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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9-05-14 09:09:14 网站:公文素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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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 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

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案件裁判生效后不能马上到检察院申请监督,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逾期未作出裁定或者裁判错误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从而为检察院受理生效裁判实行法律监督设置了一道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多数会提起上诉,法院较之前多一次自我审查改正的机会,存在问题的案件数量减小,申请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监督的当事人也随之减少。

第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列举七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依法上诉的情况,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二审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公正审判,有些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采用一审不上诉,申请再审后到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不予受理。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审判权威,检察救济的介入必须在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后,而当事人放弃上诉就是对自己诉权的放弃,法律不再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上诉,当事人一审后认为裁判不公可以选择上诉,也可以再审后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不能因其放弃上诉权利而剥夺其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

第三,当事人对民行部门的职能定位缺乏了解,同时,当事人向基层检察院申请监督,基层检察院需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3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办案周期较长,加之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导致当事人来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的较少。

(二)息访息诉压力明显增大

基层检察院案件受理数量下降的同时,信访的数量却呈现上升趋势。2015年,常山县院民行科虽然未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但协助控申部门接访十余件不予受理的生效裁判信访案件,负责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的工作。

(三)监督规定过于原则

第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有权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未就案件来源、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对实践工作缺乏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各基层院做法各异,缺乏统一规范。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多数有抵触情绪,甚至认为检察监督是对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权、执行权的干扰,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会遇到来自法院的阻力。

第二,过于笼统的规定使得当事人不愿意向无法确定程序与效力的检察院申请监督。对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控诉与控告,当事人比较重视的是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程序性违法问题一般不申请监督,而且更有些程序性违法问题是具有时效性,时过境迁事后进行监督没有意义。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方法与处理方式,认为案件最终的判决和执行都绝对由法院掌握,不愿意得罪法官,即使遭受不公正待遇,只是敢怒不敢言,更有甚者宁可向法官托关系,也不愿意来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检察机关具有调查核实权,但是缺乏具体操作规范,民行检察没有强制权,遇到当事人与案外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民行科也是无可奈何。[1]

(四)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

目前,除了部分民事生效裁判基层检察院可以采取提请抗诉的手段予以监督,大部分生效裁判监督、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多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其监督的效力主要是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相应的程序来自行纠正,是否纠正错误的主动权几乎都在法院手中。[2]如果法院收到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时,检察机关并没有后续措施来保证检察建议被正确采纳。

(五)一般程序性违法监督未得到重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法院一般程序性违法的监督权力,但是在省检察院绩效考核中,基层检察院民行业务需要上报的数据中没有对审判人员一般程序违法监督的数据,仅需要对“审判人员作党政纪处理或者调离岗位”或“审判人员构成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据上报,使得多数基层检察院不重视法院一般程序性违法监督,实践中这部分却是法院工作中多发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之即将推行办案责任终生制,导致法官办案“重实体轻程序”,一般程序违法也较容易为当事人所忽略,而一部分不公正裁判正是一般程序性违法引起的,如常山县院曾办理的一起案件,法官一审判决文书延迟送达一年半之久,导致当事人后续权利完全无法行使。

三、 加强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规定

1、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出台具体操作细则,统一操作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内部操作细则,法院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不甚认可,实践中给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带来一些方面的困惑。建议“两高”联合颁布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范围及程序,如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案件的类型,当事人申请监督启动案件的类型,行使调查权的界限等,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提供相应的操作细则。[3]

2、赋予检察建议的强制力。建议出台相应法律规范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与执行,明确检察建议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或者变相执行检察建议书的行为如何处理,法律应做出明确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4]

(二)加强多方沟通与配合

1.加强同法院的沟通与配合,促进检法相互理解与支持,加快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以便检察院可以及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调阅卷宗需要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部分案件的服判息诉也需要检察院的介入才能更好地案结事了,正确处理检法两院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实施监督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公信力。[5]

2.加强上下联动。“对上级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基层法官违法裁判、执行的线索,也应及时移交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监督。”[6]加强案源整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上级部门汇总各地上报案件线索,指导基层院办理案件。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法制宣传周、基层检察室、法律服务工作所、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平台,举办座谈交流,开展“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服务,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畅通百姓申诉渠道。[7]借助“互联网+”,在检察网站、检察微信、微博与客户端上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让群众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与申请监督的条件与方式等。

(四)合理设置数据通报制度

充分利用好数据通报等工作指导平台,将工作重点与范围合理配置,以便更科学合理地指导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方向与重点领域。

(五)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到执行,由程序到实体,而且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民行部门的干警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高度责任感。要加强对基层民行检察队伍的培训,学习推广不同地区好的工作经验,也可以选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干警到法院不同的业务庭进行实践锻炼,切实了解法院内部运行机制与法律实践情况,这有利于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实践工作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现场监督。

