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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精选

时间:2019-05-14 09:57:16 网站:公文素材库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精选,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篇一】

    作为一名转隶干部,我一直关注《监察法》草案审议等动态。从《监察法(草案)》出台到表决通过,自己为之激动。根据《监察法》明确的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较之前增加很多,这意味着我们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通过一段时间认真而刻苦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显示了党和国家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加强了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将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推进。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监察法》是我们的责任,更是一项政治任务。要在政治上站好位,在学深、悟透、笃行上下功夫,将《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良好的政治素质,饱满的工作热情,极强的工作能力,坚定的政治责任心,履行好纪检监察新职能,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提高政治站位,学深《监察法》。深入学习《监察法》立法目的、条文内涵和逻辑关系,是弄懂和用好监察法的前提和基础。纪检监察机关始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学会政治方法,怀有政治责任。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深学细研《监察法》。“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我们只有对《监察法》条文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全面掌握条文内容、吃透精髓要义,才能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才能准确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涵,才能不断增强专业能力,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贯通纪法衔接,悟透《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攥指成拳,合力反腐”,《监察法》的诞生开创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新局面,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完善了国家法律体系,彰显了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监察法》的表决通过,对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熟悉党纪党规,更要认真悟透法律法规。我们要带头学习、宣传、落实,做到纪法贯通、纪法衔接,让《监察法》在保障反腐廉政建设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掌握实践操作,笃行《监察法》。学习只是手段,学以致用才是目的。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牢“四个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政治定力、政治担当,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听从党的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我们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及要求,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干部分类采取12种调查措施;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合法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以反腐倡廉的实效成绩彰显《监察法》的威力。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2018年,是撸起袖子加油干的一年,更是纪检监察干部有新作为和新担当的一年,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乘着新时代的浩荡东风,加满油,把稳舵,鼓足劲,让纪检监察事业这艘巨轮扬帆远航。

    【篇二】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篇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监察法草案审议通过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首先,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着眼于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思维开展学习,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后,对纪检队伍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打造建设一支对党绝对忠诚,政治坚定、无私无畏、敢于担当的过硬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落实的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重中之重还是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监察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法治思维,用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手段。严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篇四】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认真学习,其心得体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新时代,加强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发,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就要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将更加清新。

    一、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觉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始终保持以党中央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自觉履职,方可清心寡欲

    我想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工作态度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可能想的就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存在得过且过,他们一心某事而不干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自觉履职,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着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正义举报,提供线索。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尊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晴空万里,山清水秀。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3月20日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篇六】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律地庄严面世奏响了国家依法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新乐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反复的决心。

    监察法的面世保证了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一竿子插到底”。 以往的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问题线索止步于纪律约束、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只能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审理。随着监察法的诞生,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纪监委在党委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两项职能,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一个执纪机关也是一个执法机关。这样一来,保证了纪监委取证的合法性、也是整合了资源,节省了人力开支和简化了办案流程,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合法化了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举措新做法,实现了反腐机构纵向垂直横向整合。

    监察法的面世确保了“名正言顺”地执纪问责。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增设的监察委对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进行监督。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各种类型、各个职级的公职人员,监督范围之广、监察力度之大史无前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势必出台专门法律保证监察委的合法性和履职依据来保障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权利,严格规范了办案流程,加强了全面监督,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反腐的法治思想,实现了向纵向深扩大反腐影响力和“名正言顺”地惩治腐败行为。于是,监察法应运而生。

    自秦汉时期开始,就有御史大夫、监郡御史,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监察机构我国自古有之。如今,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良法促善治,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依法领导、监督监察委开展各项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扩大了监察对象,规范了监督责任,细化了失职、失责,使得我们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大跨步的迈进了一步。

    【篇七】

    4月12日,xx区纪委举办学习贯彻监察法专题培训会,邀请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xx述授课辅导。培训以视频连线教学为主,全区各部门、街镇、经济板块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及主要工作人员集中“充电”。

    培训从《监察法》“是什么”,我们具体“怎么办”讲述实际意义和具体内容,管用、解渴。在现场听了讲课后,xx城管委会纪工委书记何琼表示,马主任讲课生动真实,不仅对监察工作有了理论指导,教授了具体方法,使我们工作实操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xx城管委会对相关培训内容立即安排向纪工委成员进行了传达,并展开了学习讨论,总结出三点要义:

