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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以劳动改造制度为核心的监狱改革范文大全

时间:2019-05-14 09:21: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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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以劳动改造制度为核心的监狱改革论文

摘要:历经十年的我国监狱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改革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在新时期使监狱的发展陷入了困境。监狱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更加突出,有效的劳动改造运行机制长期未建立起来,劳动改造职能发挥不够,监狱的改革发展仍然受到监企体制不顺,劳动改造理论发展滞后的困扰。新时期的监狱改革必须以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理论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劳动改造罪犯理论,全面推进以劳动改造制度为核心的监狱改革,建立和完善监企分开的罪犯劳动改造运行机制,实行罪犯狱内生活自给制,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制度,禁止罪犯一切外来钱物,为罪犯提供适宜的政府采购产品项目,实行罪犯劳动项目多样化和劳动岗位竞争上岗,切实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罪犯的矫治作用,促进监狱全面发展进步。

关键词:监狱改革  监企分开  劳动改造  罪犯劳动报酬

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和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全面推进和艰苦努力,原有的体制性、社会性、保障性障碍已基本解决,监狱职能得到明显强化,监狱布局和环境条件有了显著改善,监狱工作获得了显著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们不能不清醒地看到监狱发展依然面临着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障碍,监狱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更加突出,有效的劳动改造运行机制长期未建立起来,劳动改造职能发挥不够,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凸显,监狱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而紧迫,我们必须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持续推进监狱各项改革。本文从分析影响监狱改革发展最核心的劳动改造问题入手,探讨新时期监狱改革的新路子。

一、监狱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

1、监狱体制改革不彻底使监狱发展趋于两级分化。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监狱体制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刑罚执行职能得到强化,监狱整体工作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全国各个监狱的发展历史和所处地域环境不同,许多长期历史遗留的体制性、政策性和社会性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时的改革全部得到解决,各监狱的改革任务、改革措施步骤、改革政策支持和改革成效都不一致,部分监狱的改革目标任务并未完成,制约监狱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还依然存在。原大部分农业监狱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并不彻底,还背负着相当大规模的工人要养活,所有离退休的干部职工还要监狱负责社会管理,一些监狱经费开支缺口和民警职工福利待遇的改善还依赖监狱企业提供支撑,这就使得全国各监狱体制改革的进展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新时期监狱发展的起点不一致。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监狱在新时期的发展如虎添翼,监狱工作科学化和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基本实现监狱职能纯化目标,罪犯改造质量也得到了显著提高。而监狱体制改革不彻底的监狱则仍受办社会和监狱企业体制不顺的束缚而发展缓慢,大多在为监狱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问题疲于奔命,监狱的全部工作只为保安全稳定,教育改造还无法纳入监狱的中心工作,监狱职能纯化尚需时日。监狱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

xx、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顺使其生存日益艰难。现行监狱企业虽然从监狱中已分离出来并独立运行,但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仍属所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重大决策仍由监狱党委决定,财务往来并未与监狱断绝关系,监狱部分经费缺口和民警的福利待遇改善仍依赖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来保障,大部分监狱在罪犯生产劳动管理上实行监狱负责生产全过程管理,监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分工负责制。另一方面监狱把未彻底分离的办社会负担全部交给了监狱企业,所有未分离的纯职工企业都附着在监狱企业身上,政府对监狱企业仍作为完全的市场主体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监狱体制改革中政府对监狱企业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履行罪犯改造服务的定位目标与改革的现实状况不一致,罪犯劳动的经济职能未完全退出,其矫正职能也就无法发挥出来,监狱企业为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职能转换也就无法实现。受其在市场竞争中先天不足的影响,监狱企业不仅提供给罪犯的劳动改造项目越来越不适应罪犯改造的需要,而且经济效益每况愈下,面临生存的危机。

3、罪犯劳动改造运行机制不完善使监狱劳动改造职能空心化。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理论上讲无论怎样拔高都不为过,可在实践中我们倒是把它的经济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而其应有的矫治作用不仅丧失殆尽,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就没有摸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使其矫治作用能够有效发挥出来的劳动改造运行机制和制度。虽然经过监狱体制改革使各级监狱机关对监狱企业的定位和罪犯劳动改造职能发挥的机制有了相当大的理性回归,但依然停留在罪犯只要参加了劳动就能得到改造的懵懂状态,这也使得今天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实际地位已经日落千丈,绝大部分监狱的劳动改造部门已经沦落为生产管理部门甚至只管安全生产,更有的监狱根本就没有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对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除了抓经济效益和生产安全外根本就不知道怎么样抓罪犯的改造工作,监狱劳动改造职能呈现出空心化的发展态势。

