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国有入股企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三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企业;

四拥有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率先试点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就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企业登记管理事项,向工商行政理机关提出预约服务。

三持《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或年检手续。

四受委托查询本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协助本企业聘请的律师依法查询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执行公务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

六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委托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申诉。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委托承办本企业的登记注册申请与年检,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三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检查,核实具体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联络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本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六)当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登记注册事项不符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发照机关推荐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人选,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联络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签订《企业工商联络员承诺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责任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工商联络员备案电子数据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通过工商联络员征求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工商联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议其隶属的企业撤销该工商联络员的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年检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无故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工商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工商联络员工作调整或离开原企业的,其隶属企业应将《工商联络员备案证明》交回发证机关,并重新推荐工商联络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外地企业进肥备案所需资料

备案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

2、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① 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

② 企业近两年的诚信证明材料

③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④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

3、 三名一级建造师原件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必须为真实证件)

4、 以上三名建造师近3个月社保证明

第三篇:外地企业单项备案须带资料

外地企业单项备案须带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该中标项目进行经营管理的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工程工、竣工时间内)

5、技术负责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该中标项目进行技术管理和全权委托,要求工程师以上职称)

6、该中标项目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8、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近三年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市场行为、行政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诚信证明(外省企业须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原件)

9、五大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地施工企业进襄阳投标备案表》原件

12、以上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

注:1、以上资料须带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2、外省企业办理单项备案须先到省厅办理单项备案后,方可到我市办理单项备案手续。

咨询电话:0710--3221796

第四篇:办理(外地企业进淮备案)材料

办理《外地企业进淮备案证》材料清单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外省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淮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必须与分公司行政负责人一致);

5、进淮分公司设立及行政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应注明授权权限);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

6、企业在淮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级证);登记备案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供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级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提供职称证。其中,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应满足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外省进淮企业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上述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及缴费六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7、进淮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权属证明,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应一年以上;

8、提供分公司内部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注:

1、申请单位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的行政负责人亲自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办理,一次性出示全部申请材料所需原件和复印件,零星核验不予受理。原件核验完毕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2、每月第一周受理,过期不再受理;

3、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查实后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篇:外地企业进济备案手续

外地进济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管字〔201*〕17号

第一条 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及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我市从事各类建筑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或非经我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为了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并第四条 济南市建筑队伍管理处(以下称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必须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 外省、市建设(筑)主管部门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配合备案管理机构做好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境外企业到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须按照建设部《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办理进济施工备案手续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应有的资质等级。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资格或资质年检不合格以及在建筑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第八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进济施工备案手续,应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进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书(原件);

(六)进济施工的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人员的名单、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

(七)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备案管理机构对第八条所列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准予备案,发给《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十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建筑市场的规定,严格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本市企业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承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一任何借口出让、转借、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以后,必须按照规定签定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并持合同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分包或劳务队伍的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证后,连续一年内未从事建筑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在济施工资格,其备案证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济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和技 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检与每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进行。参加年检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年检: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

(五)所承建工程的总分包合同(原件、复印件)。

逾期未办理年检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将取消其在济施工资格,原核发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十七条 本备案管理机构及备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刁难推诿、徇私舞弊。违反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外地建筑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及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部署,促进依法经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鼓励优秀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取得《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以下简称《进济施工备案证》)后方可进济参加工程施工活动。凡未经备案即进济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一经查实一律立即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二、初次进济建筑业企业应当针对拟投标工程项目提出进济施工项目备案申请,取得《进济施工项目备案证》。经项目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备案项目竣工且经综合评价合格后,凭原发证申请换发《进济施工备案证》并按时参加年度考核。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承揽工程(更多请搜索www.bsmz.net)、济南市建筑管理信用网()上。

十、本通知自201*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2、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要件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按以下要件要求向市建委提交以下资料:

(注:申请单位必须一次性出示全部申请材料所需原件和复印件,零星核验不予受理。原件核验完毕后当场退回,标准a4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可自网上下载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驻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

3、依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划分,省外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由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市场行为不良记录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证明以及外出施工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进济备案手续的委托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济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5、 驻济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机构有关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的个人执业资质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驻济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驻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驻济企业自有劳务人员名册及其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章);

7、企业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

8、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9、农民工工资预存保证金证明;

10、企业注册地资质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基本信息(电子版)

附件2:

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每年3-5月份为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年度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标准如下:

一、凡达到备案条件和年度考核要求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凡基本达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不严格履行合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2、企业或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年内被处以停止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3、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数量要求的;

4、发生一起三级(含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四级(含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5、质量监督机构给予两次(不含两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责令两次(不含两次)以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6、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且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7、现场项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的;

8、未监督或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务用工合同的;

9、现场操作工人技能上岗证持证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10、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或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会议的。

三、凡达不到备案条件或在年度施工过程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论"不合格",备案机关将注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恶意讨要而发生群体事件;

2、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或两年基本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4、在投标活动中有规避招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5、工程总、分包合同未备案或未进济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不履行合同的;

6、转包或非法分包工程的;

7、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施工的;

8、非法使用包工头或零散用工的;

9、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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