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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街道社居委证明出具情况的建议的发言范文

时间:2019-05-14 09:10:51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关于街道社居委证明出具情况的建议的发言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当下,老百姓要办理一些事务,总被形形色色的奇葩“证明”搞的晕头转向,哭笑不得,手中若无“证明”,办事寸步难行!而群众被指向前往开证明的派出所、居委会也被逼“疯狂”。这两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会应对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证明找上门来。居委会的公章被称之为“万能章”,单身、亲子关系、个人收入、保险理赔乃至精神病史都会找上他们来出具证明。为了解真实情况,包括基层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行为,切实减轻社区不必要工作的负担,我们对社区各类证明出具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初步汇总整理相关证明类事项72项。其中在社区受理的证明事项53项,在街道受理的证明事项35项。其中由街道和社区两级受理的16项。予以出具的证明事项,涉及到党群工作、综合管理、社区服务、卫生计生、民政事务相关等部门,还有一些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复出具的证明。已在相关的职能机关申请发放的证件中对个人信息已有明确记载,但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却还要求社区再次出具佐证以此来证明该件属实。如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内的夫妻子女关系,婚姻状况,对这类证明的出具,派出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证件已经明确标识,即使出具证明,对情况的变化,社居委也不了解。

2.无据可查的证明。居民信息如姓名,年龄等填写错误,未就业、无收入证明等,此类证明需要社区出具,社区只能以居民口述为依据,对事情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此类证明,社区如不出具,可能影响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办理结果,居民则会在社居委吵闹,把矛盾转嫁给基层社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3.非对口业务或职权范围内办理的证明。如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年审证明,经营场所不扰民证明、个人死亡证明等。此类证明属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职能,社区一级无权查实并出具。

4.非关联事项办理的证明。中介机构、银行、企业等办理与居民相关业务时,要求街道、社区出具相关业务证明。如公证处公证事项要求社区给申请人加盖公章,居民到法院诉讼案件,对原、被告的身份、居住地要求社居委派出所予以证明。律师对案件事实调查,也要求社区出具已到社区调查证明等。此类事项是居民个人行为,社区证明出具无任何关联依据和意义。

5.企事业单位要求办理的证明。有些外调证明,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社区调查情况,不能向相对人出具的证明。如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社区街道更无权出具。

二、原因分析

1.为政懈怠。部分职能部门推诿不作为,本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的材料,却推诿到下一级部门或者要求群众到社区自行开具。

2.权力任性。对部门权力持有固有化思想,抱有特权观念,对群众不负责任,人为要求附加办理条件,造成证明之外又证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转嫁责任。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因工作疏忽,自身工作失误出现了问题不愿承担责任,不及时予以纠正,却要求群众到社区开具证明,将责任转嫁到基层社区单位或者群众本人。

4.观念落后。相关部门行政观念、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在行政审批流程设计时,不是首先考虑群众方便,而是首先想到如何规避自己的法律、政策等风险,公共服务能力滞后于群众的需求。

三、几点建议

1.实施证明清单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清理证明事项,政府各部门要求街道、居委会盖章的证明事项,今后需向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准入。这些要求由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且居委会又确实能掌握情况,否则一律不得要求其提供各类证明、佐证材料。政府相关部门对证明事项进行审核汇总,以予以准入和不予以准入分类,列出清单并进行公示,实施清单目录管理,一并纳入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管理。纪委(监察局)对清单目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问责。

2.规范行政类项目审批管理。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权力类、行政确认类项目的审批主管部门,也是要求各类证明提供的主要源头。要规范各类审批事项。重点简化事项的办事环节,规范办事流程,清理各类重复设置、于法无据、模糊不清的证明材料,以减少群众不必要材料的提供,减轻社区、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负担

3.实施街道集中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管理层级。社区是基层居民自治的组织,实际上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指挥,从管理层次来讲,街道出具的证明,更具有证明效力。街道应发挥行政资源优势,集中受理居民的各类申请,并由街道对群众申请出具的证明,依职权向其政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或者社区核实相关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反馈办结,避免居民办事多跑路、跑冤路。

4.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部门之间信息没有互通,也是造成群众在各部门之间跑来跑去地提供佐证材料的重要原因。市一级行政部门要规划好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县(区)行政部门切实加快与市一级部门及本级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推进实现全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及法人基本数据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互认,以减少不必要证明材料的提供。

5.以书面承诺取代证明材料。如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实现,应在依法依规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建议以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替代证明材料,以体现政府服务的人性化,提高为民服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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