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四级多网 立法层阶 援助经费 受援面 法律援助法 援助门槛
内容提要:
现阶段,我国援助机构形成四级多网的格局,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三大问题:一、立法层阶问题;二、援助经费问题;三、受援面问题。对策有三:一、制定法律援助法;二、提升援助经费;三、实质上降低援助门槛。
内容:
自2003年国务院颁发《法律援助条例》以来,通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援已摸索出一套符合国情的制度。法援组织形成四级多网架构的形式,在中央一级,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援中心统一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省级法援中心对本省法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市级法援中心对本区域工作实施管理和组织,县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法援工作。除政府设置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外,我国还存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设立的法援机构。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确定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社会捐赠。
应该说,几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对于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和应对人权批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现实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层阶问题
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首部规范性方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在社会上反响较大,但它本身先天不足,不能适合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响,享受不到人大通过的法律应有的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等。社会对法援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高,这从而也是法援面临的人员、经费等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援助经费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法援虽是政府责任,虽然被写入条例,但实际各级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样,各省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差异巨大。即使是同属发达地区,各县市的财政拨款也不相同。将争取财政支持寄希望于领导的重视和法援机构的争取等人为因素上,而不从制度上保障,是为法援困境一大弊病。另一方面,纵观全国法援办案补助,有报道说平均每案仅有区区的几十元,以此来吸引优秀人才办理援助案件,岂非天方夜谭。指派专业人士办案,仅强调其义务性,而不鼓励其积极主动性, 法援办案的质量无从保障,久而久之伤害的就是社会对法援的信任。少部分地方,法律援助开展得有声有色,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正是当今中国法援弊端的现状之一。
三、受援面问题
随着社会法律事务的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事务大量增加。但是,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据有关报道说,不足十分之一,致使大量应援案件得不到援助。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制度上来进一步完善。据笔者所知,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仅限于上级交办和信访案件,国务院和地方规定范围内,大量的应援案件无人问津,这种选择性援助使法律援助有名无实。对此,笔者建议:
一、建议制定《法律援助法》。
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引起最高立法机关重视,进而引发社会各阶层关注、讨论,引起地方领导的重视和舆论的关注,以期创造更好的援助环境。
二、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度提升,并加大监管力量。
制定严格的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制度,严防地方政府部门侵占挪用,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从现实情况看,法援补助标准畸低,严重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使法援流于形式。必须提高补贴标准,虽然不能使之与律师收费标准相一致,但必须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支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标准,并逐步提高。更关键的是,鉴于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政府拨款或中央补贴经费先行打入司法局账户,又由司法局划转法援机构的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避免出现司法行政机关挪用、截留援助经费的情况。甚至于地方政府法援经费有名无实的情况大量存在,建议将法援经费专项管理,加强监管力度,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将援助经费由专门部门掌管,直接发放援助人员。
3、降低援助门槛。
首先对经济困难的标准把握上,应从宽掌握,不能局限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对于因遭受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困难者,以及特定案件,应当进行援助。当然,在现在经费保障不力的情况下,应援尽援尚且难以做到,拓展新的援助领域并不切合实际,但援助事业要想做大、做好,必须有此前瞻性考虑。现阶段,能够充分不打折扣地落实国务院、省级的规定,对现有法援机构来说是已是重任在肩了。其次,对于国务守和省确定的援助范围对象,结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切实做发衔接工作,法院经审查确定进行救助的案件,不必再进行审查,无须再履行法援的申请、调查、核实、决定等程序,可以凭法院的救助决定等文书,径行立案受理,切切实实地履行两部门规定。现实生活中,对此落实和衔接得并不十分融洽,希望加强监管,从而实质上也降低了援助门槛。
参考书目:
1、《法律援助读本》,主编:熊中元,黄河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法律援助考察报告及理论研讨文集》,主编:贾午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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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四级多网 立法层阶 援助经费 受援面 法律援助法 援助门槛
内容提要:
现阶段,我国援助机构形成四级多网的格局,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三大问题:一、立法层阶问题;二、援助经费问题;三、受援面问题。对策有三:一、制定法律援助法;二、提升援助经费;三、实质上降低援助门槛。
内容:
自2003年国务院颁发《法律援助条例》以来,通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法援已摸索出一套符合国情的制度。法援组织形成四级多网架构的形式,在中央一级,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和法援中心统一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省级法援中心对本省法援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市级法援中心对本区域工作实施管理和组织,县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法援工作。除政府设置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外,我国还存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设立的法援机构。法律援助的专业实施主体确定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出资、社会捐赠。
应该说,几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对于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和应对人权批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现实中仍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层阶问题
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关于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首部规范性方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在社会上反响较大,但它本身先天不足,不能适合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响,享受不到人大通过的法律应有的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等。社会对法援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高,这从而也是法援面临的人员、经费等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援助经费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法援虽是政府责任,虽然被写入条例,但实际各级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样,各省各地财政支持力度差异巨大。即使是同属发达地区,各县市的财政拨款也不相同。将争取财政支持寄希望于领导的重视和法援机构的争取等人为因素上,而不从制度上保障,是为法援困境一大弊病。另一方面,纵观全国法援办案补助,有报道说平均每案仅有区区的几十元,以此来吸引优秀人才办理援助案件,岂非天方夜谭。指派专业人士办案,仅强调其义务性,而不鼓励其积极主动性, 法援办案的质量无从保障,久而久之伤害的就是社会对法援的信任。少部分地方,法律援助开展得有声有色,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正是当今中国法援弊端的现状之一。
三、受援面问题
随着社会法律事务的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事务大量增加。但是,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据有关报道说,不足十分之一,致使大量应援案件得不到援助。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制度上来进一步完善。据笔者所知,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仅限于上级交办和信访案件,国务院和地方规定范围内,大量的应援案件无人问津,这种选择性援助使法律援助有名无实。对此,笔者建议:
一、建议制定《法律援助法》。
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引起最高立法机关重视,进而引发社会各阶层关注、讨论,引起地方领导的重视和舆论的关注,以期创造更好的援助环境。
二、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度提升,并加大监管力量。
制定严格的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制度,严防地方政府部门侵占挪用,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从现实情况看,法援补助标准畸低,严重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使法援流于形式。必须提高补贴标准,虽然不能使之与律师收费标准相一致,但必须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支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标准,并逐步提高。更关键的是,鉴于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政府拨款或中央补贴经费先行打入司法局账户,又由司法局划转法援机构的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避免出现司法行政机关挪用、截留援助经费的情况。甚至于地方政府法援经费有名无实的情况大量存在,建议将法援经费专项管理,加强监管力度,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将援助经费由专门部门掌管,直接发放援助人员。
3、降低援助门槛。
首先对经济困难的标准把握上,应从宽掌握,不能局限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对于因遭受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困难者,以及特定案件,应当进行援助。当然,在现在经费保障不力的情况下,应援尽援尚且难以做到,拓展新的援助领域并不切合实际,但援助事业要想做大、做好,必须有此前瞻性考虑。现阶段,能够充分不打折扣地落实国务院、省级的规定,对现有法援机构来说是已是重任在肩了。其次,对于国务守和省确定的援助范围对象,结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切实做发衔接工作,法院经审查确定进行救助的案件,不必再进行审查,无须再履行法援的申请、调查、核实、决定等程序,可以凭法院的救助决定等文书,径行立案受理,切切实实地履行两部门规定。现实生活中,对此落实和衔接得并不十分融洽,希望加强监管,从而实质上也降低了援助门槛。
参考书目:
1、《法律援助读本》,主编:熊中元,黄河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2、《法律援助考察报告及理论研讨文集》,主编:贾午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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