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建设法治中国对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和矛盾,去年中办、中央政法委连续出台多个文件,就改革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出重大部署。特别是今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案件的受理获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大量涉及行政行为的信访问题均可导入司法途径依法解决,这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人大信访办作为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受理窗口,在处置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全市面上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思考。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大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年均150件左右(不含重访),约占信访总量的17%。虽占比总量不高,但重访缠访中90%属涉法涉诉信访。经梳理分析,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无法及时破案或定性,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不力,存在包庇行为;2、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特别是案情简单的案件存在拖案现象;3、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村干部或“两代表一委员”时存在处理不公等问题;4、对人身伤情的一二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反映;5、法院对民事案件执行不力的信访;7、法院对行政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未及时处理的反映;6、法院在审理期间,法官存在偏向行为或对判决结果不服。7、检察机关对群众的举报或申请抗诉不受理,但又不按法律规定出具决定或裁定的反映。8、对涉众型经济案件、村级财务混乱引发的要求政法机关及时介入的反映;9、其他如刑事案件执行和刑事自诉案件,因法律规定不明确需政法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
二、 特点及原因分析
1、涉法涉诉信访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从反映的内容方面看,各政法部门在办案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出现过信访问题;从个案看,有些信访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剖门,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既要纠错又要处理到人等。
二是追诉及反映时间长。如一些有关法院判决、执行及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等信访反映,部分超过十年,有的甚至追诉至解放初期。长期上访或缠访的也大多属涉法涉诉信访。
三是重访缠访问题突出。一是当事人会随着司法程序的逐步推进不断重信重访,二是对终结意见不服持续信访,三是有些当事人在有关单位处访后又反悔重访。在表现方式上主要越级访,特别是进京访;其次对领导或到信访机构进行缠访。
四是息访息诉难度大。一是对一些时间过长,因客观存在侦查困难或历史原因造成资料缺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无法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查处或改正。二是反映人认定是错案的意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固化,说服疏导越来越难;三是由于长期上访,反映人的经济状况也影响很大,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要价过高。
2、原因分析
政法机关方面:一是信访反映涉及的具体案件,一部分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一些瑕疵,虽对案件本身来说无实质性影响,但造成信访人认为案件存在错误的心理导向和找到信访的理由和依据。二是办人情案现象并没杜绝,经办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的现象。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办案拖延推诿以及对复杂问题考虑和处置的简单化极易引发信访问题。
信访人方面:一是部分群众“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 的观念还占主导地位、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懂,认为到公检法解决影响不好,只要领导出面才能得到公正公平处理。二是认为走司法途径花费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而最终的效果没保证,而上访相简单便捷。三是在情和理发生冲突、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统一时,老百姓自认为有理的,对政法机关依证据办案的原则不服,容量引起上访。三是在政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想通过信访反映甚至借助媒体来影响办案,使问题的处理向有利自己的方面转变。四是对穷尽司法程序后,想通过闹访缠访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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