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刑事法律应知应会
一、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诊患者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三、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如何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情节较轻的处拘役,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如近期部分人员在网上销售不合格的口罩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依上述从重处罚。
六、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近期有人在网上宣传香油、大蒜等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近期部分人员囤积口罩、高价销售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二、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的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如近期有人将带有病原体的口罩或其它物品随意放置于公共区域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六、在防治疫情期间,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贪污量刑标准: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是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十七、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负有救灾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九、在防治疫情期间,负有救灾职责的人员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
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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