4、现行政策制度不合理误导罪犯产生逆改造行为。监狱罪犯基本生活费长期实行政府无偿供给制不能再延续下去了。

我国监狱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对罪犯生活和医疗实行免费供给的福利制,吃饭穿衣、看病治病、用水用电等日常生活开支都由政府保障,不花罪犯个人的一分钱。而在劳动改造上却一直实行强制劳动的极低报酬制甚至无偿劳动。事实上形成罪犯一方面认为政府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是应该的,他们不但不对政府的悉心关怀照顾表示感恩,而且毫不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饭菜、衣被、医药,浪费现象比比皆是,稍有服务不周全或不公平的地方就会闹事甚至控告监狱侵犯人权。另一方面却认为劳动改造完全是为政府干活,根本不是为了他们的改造,辛辛苦苦干活得不到一分钱,劳动都是为监狱增加收入。同时政府允许罪犯家属为罪犯狱内生活提供资金的问题,不仅阻碍罪犯劳动改造的有效进行,而且直接产生大量的罪犯花钱减轻刑罚的问题,严重削弱监狱的刑罚和改造职能。在政府为罪犯无偿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后,几乎所有的罪犯都要向家里每月要少则xx00元,多则xx00多元钱甚至更多来满足其狱内的高消费。

家属寄给罪犯的这些钱仅有极少部分是用于交付财产刑,绝大部分被罪犯在狱内用于改善生活、拉拢人缘关系、买卖劳务、捞取好处、暗地赌博、权钱交易等不正当开支渠道。由于花的不是自己辛苦劳动得来的钱,为了自己在监狱里过得“好”,毫不顾惜父母的艰辛和家庭的经济困难,肆意挥霍浪费钱财。这不仅仅是增加了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罪犯家庭因其服刑在缺少了经济来源的同时更加雪上加霜,更使不少的罪犯利用这些钱财逃避劳动改造、弄虚作假捞好处、千方百计搭建出狱的“捷径”,助长其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等错误思想观念,客观上形成了劳动改造逆向发展的结果,也滋生了大量的司法腐败问题。我们不能将对罪犯的刑罚让罪犯以经济方式转移到罪犯家属和社会身上,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法律基本精神。

二、监狱改革必须以劳动改造理论创新为先导

监狱改革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是无法进行的。事实上我国在六十余年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历史中,至今也没能找到毛泽东同志1956年明确提出的“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的劳动改造的正确路径,以致正确有效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因此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理论创新已经成为深化监企分开改革,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推进监狱各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先导。

1、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始终是监狱工作最重要的理论遵循。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成功地指导了我国半个世纪的改造罪犯工作实践,今天仍是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南。劳动改造罪犯理论是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关于改造罪犯思想的基石。对反动阶级和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目的、方法和政策,毛泽东同志都有一系列精辟的论述。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全面论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两个方面;中国共产党能够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改造反动阶级,强迫反动阶级的人们和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在这里毛泽东是把劳动作为改造反动阶级和罪犯的最重要手段提出来的,并指出了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使其“成为新人”。对劳改工作中出现的只重生产,不重改造的倾向,毛泽东同志曾反复强调“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就不能以生产为第一,而是以政治改造为第一,要做人的工作,要在政治上启发人的觉悟,发挥他的积极性”。周恩来总理也曾说过:“劳改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改造为新人,政治教育是第一,使他觉悟,劳动是增强他们劳动观点,而不是从犯人身上生产出来的利润办更多的工厂,这还是第二。”毛泽东和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对组织犯人劳动改造的方向都作了明确的指示,并为此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行刑政策和策略,如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区别对待、给出路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

