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防火是每年的清明期间都必须去关注的问题,在2018刚刚过去的这个清明节,清明期间山林防火工作开展的怎么样?怎么总结?下面的范文一起欣赏!
又是一年扫墓季,山火处处逼人急。每逢清明节,**各地党政干部紧绷神经,如临大敌。源于潮汕地区清明期间,回乡下祭拜祖先,习俗便是放鞭炮、烧纸钱,甚至鞭炮放得越响越好,纸钱烧得越多越旺,加之墓地大多处于丘陵地带,林木杂草丛生,一不小心,星星之火便成燎原之势。因此每到清明节前后,**的大大小小的山丘,火情四起,既制造污染,又毁坏森林,破坏环境。
但是,今年**各地清明前后的情况比往年大有改观,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今年同比去年森林火灾宗数下降87%,过火面积同比减少93.4%。能够做到这样,一是移风易俗,大力宣扬文明祭祖,提倡鲜花礼炮代替纸钱炮竹。同时严格执行禁火令,以最严厉、最坚决的态度严查进入林区的烟花爆竹、纸钱、蜡烛等易燃易爆品;二是彰显法治力量,严格执法打击违规用火及火灾肇事者,各地对阻碍执法检查,引发山林火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刑事拘留,并第一时间广而告之,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起初,各地也出现了零星阻碍执法的情况,并在农村里引发了一场关于清明祭祖习俗弃旧迎新的争论。令人欣喜的是,在禁火令的推进过程中,防火工作成效显著,而且鲜花祭祀代替了纸钱蜡烛,礼炮鸣响代替了烟花爆竹。
面对今年工作取得的成效,我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山林防火工作年年抓,又年年成效欠佳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
一是风俗习惯使然。农村的传统习俗是老祖宗一代代传承下来,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群众基础,在人们的观念中已根深蒂固。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以及农村外出从商务工人员带回的观念上的碰撞和冲击,传统习俗的影响力日渐衰微,但依然保有其影响力。再加之农村是熟人社会,对旧有的习俗即使早该摒弃,但大家都这么做了,便彼此认同。如果一旦有人求新求变,便会招来质疑面对舆论压力,这种微妙的“平衡状态”需要一种外力来打破它。
二是法律观念未能深入人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普法宣传与法治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农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升,但许多村民拥有的还不是现代的法律意识,只是简单的法律心理,其理性认知水平较低,甚至包含着许多错误的认识。村民对山林失火和妨碍执法的法律认知不足,遵循纸钱鞭炮祭祖传统习俗的惯性思维优于可能引发山火承担违法责任的法律思维,加上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错误认识,导致部分人以维护传统习俗为由抗拒规劝,甚至因为暴力对抗执法人员或者引发山火而负上法律责任。
三是以往执法力度不够。比较而言,往年虽然也发出倡议,设卡检查,但是对违法行为在进行规劝制止时,面对部分村民的质疑及阻挠,各地在处理时随意性较大,没有保持一致,对违法行为未依法给予处罚,听之任之。导致许多本想遵规守法的村民,也纷纷“倒戈相向”,山火防止工作成效不大。今年的清明期间防火工作之所以取得较好成效,在于站稳法律立场,彰显法治权威,突出了一个“严”字,只要暴力阻挠执法或引发火灾,严格依法处置,并广而告之,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和震慑作用。
虽然我们在今年的山林防火工作运用法治手段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只是一时之功,如何将取得的成效化为常态,进一步推动农村的法治建设。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用法治思维引导农村传统观念。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历史留存下来并且得到人们心理认同的规则,既包含了陈腐、落后的习俗,也存在积极、正面的元素。如清明祭祖,互相攀比谁烧的纸钱多,谁买的鞭炮大而响,无疑是传统习惯和扭曲的“价值观”结合的产物,并且其导致的火灾隐患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但清明祭祀祖先也包含着慎终追远、感恩传承的积极思想内核,因此,对传统习惯要理性面对。但此时,依靠村民自我取舍达到理想效果并不现实,那么注入法律思维,培育法治文化就十分必要了。对不符合法治要求的,予以革除,科学更新,符合法治要求的,因势利导,使农村传统习惯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是通过乡规民约将法律思维转化为村民的日常行为准则。法律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法律条文对于广大村民来讲,生涩难懂不易接受。乡规民约是村民基于自治依程序制定的,在话语表达可以是方言土语,接地气,更容易被认同接受。村民现在因为对法律的敬畏,改变烧纸钱燃鞭炮的习惯,代以鲜花礼炮,但如果将这一改变通过村规民约变为日常行为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那么法治的效果便在日常生活中得以长久了。当制定乡规民约成为村民自治常用方式,那么法律思维,法治理念便在日常生活中被逐步树立起来了。
三是理顺农村治理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与农村治理体系以及基治理能力息息相关。许多本该通过农村组织的基层自治推动的传统习俗的改良以及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因为农村治理体系不完善、能力不足而效果不佳。村两委或者因为忙于大量的行政事务所抽身乏力,或者因为治理目标不明确积极性不高,或者因为自身法律素养不高推动效果不佳。一方面村两委与村民缺乏良性沟通,另一方面,除了村委会外没有为民众提供参与村务决策的平台,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高,自然无法转化为村民自觉的行动。因此,理顺镇与村、村两委的关系,构建村民参与村务的平台,保障其自治权利,对提高农村的治理效率尤为重要。同时还要在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两委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律型的农村干部,带领村民知法、敬法、守法、用法。
四是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法制宣传不能流于形式,到农村摆个摊接受咨询送法下乡,或者印制派发法律宣传册这种“运动式”的普法宣传对于培养村民法律意识作用有限。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如编排法治内容的小品、歌舞、戏剧以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下乡;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普法覆盖面;如对村干部、村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开展针对妇女儿童的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培训,针对务农人群的水利、农技等方面的法律培训,针对村干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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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清明期间山林防火工作总结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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