    一是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培训中马主任反复强调:纪检检察机关的任务与过去不一样了,纪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监察法中明确了12中调查措施,大家可以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二是要坚持对所有形式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查全覆盖。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马主任对公职人员的范围也做出了详细的解答,给我们具体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民是党领导和执政的力量源泉,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现在群众对腐败问题意见很大,要保持高压态势,为民纪检监察人员要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要让群众参与,从群众中获取信息、汲取力量。

    【篇八】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表决了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体现了我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将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因此,应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改革限权,用法治压缩腐败滋生空间。腐败问题高发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制约,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权力的大幅退缩。应建立有限政府,摒弃神话政府、全能政府模式,代之以新型有限权力政府模式,打破公共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公共权力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为此,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革对政府而言是限权,对市场而言是松绑,对公民而言是赋权。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滋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加强监督制约,用法治防范权力滥用。没有人天生是贪官,解决权力腐败关键要靠制度。好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制度机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以法制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要依法理清权限,对依法确认的权力要细化、量化,按照法律法规对权力做出程序性规定,规范运行流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实施科学分权,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有效防止权力如“牛栏关猫、进出自由”。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无处藏身,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腐败的成本。

    加强立法建制,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反腐败立法建制,目的在于把反腐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杜绝因人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使反腐败工作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加快制定反腐败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公共信息公开法、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等,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有关行zd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制度执行。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执行到权,切实保证权力依法廉洁高效行使。要开展宣传教育,内化为执行的习惯,为制度执行创造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重典惩处,发挥司法最后防线作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腐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实践证明,反腐败越坚决,对腐败越实行零容忍,就越能发挥震慑力。

    【篇九】

    新时代孕育新征程。3月23日,在监察法通过的第三天,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成为纪检监察发展史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刻,注定非同寻常;这一笔,必将载入史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猛药去疴,重拳出击,“老虎”相应落马,“苍蝇”纷纷拍灭……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持续增强,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党心民心为之一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当“看风景的人”,更不能当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责任感,坚定扛起使命,重整行装,冲锋在前,以“再出发”的精神投入到神圣而光荣的纪检监察工作中。

    “看风景的人”游离于“风景”之外,看风景“怡然自得”。“吃瓜群众”游离于“真相”之外,看热闹“谈笑风生”。纪检干部纪检干部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光荣使命,一定不能当这两种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时代,纪检干部还肩负着监督调查处置的特殊使命,手握惩治腐败的“尚方宝剑”,如果甘当“看风景的人”,甚至乐当“吃瓜群众”,不敢唱“黑脸”,不敢当“包公”,不愿得罪人,不愿“管闲事”,对违纪违法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看见了当没看见,发生了当没发生,实质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是 “不作为”,更是失职、渎职。

    纪检干部不仅不能当“看风景的人”,也不能当“别人的风景”。当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空前关注,各级党委寄予厚望,广大群众更是“翘首以盼”,甚至有少数违纪干部“冷眼旁观”。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面对各界目光,广大纪检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树立“凭实绩进步、靠素质立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纪检监察事业上。要拿出“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聚焦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和查处“微腐败”,积极当好新时代“护林员”,踏踏实实干出一番业绩,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回应社会期待和人民期望。

    只有全面从严,方能海晏河清。新时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国家的掌舵者、人民的领路人身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更深入,让风更清气更正,让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篇十】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监察法的通过实施,将让反腐败工作有法可依。党员干部如何坚持心怀戒惧的心态,既成现实需要研究的课题,也是一道必答的考题。

    明代理学家方孝孺认为:“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不难理解,句中所说的“善怕”并非指懦弱、胆小怕事,而是启示我们对法规纪律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如此才能言行适当。为政者要善怕,心有敬畏、行有戒尺,掌握好分寸、把握好自己。如此,才能站得稳、走得顺、行得远。可见,“怕”是人生智慧,也是做人品格。

    “怕”就是要心存敬畏。《监察法》的出炉,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必将成为反腐败新“利器”。凡清官者,讲规矩、守纪律,心中有法;凡贪官者,心中无法,不“怕”成为核心。习总书记强调,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党员干部,莫忘“怕”字,乃人生真谛,“怕”是做人做事的规矩,是自我净化的总遵循。只有常存敬畏之心,才会不作秀、不作孽,时刻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才能堂堂正正为人,踏踏实实做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缺少“怕”字,为人处世狂妄自大、肆无忌惮,贪得无厌、无法无天,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可见,敬畏是为官的一种态度、一种信念,一种素质、一种境界。

