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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9-05-14 09:56: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2018年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有需要的小伙伴赶紧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市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学校应根据本校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在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六)完成好上级布置的各项临时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清单),实行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

第三章  校内安全

第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学校接送学生(校车)、教职工车辆管理制度;

(十)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与应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责任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xx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十七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严格落实《xx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市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校舍场地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市局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门卫、炊事员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在安全隐患整改清单上做好记录,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 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  应急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  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xx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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