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库 首页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9-05-14 10:14: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切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各级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行、甚至进人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 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不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182552.html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