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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梁学校学校体育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6 22:52:03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东梁学校学校体育工作总结

以体育工作为龙头促进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阜蒙县东梁学校

东梁学校由东梁小学和东梁中学于201*年合并成九年制一贯制学校,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8800平方米,现有76个教学班,学生总数2040人,教职工243人,多年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和体育、教育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出色的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多次受到省、市、县和各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学校认真贯彻和执行两个条例,以体育工作为龙头的办学特色,带动和促进了学校各方面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促进了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我校是省级田径传统项目学校,并多年被省、市、县授予《体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现将我校的近年来的体育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学校把体育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由校长张立军亲自抓,下设具体负责的副校长,并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做到学年初制定出周密、可行的教学和训练计划,以保证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的正常开展。并把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项目,在学年末认真总结,并对本学期各班级班主任老师、体育老师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和奖励。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两次以上体育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学校体育工作发展方向,做到发现实际问题,及时解决、处理,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蓬勃开展。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广大教师和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热情。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严格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配备、配齐体育教师,学校鼓励体育教师学习以提高自身能力水平并为体育教师进修和学习创造条件,现在具有体育专科学历1名,中专学历1名,并按分工做好体育教学和体育训练工作。

三、加大体育经费的投入

由于上级财政方面存在的种种困难,致使对我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学校各方面的发展受到制约。但学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必须按上级要求保证并超额完成对体育经费的投入,必须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竟赛经费的供应和体育教师训练补助及劳保用品的发放和购买,使教师劳有所得按劳取酬,使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学校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业余训练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的现有条件已经不能够满足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的要求,尽管农村学校经济紧张,但我们还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的筹措资金,投入三万元修建了两个篮球场地。学校体育器材的配备符合国家配备标准,基本达到了国家的“普九”标准并能够满足正常训练和教学要求。同时,广大教职工集思广意自制了很多的实用器材,使教学和训练得到了进一步满足。同时,也缓解了上级资金投入不足这一现状。今后我校还将加大投入力度。

四、具体措施

(一)切实抓好体育教学工作

1、学好新课标,加深课改认识。在教学中,体育教师积极实施课改要求,转变观念,用现代教育教学的新理念来指导本职工作,用创新的思维,改革课堂教学的模式,从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兴趣爱好为出发点,培养学生终身锻炼的好习惯。从现代课堂教学要求出发,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并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实践,增强了科研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所制定的体育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进度,结合教学的实际情况上好每节课。并做到经常性地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认识和掌握新课程标准下体育教学新的规律。

在工作中以新课标为准绳,根据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改进学生评价系统,从学生的自身条件出发,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正确的课堂评价,不断提高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活动兴趣。切实实施课改,加强体育教研组建设,体育教师善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共同备课、探讨教法、交流反思、总结成果。近年来,我校体育教师认真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通过说课、听课、评课、外出观摩等形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师业务水平。

2、做好新调入教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学期根据师训计划,继续对新调入我校的罗晓明老师加强跟踪听课、交流,多方创造机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策略,通过听课周、研讨课等载体,不断提高其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在201*年6月举行的市体育优质课评比中,罗晓明老师不负重望,表现出色,获得第二名的好成绩。

(二)加强“两操一活动”有序开展学校

“两操一活动”是反映学生整体面貌的形象“工程”,是学校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窗口,抓好“两操”也是学校管理工作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两操”更能促进学校的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近年来,体育组继续严格规范广播操进出场的纪律及做操质量,做到出操静、齐、快,动作规范、美观。继续实施“领操周周换”制度,不断改进广播操动作质量,树立各班领操员榜样模范作用。召开了校体育委员会议,加强体育检查小组工作,定人定班定时间,督促两操一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落实体育检查结果每周点评制度。并于学期初及早做好广播操比赛规程的制定和通知工作,督促师生不断改进动作规范性,提高做操质量,积极准备校学生广播操比赛。每年的九月份都要举行全校学生参加的广播操比赛,通过比赛极大地提高了广播操做操的质量及组织纪律性。

(三)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登记工作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为顺利完成学年度体育《标准》测试工作,提高我校体育《标准》成绩,学期初即特制定学校《体质健康标准》达标计划,要求各达标班级认真开展《标准》训练和测试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体育组牵头,以一到六年级班主任为组织者,以任课体育教师为指导,体育教师、校医协同配合,多方努力,齐抓共管,共同组织实施,积极发动全体适龄健康儿童踊跃参加体育锻炼,高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活动。经过体育组统筹安排,班主任、体育课任课老师、校医通力合作,全校16个班级604名适龄儿童(另有6名学生因故免测)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99.7%,测试表格登记清楚合理、书写工整,较上一年度有较大进步。(四)业余训练

业余训练是学校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每个班级有班队,年级组都组建了业余训练队,选拔组建了校队进行训练,学校对每名运动员建立档案,使学生能够有所比较,做到动态的观察运动员的发展变化,共同促进、提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学校田径队每天早、晚各训练1次(60分钟),节假日采取集中训练的方式,并且做到每名教练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目标到人,奖罚分明,保证训练和比赛成绩的不断提高。

学校的各项体育赛事的蓬勃开展可谓是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学生的一张张笑脸就象迎接一个个盛大的节日。学校每月举行一次校级比赛,以活跃学生的生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每学期举行一次全校田径运动大会,一次篮球比赛。进入冬季,三项赛(长跑、跳绳、踢毽)、等活动的开展,都进一步推动了学校群体活动和田径传统项目水平的开展和提高。同时,为学校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市、县组织的各项体育项目比赛奠定了基础。

学校田径代表队比赛成绩始终在县运动会上,名列前茅,还曾经连续三年代表阜新县参加市级田径运动会均获好成绩。在201*年10月召开的市级比赛中,我校取得了第二名的成绩。学校的办学方针是“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学生”学校对运动员严格要求,教育成为合格加特长的人才,使其全面发展。

五、体育工作取得的成绩

多年来,我校在上级部门的关怀帮助下,体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我校被命名为辽宁省田径传统项目学校,连续多年被辽宁省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辽宁省业余训练先进单位、辽宁省健康教育先进校、连续获得市、县业余训练先进单位。教练员多次被评为省、市、县业余训练先进工作者。在阜蒙县中、小生运动会上曾连续10年获得第一名,我校在201*年参加市级苗子选拔赛中获得第4名,在201*年的市级比赛中获得第2名。我校教练员认真总结经验,撰写论文,罗晓明的论文获国家级论文。

只有辛勤劳作,才有成功和收获。我校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怀下,再接再厉,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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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兰文锋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

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1*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1*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

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

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好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惩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厅,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班房。所以

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

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地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给他转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辨别善恶。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发生在去年十月份的一个案例,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某村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

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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