xx、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质是以罪犯为核心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的。我国监狱是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以实现其改造人的目的。劳动改造是使罪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与一定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在彻底改造犯罪恶习,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的同时,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出一定的社会产品,使罪犯在劳动中获得新的认识和感受,从而主动接受教育和锻炼,在劳动生产中掌握一门或几门生产技术,获得回归社会的谋生手段,重塑自我,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实现其重新社会化。因此罪犯劳动改造的工作目标是劳动给罪犯带来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知识、能力、体能和心理的有益于社会的变化结果即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罪犯的劳动改造是以罪犯本人为核心和目的的,劳动改造是监狱生产存在的基础和源泉,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实现形式,因而监狱生产的目标应与劳动改造的目标相一致,而不是其它。如果监狱生产不能使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得以实现,那么监狱生产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本来意义。对社会效益的追求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唯一目标,也是最高目标。虽然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也创造出一定的劳动成果,讲求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里的经济效益是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从属于社会效益之中。罪犯是通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劳动成果来获得对自身价值的再认识,从而实现其世界观的改造。毫无经济意义或没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监狱生产是不会对罪犯的改造在思想、观念、知识和能力、心理等方面产生积极反映的,其社会效益目标难以实现,使劳动改造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里的经济效益,是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改造目标而产生的,而不是为监狱的生存与发展和增加干警职工的收入所必需的。

3、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都是改造罪犯所必需的重要手段。在长期的监狱工作中我们始终是把生产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最重要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来运用的,以致作为生产劳动载体的监狱企业工作就成为了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全部。虽然罪犯的非生产劳动在监狱里长期存在,但始终没有把非生产劳动纳入到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范畴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与我国过去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和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项目认识的局限性息息相关的。毛泽东当年提出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时并没有说生产劳动可以改造人而非生产劳动就不能改造人。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非生产劳动在社会劳动中不仅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从业人员在社会就业总量中所占比例在快速增长。监狱也必须适应这一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不仅要把非生产劳动作为重要的劳动改造项目加强管理,而且也要尽力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罪犯投入到非生产劳动的改造工作中去,监狱企业也不再是罪犯劳动改造的唯一去向,只是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改造的重要载体而已。

4、罪犯劳动改造必须以实现自食其力为基础目标。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这里毛泽东是把不让罪犯坐吃闲饭亦即自食其力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不是唯一目标,与改造罪犯和解决监狱的经济困难并列提出来的,而不是把劳动改造作为经济手段提出来的。这与我国《监狱法》中第七十条提出的“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的劳动改造目标方向是完全一致的。自食其力是每一个适龄劳动者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条件,因此自食其力作为罪犯劳动改造的基础目标,只有在每个罪犯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并与其在监狱里的实际生活消费开支进行比对时才能得以体现出来,从比对的结果中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产生实际的影响和约束,才能发挥出劳动改造的基本作用。

5、罪犯应享有充分的劳动项目和岗位选择权。我们必须加强对罪犯作为劳动力的素质水平的认识,如果没有对每一名罪犯劳动力素质水平的一定认识深度,那么我们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只能是盲人摸象。现实中犯罪入狱的罪犯并不都是劳动力素质低下的人,他们入狱时的劳动力素质差别相当大。如果我们为罪犯提供的劳动项目技术含量很低,而与这一技术层次相应的社会就业岗位需求太少,那么不仅所有罪犯都难以改造成为合格的劳动者,而且还会使本来有一定劳动力素质的罪犯其原有的劳动力素质下降,达不到劳动改造的应有效果。因此我们要为罪犯提供更多与罪犯实有劳动力素质相匹配且能满足罪犯出狱后社会就业需要的劳动项目,同时还要根据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劳动力素质提高的进展,适时为罪犯转换比原来的劳动项目和岗位高一层次素质要求的劳动项目和岗位,促进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更快更好地培养成为合格的劳动者。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就业实行的是充分的市场竞争方式,为使罪犯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这一社会就业竞争形势的需要,监狱也应当为罪犯的劳动改造在选择劳动项目和岗位上创造类似劳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上岗机制。这就有必要为罪犯赋予充分的劳动项目和岗位选择权。

7、罪犯应享有完全公平的劳动报酬。在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对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早有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我国监狱的罪犯在接受刑罚惩罚时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并没有剥夺其劳动的权利,劳动本身也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而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存在于监狱的刑罚执行中的,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不仅是其享有劳动权的真实体现,而且是劳动作为改造手段发挥其改造作用所必不可少的重要载体。因为罪犯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真实体现,是促进罪犯矫治其好逸恶劳、不劳而获、骄奢淫逸、贪图享乐等错误思想和恶习,达到罪犯自食其力改造目标的重要媒介。

