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兹有数量。 付款单位名称:杭州康飞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付款单位税号:330125768225602
付款单位帐号:824201*00008381563 地址:余杭区塘栖镇水北电话:开户行: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塘栖支行
付款单位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兹有数量。 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税号:付款单位帐号:
地址:电话:开户行:
付款单位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兹有数量。 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税号:付款单位帐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付款单位证明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
兹有数量。 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税号:付款单位帐号:
地址:电话:开户行:
第二篇:地税付款单位证明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我公司从事软件系统维护、开发等业务,税所只审批了我们千元限制额的服务发票。现有两个已签订了合同的系统维护合同,金额分别为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开具服务发票。由于定额发票面额太小,开给客户时发票张数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手动开具的服务发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网站上如实申报了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等。税款申报后,我们在银行拿到了税款付款证明到地税所申请代开服务发票,辛苦排了一个上午的队,却被代-开-发-票窗口拒绝了。拒绝代开的理由居然是:没有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但这两份合同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发票后次月底前付完相应款项。我们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不会给我们付款,客户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发票,但税局却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给予开具发票。应该缴纳的税款我们已经缴纳了,为何却要不开发票给我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收帐款的问题很正常,不知税局是否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税局不应该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充实的支持吗?我公司目前所有的业务都来源于这个客户,全部付款条件都是收到发票后付款。如果税局一定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们公司只能倒闭了!!!!我们找过专管人和税所的所长咨询,但他们的答复封均是一样:必须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我查过税局所有的网站,但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作为中国的合法纳税人,我们深感无奈和伤心,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客户已经不想跟我们合作了。我们公司面临着倒闭的可能,公司的员工面临失业的威胁!请局长大人体察一下民情,给渺少的纳税人一线希望之光吧。期待着,期待着能够早日开出发票。非常感谢!!!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条件: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
(九)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开-发-票所需资料:
1.代开统一发票(不含货物运输发票)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2)首次申请开票的纳税人提供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协议及付款方证明(货物运输除外):
a.业务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b.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c.建筑业劳务(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w.bsmz.net)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首次开票时只需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d.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e.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个人身份证明,其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
(7)完税凭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站没有付款方出具的书面付款证明的样式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人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第三篇:付款单位证明付款单位证明
付款单位证明
付款单位(或个人)证明
付款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电话
付款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个人身份证号)
提供货物或劳务服务单位(个人)名称电话
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大写金额小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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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惠济区地税局:
兹有收款方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我单位对其支付价款元,大写()。
收款方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有关内容如下:
收款方名称建筑安装业另外注明工程名称
收款方税务登记号工程编号
付款方名称施工单位
付款方税务登记号施工地址
日期工程量
项目金额合同号
自然人身份证号承建方式
劳务发生地结算方式
销售不动产另外注明房地产地址开工日期
建筑结构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其他相关内容
折扣额
销售不动产所在地
合同号
以上有关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内容均合法真实、完整。
特此证明
付款方(签章)
年月日
注:1、上表内容不得为空,无法填列处画“”;
2、付款方(签章)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组织资质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支付账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除外);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
(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
性的授权;
(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
(五)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
(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
(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个人客户向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累计充值金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可不关联银行账户。未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可用于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于收款。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通过合理、有效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按规定应关联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在采取有效方式验证该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为同一客户持有并至少完成一个银行账户关联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未关联银行账户的,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仅限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为支付账户充值。
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
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可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服务。
(一)银行账户模式下,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二)支付账户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可互相划转。
不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互相划转。
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充值资金退回业务时,应将支付账户内的充值未用资金按照后充先退原则,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商务交易付款、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应通过划转关联银行账户的方式实现资金转出支付机构。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日终资金合计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降低支付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支付账户查询、挂失、止付、撤销的,应由本人向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予以及时办理。
客户申请撤销支付账户的,应确认该支付账户项下所有款项均已结清。
第二十八条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予以更新。客户身份证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支付机构应予以核验,并按本办法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客户或支付机构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的,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客户未遵守支付账户管理规定的,支付机构应按双方协议对支付账户的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支付账户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第四篇:国家税务局开票所需要的单位付款方证明付 款 方 证 明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税务分局:
兹有 日,为我(单位/个人)提供税货物/应税劳务),价款计人民币元。需申请代开发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签章)
年月日
付 款 方 证 明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第税务分局:
兹有 日,为我(单位/个人)提供税货物/应税劳务),价款计人民币元。需申请代开发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签章)
年月日
第五篇:付款方付款证明付款方付款证明
为我单位从事工程。根据属地主管地税机关告知,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纳税管理编码为:(),现向其支付工程款元(合同总金额为元),请给予办理开具发票手续。
单位名称(盖章):
纳税管理编码(税务登记证):
201*年12月20日
说明:
1、本证明有建设单位按一式两份填写,一份留存备案,一份给施工企业(收款方)申请代开发票使用。
2、填写内容必须清晰、真实。准确、有效,施工企业(收款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纳税管理编码由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没有提供,填“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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