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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怎么写?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范文大全

时间:2019-05-14 09:22:07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大家是否知道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应该怎么写呢?不清楚的小伙伴也不用急,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了违纪处理决定通知书范文大全,大家一起来参考一下吧。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一):

违纪处理决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本办决定给予在20xx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116名考生(名单附后)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20xx年11月4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特此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理人如不服本办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办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xx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20xx年12月23日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二):

违纪处理决定

各中心校园,局直各校园(单位),各民办院校:

今年以来,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多措并举,狠抓师德师风建设,教风、校风、学风得到不断提升。但仍有少数校园和教师无视纪律,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近期查处的两起案件的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彭xx,女,1969年7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熊xx,女,1966年8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曾xx,女,1970年9月出生,xx市实验小学教师。

20xx年6月12日下午6时许,市纪委,市教育局巡查组在原xx建设银行办公楼二楼及单元楼一楼发现3名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并现场拍摄取证。经查,市实验小学六(7)班数学教师彭xx和六(6)班语文教师熊xx,组织22名学生,分成二个班,在原xx建设银行办公楼二楼补课。其中15人是彭xx班里学生、7人是熊xx班里学生,每生每月收费400元;市实验小学六(5)班数学教师曾xx组织7名学生在原建设银行单元楼一楼补课。其中5人是曾xx班里学生,每生每月收费400元。

彭xx、熊xx、曾xx身为国家教师,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彭xx、熊xx、曾xx三人行政记过处分,扣发20xx年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令实验小学将该三人20xx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对市实验小学全市通报批评。

2.鲁xx,男,1963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2年7月参加工作,xx市经济开发区小学教师。

20xx年6月2日,xx经济开发区小学三(3)班数学教师鲁xx在班上向学生推荐了三本教辅资料,要求学生自愿到xx书店购买。经查,至6月9日,三(3)班大部分学生已经购买。鲁xx身为国家教师,其行为违反了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鲁xx行政记过处分。

各地各校必须要从上述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将此通报传到达每个教师,同时,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局“暑期病”专项预防整治实施方案》,与全体教师签订《教师暑期遵规守纪承诺书》,认真开展师德师风整训,教育全体教职工遵规守纪。今后如发现类似问题,将对职责者从严处罚,并实行“一案双查”,追究所在校园领导主体职责和监督职责,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三):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

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原担任领班期间(兼管仓库工具),职责心不强,不爱护公司财物,对工具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正常的出入仓手续,造成绿篱剪和禾镰等一批工具遗失,已难以追回,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其已严重失职,公司于xx年9月17日免去其领班职务,并给予一次改正机会,重新安排岗位工作。在xx年8月16日办理工具交接手续时,未按要求当场办理书面移交记录和签名确认手续,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补签移交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合理的状况下,其本人仍态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给予的改正机会,找借口推卸职责。

现对xxx同志作出xxx(处理结果)的决定。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四):

关于对计量科驻新选站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计量科驻新选站原站长单永文,计量员xxx、xxx,在2007年驻新选厂负责煤泥洗矸销售计量监督工作期间,组织纪律性松懈,工作职责心差,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造成了严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为教育违纪人员,警示工作职责心不强的同志,提高全员工作用心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则,经选煤处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有关人员以下处理:

1、单永文身为计量站长,不能以身作则,干好本职工作。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对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负主要职责。即日起免去站长职务,罚款三千元,调离计量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后,再另行安排。

2、xxx、xxx身为计量监督人员,不能严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煤泥跑量,丧失了计量监督的应有作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从即日起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罚款贰仟元,待停职反省后另行安排。

3、计量科科长xx,对该事故负有管理不善、严重失查的职责,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观后效。期望选煤处全体同志引以为戒,从该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工作职责心,努力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如再有因工作职责心差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从重处罚。

xx公司

2018年3月8日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五):

违纪处理决定

各驾培机构:

近段时间来,针对我市驾培市场出现个别教练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教学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现象,我处高度重视,透过调查核实,现对许xx等47名违规违纪教练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许xx等41名教练员(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存在不按规定计时刷卡培训及不随车教学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许xx等41名教练员通报批评,并脱产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3天。

二、xx驾校教练员邓xx使用报废车辆从事教学活动,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暂停其教练员资格6个月,脱产参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三天,并抄告公安交警部门。

三、xx驾校教练员何xx、苏xx驾校教练员侯xx存在不按教学大纲施教、不礼貌教学及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引起学员反复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报请省运管局同意注销其教练员证件。

四、xx驾校教练员邓xx、xx,xx驾校教练员方xx存在收受学员过关好处费、参与考试舞弊等违法行为(具体状况见附件二),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报请省运管局同意注销邓xx、xx、方xx教练员证件。

期望全体教练员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全面规范教学行为。全市各驾校要加强对所属教练员的管理,严禁教练员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今后,市处将不定期的对教练员教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教学培训过程中有不礼貌教学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查实后一律吊销其教练员证,对学员投诉多、管理不力的驾校将予以停业整顿。

特此通报。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xx年10月14日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六):

违纪处理决定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校园礼貌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状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3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校园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在校园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5、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理解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6、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7、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8、无故不上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9、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状况,校园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此刻必须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0、在校园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1、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2、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校园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3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14、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作文者。

15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16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校园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17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校园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18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

19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0、学生有早恋倾向,不理解校园教育者,勒令退学。

21、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校园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2、打架、斗殴者,视情节,校园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校园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3、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24、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校园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5、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七):

违纪处理决定

各有关县市区人事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维护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严厉查处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20xx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本次所有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二、2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20xx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

二○xx年十一月十七日

违纪处理决定范本(八):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校园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犯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带给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带给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例,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职责状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六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群众、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备,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群众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职责人承担职责,由群众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报刊、书籍等,根据状况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贪污学生贷款、奖学金、补助费、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带给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赌资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吸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十条违反《普通高等校园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婚怀孕无法继续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五)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或男女生之间行为举止不检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以上问题涉及个人保密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保密。

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规定,禁止学生私自在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到达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校园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屡次违反校园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校园规定的教学活动,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张榜除名。

第十六条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报销单、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汇款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资料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带给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弄虚作假,无故有意不交学费者;将学费借给他人、挪为他用者;虽然家庭困难,但生活铺张,高消费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院、系组织的群众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必须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毁坏花木、造成必须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烧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不礼貌行为,经教育仍拒不认错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酗酒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私接校园的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就业、入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带给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严重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

在校园内有不礼貌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撕毁或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二)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必须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型电器经教育不改;

(三)在校园集会、报告、演出等群众活动或食堂、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四)违反电信法,盗打电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盗打话费超过千元,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恶意欠电话费不交,根据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国家规定交清所欠电话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包括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者,应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的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能够重新申请贷款;

(二)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经一年以上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获得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学生干部(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上)受违纪处分者,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保留,材料入档。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校园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依据学习时间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一)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由学生所在系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来源分意见,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根据事件状况和系一级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来源分意见上报学院审批。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凡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张榜公示,并发至各系宣布执行;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园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工委审批备案;

(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校园处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校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校园《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校园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校园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各系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校园的文书档案;各系学工办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前应针对其受处分表现给予结论。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通用于所有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本、专科生、自费生、委培生。联办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XX年7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透过,自9月1日起实行。对我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违纪处理规定,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本规定由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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