罪犯劳动获得报酬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应当获得与社会公民相平等的劳动报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经济制度。那种给予罪犯极低劳动报酬,不应高于本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担心罪犯劳动报酬较高会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论调,在我国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理论上也是没有根据的。我们不能因为罪犯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而剥夺其社会主义公民应享有平等劳动报酬的尊严,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而给予罪犯与社会相对平等的劳动报酬也谈不上政府给了罪犯多大的照顾或优待,一方面政府只是为罪犯直接提供了劳动岗位而不需要像社会劳动者那样要在市场上自谋职业,而另一方面政府为罪犯提供的劳动岗位被局限在监狱所能提供的劳动岗位范围内而没有充分的市场自主选择权,其劳动力价值的发挥同样要受到一定的局限,其劳动报酬的获得也仅限于其劳动所得,无技术、管理和资本参与劳动报酬的分配,更何况罪犯作为劳动力其总体的素质和能发挥的水平与社会就业人员相比相对要低,同时罪犯在监狱里除了要参加劳动改造外还要参加教育改造等其他活动,不可能处于满负荷劳动状态,罪犯的劳动报酬水平还要受罪犯劳动生产率和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监狱的支付能力所控制,因此对罪犯劳动报酬过高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我们只有为罪犯尽可能地创造与社会劳动者相近的劳动环境和政策,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其再社会化的“合格劳动者”的劳动改造目标。

8、监狱企业是专门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公益性国有独资企业,不适宜参与市场竞争。在《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函〔xx007〕xx1号)中对监狱企业的定位是“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履行罪犯改造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但也要讲效益。”这个表述基本上确立了监狱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在改革实践中也得到了监狱机关上下的一致认同。正因为监狱企业有着不同于社会企业的特殊性,在缺乏国家特殊政策照顾的新形势下,从政府到监狱系统内部都不得不把监狱企业当作市场主体,无论监狱企业怎样从各方面去迎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其运行的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狱企业得到了持续的发展进步,其自主产品的企业已经一个一个地消失了,大都走向了投资低、技术水平低的劳动密集型承揽加工业,而监狱企业的承揽加工业在经历短时期的辉煌后现已面临生存的危机,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许多企业开工不足。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监狱企业从自主产品和农业生产中全线退出,转向承揽加工业的产业结构大调整,实质上是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水土不服,为求生存而退出了更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产业,其服务罪犯劳动改造的功效已经逐渐消减了。目前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是依靠罪犯劳动力成本的低廉和税收优惠政策来维持的,如果将罪犯劳动力的成本提高到哪怕是国内同行业的最低水平,到今天也没有几个监狱企业还能活下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事实都已经证明监狱企业不是市场主体,不能参与市场竞争,也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监狱企业作为一个要承担一定的非经济职能的经济实体,它的资源要素并不是全部通过市场来配置的,因而它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只是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遵循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和投入产出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狱企业唯有走生产政府采购产品,并通过政策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监狱企业产品的路子,才能获得持续的生存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监狱罪犯的劳动改造。

三、大力推进以劳动改造制度为核心的监狱改革

面对监狱改革的严峻形势和现实困境,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历经十年的监狱体制改革虽然刚刚过去,但新时期监狱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复杂,到了需要触动各方利益格局的啃硬骨头阶段。我们必须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改革决心,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和监狱理论创新为指导,实行统一部署、多方协调、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强力推进以劳动改造制度为核心的各项监狱改革。

1、改革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实现监企完全分开。监狱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监狱改革的重中之重,其实质是前一轮监狱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由于各地区监狱企业的内部结构复杂多样,发展水平也千差万别,我们必须针对各监狱的实际制定监狱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还必须与监狱分离办社会改革相结合,采取系统内外结合的多种手段实施监狱企业改革。第一实施监社彻底分离,将监狱未完全分离的所有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妥善分离安置监狱系统职工和家属子女,监狱企业今后不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和经费,更没有安置监狱系统职工及其子女就业的义务。第二将监狱企业所属的全部职工企业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方式,以国有企业的形式整体从监狱企业中分离出来,移交属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狱企业仅保留为罪犯劳动改造服务所必需的国有资产,只负责从事监狱罪犯劳动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得从事与罪犯劳动改造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监狱企业与所在监狱彻底脱钩,实行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省监狱企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制,设在各监狱的监狱企业取消法人资格,整体移交省监狱企业公司统一集中管理,精简机构,理顺关系,提高管理效率,按照服务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实际需要调整设立驻各监狱的生产经营机构,实现监狱企业收入与监狱、监狱经费支出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收入完全脱钩。第四由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监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监狱企业的职责和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方式、监企协调机制、罪犯劳动报酬的考核和发放、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政策等运行制度,确保监狱企业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协调顺畅、经营有效。在政策上必须取得政府对监狱企业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的财政保障、警察编制和人员经费来源、全部生产政府采购产品并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税收全免等政策支持。

