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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人为本”是我国一直坚持的重要国策,它在经济法中同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消费者,我国经济法结合“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念提出了“消费者保护中心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人民利益为先。从近些年的发展中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进步,但是,新的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体制为中心来完善目前已经形成的经济法的体制。本文就目前我国经济法而言,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作出基础的情况下,简要的对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做了分析。
关键词:以人为本;消费者;体系建立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是为了落实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为了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促进在经济法内部存在的法律体系的正常运作,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与经济法的创新
(一)“以人为本”理念。国家提出“以人为本”理念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人民服务,在尊重个人的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进步。“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为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时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注重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利益。它更要求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证公民之间交易的公正性。(二)经济法的创新。经济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调整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因此,“以人为本”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吻合的。经济法在创新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对可持续发展观的正确认识与融合,更应改从本质上深化理论,完善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一门基础性法律,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经济法体系应该被当做一门重点课题。
二、以消费者为核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中消费者起到最为关键的作为,应该在三者之中占据主体地位,理由如下:(一)“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求消费者为主体地位。“以人为本”的理念与可持续发展观都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经营者与管理者大多数时间是指组织,但人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从古至今,人们为了生活的基本要求,进行“吃、喝、住、穿”等一系列消费活动。因此可见,只有作为“人”的消费者,才应该正在经济法中占据主体地位。(二)消费者处于弱势。在市场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管理者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因此,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该将消费者作为主体地位来进行立法执法。在交易当中,消费者可能面临着经济风险,人身风险等种种风险,同时,在对商品信息的了解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远远低于经营者。在市场经营管理不善时,消费者更有可能面临着商品垄断现象,不得不花大价钱买到商品或者被迫接受次品。由此可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均衡的原则,消费者应该在经济法中占据主体地位。
三、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体系
(一)严厉打压假冒伪劣产品。我国必须坚持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理由便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就有一些不法分子靠假冒伪劣产品来谋取不义之财。这一现象不仅大大损害了我国人民的利益,也对我国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有很大的影响。如何维护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是目前我国政府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维权意识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二)结合市场规制法构建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调整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与交易关系,因此,它与经济法在本质上都有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从严格控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入手,可以在实际上保护到消费者的购物交易安全。同时这样也可以增强经济法的体系性与不同制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增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结语
为了保护消费者,必须以消费者保护为主体地位构建经济法的体系,将消费者保护理念贯穿到经济法制度中。同时在对经济法的构建完善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可持续发展进行到底。希望本文能引起广大学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共同参与到对经济法的构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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