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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凤凰街道文秀社区户籍改革与人口计生调研报告

时间:2019-05-26 21:58:45 网站:公文素材库

201*年凤凰街道文秀社区户籍改革与人口计生调研报告

201*年凤凰街道文秀社区户籍改革与人口计生

调研工作小结

凤凰街道文秀社区

户籍制度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在我国,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兵退役安置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个方面权利。一方面户籍改革不是简单的户口本改革,它涉及就业、医疗、教育、福利等方面的利益调节和再分配,如果在相关配套设施没有落实之前匆匆改革,“户改”就极有可能成为一纸有名无实的空文。另一方面,户籍改革是实现城乡人才自由流动,体现公平原则,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户籍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将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改革最大的突破是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同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即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云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即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共同生活的,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不需要领取“低保”的,均可迁移落户。

结合前人的工作经验和自身短短2个月的社区工作经历,立足于本社区和邻近地域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自己的拙见,认为虽然户籍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水平落差太大等的影响。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当前的户籍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首先,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的问题。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享有着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按属地化管理之后,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①土地流转问题。农民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益,带土进城,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②撤村建居后的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原来“城中村”的土地已经盖店铺厂房出租,村民可以分红利。取消“城中村”后,村民成为居民,仍要享用这项福利。③如何统一城乡计生政策的问题。过去的计生政策是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身份制定的,农村人可生二胎,城市人只准生一胎。计生管理上,城市管得严,农村管得松,城乡结合部往往是空白点。户籍改革后,随之带来了农村与城市计生政策如何统一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得有新的措施出台。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不配套的矛盾,致使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难以到位。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性目标,在于淡化以户籍管理为形式的人口流动控制,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改革不配套,却又反过来强化了户籍的重要性。最明显的例子如就学制度,以本地户口作为招生的先决条件,从根本上强化了户籍的重要性;再如就业制度中对户籍条件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中户口作为限定条件,如此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强化了户籍的重要性。可以说,倘若这些配套改革未能跟上去,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来促进城镇化的设想将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再次,户籍制度改革,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带来了新困难。现行的户籍制度不是简单地人口登记制度。户籍制度经过发展演变成为许多制度的载体,包括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退伍军人安置、土地使用等方面。过去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建立在原户籍框架内,通过户籍改革制度后,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准确掌握、定性;流动人口的管理都受到极大影响。户籍制度改革前,在城市已经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的情况,给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户籍制度改革后,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情况必将大量增加,使基层人口计生干部很难准确掌握辖区内人口状况。外来经商人员,在本地买了房,落了户,却仍四海漂泊,踪迹难觅。有的在城镇落了户,但人仍在农村居住,是城镇“管不着”,农村“管不了”。在城市落户的对象中,有本地的、也有外省市的,职业有民营企业家、小商贩、家庭妇女人员结构错综复杂。人不熟,话不通,门难找,管理极为困难。因此说,户籍制度改革后,旧的人户分离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的人户分离现象又产生了,极大地增加了计划生育管理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统筹全局进行户籍改革。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的经济发展,逐步剥离依附于户口的配套利益和功能使劳动就业、社会福利、住房分配分配与户口脱钩,让户籍纯粹成为国家管理、人口统计和进行决策的依据。以坚实的经济基础为保证进行相关政策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避免“户改”不慎引发的城市管理混乱以及本来限于城市居民享受的福利和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的短缺等不良后果。

结合短短2个月的计生工作经历和新成立社区情况,笔者认为当前计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困难:

一、新社区成立初期,由于辖区内居民情况不够熟悉,计生工作的开展困难。文秀社区位于玉溪市区南边,东至东风南路,南至秀山路,西至明珠路,北至红塔大道,辖区面积约为0.45平方公里,辖区社会环境多样,既有教育文化行业,又有娱乐休闲服务行业,商业零售网点较多,住宿餐饮层次不一,单位性质多元化;小区情况各异:单位小区较多,早期开发小区、商住小区人员流动性较大,且房屋流转率较高,有一定管理难度;人口情况较杂:在常住人口中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且流动人员较多,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由于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多,老龄人口较多,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情况调查,统计造成很大困难。二、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其表现有二。一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打工经济热俏城乡,本社区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行业也有不少打工的青年,这些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且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情况掌握难、处理难。三、计划生育工作软件业务多杂。几十年来,“天下第一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全体计生队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如今,繁杂的软件业务占去了计生人员一半甚至更多的精力。出生一个小孩,帐、表、卡、册、单等一大堆,阻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新婚姻法与计生法相互冲突。自201*年新婚姻法实施以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非法同居,非法姘居、非法生育现象更为突出,因为新婚姻法规定:一、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二、不再强制规定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且新婚姻法还有可以补领结婚证、补办结婚证的规定,导致有的育龄夫妇生了小孩,有的甚至孩子都好几岁了才领结婚证甚至未领取结婚证,根据计生法相关条款规定这是不合法的生育现象,但对象户则认为是合理的,那么针对这合理而不合法、未婚先孕及无证生育的这一部分对象,也就是计生口语所称的非怀、非生现象打击起来难度就更大了。

针对以上问题,计生工作人员应该: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搞好宣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人口与计生法规的实施,新的计生政策不断出现,群众对这些新的政策、法规不是很了解,断章取义,从而导致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展不顺,出现许多新的难题。因此,我们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种活动,广泛宣传相关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把握政策,自觉遵守政策。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一是公安部门在小孩落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二是当地派出所对出租屋屋主做出硬性要求,更换租者的及时向派出所和计生部门提供人员信息,以便及时掌握对象定向问题,对私自包庇、藏匿流入人口的屋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三是流动人口流入地工商管理部门在申请办理证照和年检时,要求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对违法生育对象未接受计生部门处罚的不予办理经商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和不予审验;四是计生主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帮助协调后规定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在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凭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件才能给予减免和报销,在未缴清的情况下,先由对象户自行解决住院的一切费用,待缴清后,再到新农合办报销费用。五是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六是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以上为笔者2个月社区计生工作的调研小结,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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