xx、重建劳动改造运行机制,实现监企劳动改造分工合作。监狱必须从过去对罪犯的生产管理中解脱出来,把对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着力点真正转移到对罪犯作为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的变化上来,为罪犯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提供与其匹配的多种劳动项目的改造锻炼,建立和完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运行新机制,真正发挥出罪犯劳动的改造功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做好罪犯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改造资格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对罪犯的分级管理;第二根据罪犯的基本情况确立罪犯每一阶段适宜的劳动改造项目和劳动岗位;第三建立狱内模拟劳务市场,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为罪犯落实具体的劳动项目和岗位;第三全面调配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改造,统一实施劳动组织管理;第四按照企业和劳动项目的质量任务要求落实对罪犯劳动过程的行为管控,对罪犯劳动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记载;第五组织罪犯参加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对罪犯生产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对罪犯劳动改造效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适时对罪犯劳动改造方案进行指导和调整;第七对监狱企业保障罪犯合法劳动权益进行监督;第八积极做好与监狱企业的劳动项目和罪犯劳动力的岗位安排协调工作;第九负责对参加非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现场管理和考核,发放其劳动报酬;第十做好罪犯刑释前的劳动改造效果综合评估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监狱企业主要应向监狱提供适合罪犯劳动改造需要的生产劳动项目和劳动场所,全面负责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产技术、质量、物资、成本和设备管理工作,可安排罪犯从事有关生产管理工作,监狱企业派人负责现场指挥、监督和协调管理,监狱民警负责现场监督罪犯落实企业的管理要求,监狱企业对罪犯的劳动绩效进行全过程考核验收并向监狱罪犯反馈劳动绩效信息,为参加监狱企业生产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并承担罪犯岗位、安全和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要严格区分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的考核和监狱企业对罪犯劳动绩效的考核,分别从改造质量和经济效益两个不同的角度各负其责。

3、建立监狱罪犯劳动项目指南,为罪犯改造提供适宜的劳动项目。罪犯劳动项目一经确定,就基本决定了罪犯劳动改造的内容、实施方式、人员规模、安全保障水平、技术水平和改造效果。它既是监狱确保罪犯劳动改造安全和质量的关键,也是监狱企业确立经营目标方向的的核心,因此劳动项目管理不单纯是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更是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从监狱企业服务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宗旨出发,监狱企业对罪犯生产劳动项目的选择必须服从监狱改造罪犯的需要,由监狱方面主导罪犯劳动项目的选择。由于罪犯劳动项目的选择受多方面特殊要求的限制,由各监狱自主选择罪犯劳动项目是无法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而做到精准到位的,必须由司法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一部《监狱罪犯劳动项目指南》,监狱企业据此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监狱据此开展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并对监狱企业实施监督。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劳动区别于社会劳动的特殊性研究,从罪犯劳动项目选择的特殊性要求出发,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而有可操作性的《监狱罪犯劳动项目指南》。这些特殊要求包括:第一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是政府采购产品;第二政府采购产品项目还要能确保罪犯生产安全和环保健康;第三政府采购产品项目所需满足罪犯劳动改造需要的人均投资规模不能超过政府许可的范围;第四政府采购产品项目要能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能力罪犯改造的需要,其技术含量要能基本满足罪犯出狱后就业的需要;第五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要能达到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六监狱企业所能生产的产品量不能超过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量;第七监狱企业生产必须能满足政府采购的其他特殊要求,如保密和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第八监狱系统内部所需的办公、罪犯改造和生活所需的消费品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能够由监狱企业生产的必须全部由监狱企业生产,并以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价对内销售;第九除监狱企业提供生产劳动项目外,监狱自身为适应罪犯管理的需要也应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更多样化的非生产劳动项目;第十要明确限定不同劳动项目所适宜改造的罪犯类型和分级管理要求。

