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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房屋出租证明(精选多篇)

时间:2019-05-22 10:51:07 网站:公文素材库
第一篇:准许房屋出租证明

准许房屋出租证明

你说的暂住证还是房屋出租证啊?你是住户你不用管这个啊,这个由房主去办就行了,房主去居委会备个案就ok了,没那么复杂,你要办暂住证的话,要拿房主的房产证去居委会或者是派出所去办。不过你最好让房主去办个房屋出租证明,出事的话会被警-察清走的,如果住房期间不出什么事牵扯到派出所还有居委会就行。

继续追问:

我是现在要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里面需要提交一项资料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我现在没有房东派出所的准许出租证明。我是和中介签的合同,最主要是房东也开不了这个证明因为这个房子本来就是公租房不允许房东出租的。所以我现在愁怎么开这个在京固定住所证明

补充回答:

你从中介手里租的房子,然后房子还是公房,那中介也不是白痴,中介代理的时候肯定有房东提供的房屋权证明文件,你去问中介要,复印一份,如果中介没有,你就去找房东,事先跟房东商量好,让他拿着房产证明文件到居委会去,就说你是他远房亲戚借助,让居委会开个证明,房东如果不愿意,你就提醒他,如果不办的话,有人说出去,房东是要挨罚的,咱们出门打工办事也不要一味的听他们的,有些时候采取点必要是手段也是被-逼无奈的。我们要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吖。

继续追问:谢谢你了大好人你申请工作居住证了吗到底有用处吗生活在北京很是矛盾了

补充回答:

我没有,我就是干中介的,什么时候需要公司都会给解决的,我不操心,呵呵。我认识的也有派出所的人,有什么信息的话我每次跟他们见面他们都会告诉我的,呵呵。你照我说的方法去试试吧,不行的话你再问我。我再想想办法。让中介去帮你办是很不现实的,如果碰到一个好人的话没准,呵呵。因为我们到年底了也是很忙的。

继续追问:

恩很谢谢你的建议。工作居住证也不一定非要办,现在还没到孩子上学什么的地步。

能加你的qq或msn什么的嘛。我估计会在北京租房几年了,现在买房太不现实。

第二篇:房屋出租分割证明

房屋出租分割证明

兹证明xxxxx拥有的房产坐落于xxxxxxxxxxxxxxx,面积xxxxxxx㎡。

现将其分割成xxxxx个区,xxxxx区面积xxxxx㎡,现已租给xxxxxxx;xxxxx区面积xxxx㎡租给xxxx;xxxxx区面积xxxxx㎡现已租给xxxxxx作为经营场所;xxxxxx区面积xxxxx㎡,租给xxxxxx作为经营场所。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兹有位于广元市区号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因原因不能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现出租给

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

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

兹证明将所拥有位于住宅,拟将作为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房屋不准转租、出租。

⑤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现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准出租。

⑥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准出租。

⑦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准出租。

⑧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不准出租。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本文 来自公文素材库:www.bsmz.net)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篇:准许装修证明

准许装饰装修证明

我胡卫东特准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我所出租给该单位坐落在济南市文化西路14号历山名郡c11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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