02

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民行审判法律监督的力度,办理了大量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民行检察工作已逐步为公众所熟悉和接受,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新亮点。民行检察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经过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缓慢、监督效果不明显,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结、提高。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一直徘徊不前。在调整工作思路和加大办案力度的情况下,虽然初步扭转了停滞的局面,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案源渠道不畅通,办案数量和规模小。主要“等”、“靠”申诉人上门,不上门就无米下锅,导致无案可办或者办案数量和规模小。 

2、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方式单一、办法不多。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法律监督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通过抗诉进行纠正。 

3、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民行检察干警多是年龄偏大的,知识结构陈旧,缺乏专家型、实践型的办案能手或业务带头人,难以有效地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和力度。 

4、部门联动和上下协作关系不强。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联动不多,另一方面上级院对基层院办案工作的指导不够,上下协作配合机制不强,难以整合办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 

二、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不明确,妨碍了整体工作的推进。一是指导思想不明确,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缺乏全面的考虑和打算。二是工作思路不清晰,有的检察机关没有长期发展的工作计划和打算,虽然每年均有制订年度的工作意见和计划,但往往流于形式,且多停留于消灭案件的受理和立案空白上,没有形成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和目标。 

2、案源不畅,制约了办案数量和规模。造成案源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宣传的力度和深广度不足,没有形成持续和成规模的宣传效应,难以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群众所知晓和认识。二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使得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持怀疑态度。三是律师不愿代理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3、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一是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陈旧,缺乏拓展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的精神。二是缺乏专家型、实践型的办案能手或业务带头人,难以有效地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和力度。三是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不到位,容易以办理刑事和自侦案件的经验指导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的效率。四是部分民行检察干部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缺乏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4、缺乏与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我抗我的,你判你的”现象突出,影响了检察建议的有效运用和抗诉案件改判率的提高。 

三、解决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方法 

1、加大办案力度,扩大办案数量和规模,发挥规模效应。民行检察工作没有达到一定办案数量和规模,就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态势和社会效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积极争取上级院对办案工作的指导,整合办案资源,适度增加办案数量,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开展办案工作,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要发挥已有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典型引导的方法加以重点指导和督促;发挥部门联动和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的优势,形成上下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和均衡发展。 

2、创新监督方式,拓宽法律监督范围。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抗诉这一法律监督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无法通过抗诉进行纠正。为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也就是说,必须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效能,加大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对人民法院执行、调解活动的监督工作;可以尝试开展“民事公诉”和“支持起诉”的工作,进一步拓宽法律监督的范围。 

3、坚持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坚决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是民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民行检察部门应充分履行这一职能,发挥民行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增强侦查意识,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大力开展初查和侦查工作,着眼于建立一种将抗诉与侦查形成合力的检察监督机制,以增强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4、切实规范法律监督工作,以规范促效率、保公正。民行部门应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各民行业务工作的动态管理,实行人定制度、制度管人的原则,使各项民行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轨道。要进一步规范审查方式,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以规范促效率、保公正;完善初查案件线索的登记和备案汇报制度,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牢固树立安全和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防止滥用侦查权。 

5、把加大宣传力度与加强调研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开拓案源渠道。民行检察工作要取得跨越性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尤其重要。因此,民行部门:一是必须多与新闻媒体联系,选准时机,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是和解成功案例和息诉工作做得好的案例,有计划地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及在构建和谐社会、惩治司法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二是继续坚持“走出去”的方法,组织各种宣传活动,主动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形成工作联系机制,畅通案源渠道。三是注意对面上的宣传和加强调研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案源不畅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原因所在,加以改进,以扩大宣传的效果。 

6、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和促成和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息诉、促成和解工作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部门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上理解和看待息诉和促成和解工作,立足于民行工作的特点,对经审查后达不到或不能提出抗诉的案件,要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妥善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切实把做好息诉、促成和解工作放到与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的同等重要位置上来。 

7、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素质教育,增强业务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新型的民行检察队伍。一是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在办理案件中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民行检察工作更贴近实际,贴近社会和生活,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二是大力加强业务学习,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走出去”的方法,组织民行检察干部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单位学习和考察,拓宽工作的视野。三是合理调整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有步骤地将年轻干警配置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8、主动理顺好同法院、政法委和人大的工作关系,进一步优化执法监督环境。民行检察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争取人大、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提升检察监督的实效;应积极主动地协调好同法院的工作关系,力争在再审检察建议、促成和解、情况通报和个案沟通上与法院形成相关的协调机制,优化我们的执法监督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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