4、实行罪犯劳动竞争上岗,为罪犯提供多样化的劳动改造。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一直以来罪犯劳动岗位由监狱民警直接安排,罪犯唯有服从分工,毫无选择权的落后劳动改造方式,适应社会就业市场化竞争的需要,对罪犯劳动也应采取模拟劳务市场的管理方式,将罪犯劳动竞争上岗纳入到罪犯分级管理中实施,根据其刑种、刑期、劳动能力及现实表现对应不同劳动项目的不同劳动岗位等级的要求实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1〕对罪犯实行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由罪犯按照各劳动岗位上岗需求数,自主申请上岗,监狱按照每一岗位的上岗条件要求从罪犯的申请中进行择优确定上岗罪犯,未上岗罪犯继续参加培训,直至上岗为止。罪犯上岗后按照每一劳动岗位的不同等级要求考核罪犯的劳动实际表现,对应确定罪犯劳动岗位等级,不同岗位等级的罪犯享受相对应的劳动考核、劳动报酬和分级处遇,岗位等级可升可降。对处于较低等级岗位的罪犯如果长期不能竞争到高等级岗位上去,在其它劳动岗位有岗位空缺时可按照上岗条件申请竞争其它劳动岗位,为罪犯创造多样化劳动改造的机会,促进罪犯在劳动竞争中逐步提高改造质量。监狱必须为罪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改造环境,对竞争上岗程序和择优选岗方法、上岗需求数量、上岗条件、岗位等级对应的劳动定额和完成任务的标准要求、劳动考核方法及对应的分级处遇等均应向罪犯公开,并自觉接受罪犯的监督,杜绝关系户照顾的司法腐败现象,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5、实行罪犯狱内生活自给制,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监狱罪犯的生存模式,实行完全生活自给制,才能使劳动回归其本质的改造意义,真实有效地发挥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作用。要废除监狱罪犯生活供给制,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和生活自给制。对有劳动能力且应当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必须通过参加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来实现生活自给自足。将罪犯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按分配标准计入狱内消费部分进入个人狱内消费卡,实行狱内所有个人生活包括伙食、被服、生活日用品、用水用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医疗等消费项目刷卡付费消费,一律禁止罪犯从狱外或他人处获得生活消费来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对无劳动能力的罪犯由监狱统一提供其最低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要建立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使劳动报酬成为罪犯劳动最主要的激励手段。

为使罪犯的劳动改造更接近社会生活实际,在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上应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普适分配原则,采取与社会同工种岗位基本一致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岗位的责任大小、素质要求高低、技术难度、劳动强度和工种差别,分别比照实行岗位工资、考核工资、计件计时工资、效益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为充分尊重罪犯劳动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在劳动报酬发放标准上必须大幅度提高现行标准。要根据监狱罪犯劳动能力差异较大的特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本地区同行业同工种标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根据监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效益状况,由监狱企业制定罪犯生产劳动报酬考核发放办法,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后实施。为引导罪犯在狱内健康合理消费,保障其各方面的开支需要,对所获劳动报酬进行统一分配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罪犯劳动报酬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管理:⑴狱内生活费;⑵保险费,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⑶履行财产刑和支付受害人赔偿金、退赃及附带民事赔偿金;⑷家庭困难资助;⑸刑释生活保障储备。要建立罪犯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将部分劳动报酬作为罪犯的社保投入,推动实施罪犯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确保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伤有所赔,为罪犯服刑改造减少后顾之忧,使其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促进罪犯更积极有效地参加劳动改造。

6、禁止所有罪犯监狱外的经济物质来源,杜绝罪犯花钱减刑行为。无论从目前实行的罪犯生活政府无偿供给制,还是从实行改革后的罪犯生活保障自食其力制度的角度讲,监狱都不需要社会为罪犯提供生活物质。即使是完全无劳动能力的罪犯监狱也没有理由要求其家庭提供生活保障,政府还是有能力保障其监狱的最低生活需要的。至于罪犯服刑改造所需的经费开支更是由政府全额给予了保障的,也不需要罪犯家属的支助。为确保监管安全,杜绝违禁品进监,同时防止一切罪犯花钱减轻刑罚的司法腐败行为,为罪犯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服刑改造环境,促进监狱有效地开展罪犯劳动改造,必须通过监狱立法或司法部规章的形式统一禁止家属及社会团体、个人为罪犯提供任何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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