    “怕”就是要信念坚定。革命老一辈为我们树立了“怕”的典范。毛泽东戎马革命一生,不惧任何艰难险阻,但最怕老百姓受苦遭穷,当见到农民吃糠窝窝头时,禁不住掉下眼泪,这种“怕”蕴含着一种忧患和勤政意识,显现出一种信念与境界。信念,就是要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追求。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如果一个人没有理想信念,就不会去坚持和奋斗。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有对共产主义的美好憧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刻牢记对党的承诺,坚定入党时的初衷,坚守誓言,用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怕”就是要使命担当。杨善洲说过“共产党人什么困难也不怕,就怕脱离群众、失掉民心。”这种“怕”的理念,是一种使命担当,体现的是共产党人为民情怀。使命担当,体现的是对党的事业的坚定忠诚,对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对崇高使命的执著坚守。当前,面对改革中的深层次难题,要知难而进使命担当。作为党员干部要体现在使命担当上,要有“一心为民”的真心、“敢为人先”的勇气、“淡薄名利”的胸襟,大胆探索找路子,真抓实干谋福利,把群众工作干实、干细、干好,才能获得群众的信任,才能赢得“民心”。

    【十一】

    “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

    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写入宪法,这是一个见证历史的时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施行提供了权威的宪法依据,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下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它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也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开展日常监督,做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成立监察委势必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最强有力组织保障,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把反腐败写入宪法这样的顶层设计,是我党的一个创制之举,是擅长修路的中国人给自己修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建立全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反腐败,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升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水平,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十二】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反腐败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反腐败重拳出击引发全世界瞩目,力度大、效果明显。我们国家迫切需要把传统反腐纳入法治化的规范轨道。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字之改”,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制”偏重于法律的制定,而“治”是动态的,还包括法律实施,讲“法治”比讲“法制”更全面,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从无到有,监委诞生。其实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监察体制起源非常早。早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始皇时期,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隋唐时期称谏官,谏官专门负责匡正国家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权力巨大的监督机构。党中央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法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对制定国家监察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举旗定向、把舵领航。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确立善的,防止恶的,称之为礼仪;禁止错误的,确立正确才称之为法律。无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只是为了形成一个约束,评判标准。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顶层法律设计、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制定监察法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有利于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原原本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化思考,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首先,在“学懂”上下足功夫。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监察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包括行政处分、提出问责或者监察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置。以上条款,清除了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说,今后我们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宽、人员更多,肩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职责也更加重大。

    第二,科学运用各类措施。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种措施,这让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原来在纪检工作中,我们经常使用的仅仅是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一些较简单的措施,现在措施增加了,我们就需要根据调查情况来确定使用哪种措施才得当。

    第三,提升法规法纪水平。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越多,对纪检干部能力的要求就越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干部或多或少出现了等待、观望、浮躁、不知如何适应等情绪,要摒弃观望、恐慌心理,端正态度,在学好用好监察法的同时,还要继续强化对宪法、党章党纪党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升法规法纪能力水平,大胆行使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总之,纪检干部要时刻以“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自己,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用好监督、调查、处置措施,为建设荔波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而努力。

    【十四】

    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作风建设上,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四风问题因其本身固有的复杂性、反复性,铲除四风根源不可毕其功于一役。只有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四风”反弹,作风建设当“以怠为败”。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思想上不懈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当前纠正“四风”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以案警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政治信号,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行动上狠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强调,“坚持以上率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体现了党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当前,作风建设已步入“深水区”,很多表面的问题渐渐隐化了。“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推进作风建设一刻不能松、半步不能退,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要锻炼过硬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不掉队。“四风”违背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我们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一旦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生命力。要坚持党管干部,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年轻干部;要坚持抓住“少数关键”,进而让政治生态走向良治、善治;要旗帜鲜明的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党风正,则政风清;政风清,则民风善。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到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阶段。船行中流,一篙松劲就会前功尽弃。我们全体党员要清醒认识到纠正“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紧思想之关、抓行动之实、锻组织之队,谨记“以怠为败”的良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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