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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市委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XX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每年主讲一次以上廉政党课,带头对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好“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中职责交叉的依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及部、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要求、措施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市委教育工委的主体责任,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根据要求在直属学校(单位)实行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初召开一次专题汇报会听取10个学校(单位)的述职报告。
(三)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支持市教育纪工委、市监察局驻局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听取工作报告,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市委教育工委每年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直属学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加强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负总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并按要求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学校(单位)主要领导每年上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学校(单位)党组织要与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会。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五不直接分管”的制度,积极推行权力运行程序化、透明化、阳光化,切实做到党务公开、校(事)务公开。及时报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市委教育工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对报告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直属学校(单位)党组织也要逐步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市教育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市委教育工委抓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加强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将每年对直属学校(单位)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建设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积极支持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直属学校(单位)的巡查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评议。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未按要求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因工作严重失职,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普遍的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疏于督促检查,不严格把关,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违反财经纪律、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招生招聘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对政风行风建设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教育形象的重大政风行风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所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民办院校和专修学院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其所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其所属学校(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委局机关、所属学校(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直属学校(单位)、有关民办院校和专修学校党组织可以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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