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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精选范本大全(13篇)

时间:2019-05-14 10:36: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对车辆的管理要越来越严格。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车辆管理制度精选范本大全(13篇),大家可以进来看看!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节约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用车,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

1、区社车辆实行办公室集中管理、调配,驾驶员专人保管的原则,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辆。驾驶员不准擅自用车,违反者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和驾驶员承担。

2、车辆的使用。在保障区社主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各科室用车,应提前申请,由区社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统一安排。

3、区社车辆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特殊情况,应经区社领导批准。

4、车辆无特殊情况,夜间和节假日一律入库,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管理

1、每月应安排1次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驾驶员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每日清洁,每周紧固、润滑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出勤率,确保出车任务的完成。

2、车辆维修要提前申报,超过500元维修费的,要事前报预算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修理。确有特殊情况,须在事后2日内补单。

三、车辆的安全和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2、驾驶员应服从分配,出车安全准点,服务态度端正,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出车任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确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扣发相应的岗位目标责任奖。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3、办公室和汽车驾驶员要保管好车辆的相关证件,按时验车。证件遗失、贻误验车,由办公室和驾驶员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4、驾驶员出车补贴:实行路程(公里)补贴,目前暂行0.10元/公里补贴。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一、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等有关方面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

二、驾驶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禁酒后、疲劳、带病驾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驾驶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积极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定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故障隐患进行排除。

五、中心车辆主要保证领导和工作用车,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公务用车,办公室要做好车辆各种费用的缴纳管理工作。

(篇三)

为保证委内公务、各类活动、重要会议以及政务性接待工作用车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管理

(1)本委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的调度和安排。

(2)委领导用车相对固定,特殊情况,委内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车辆时,由用车人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配。

(3)待命的车辆统一停放在车库,司机在办公室待命。

(4)用车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要车后转交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委领导执行公务期间,不得自驾公车。

(5)办公室确定的节假日值班车辆,司机外出和值班均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2、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娴熟的驾驶技术以及充沛的工作精力。

(2)服从领导安排,遵章守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保证行车安全。

(3)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不开英雄车、酒后车、赌气车。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4)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发生与车辆驾驶无关的费用。

3、违章与事故处罚

(1)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违章罚款均由自己负责。

(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视其所负责任大小分别予以经济赔偿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市直有关单位规定执行。

(3)驾驶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章驾驶,将责令其离岗检查,视其态度和工作需要再做安排。

(4)严禁私自出车,否则其费用和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4、车辆费用管理及报销程序

(1)车辆在机关运行期间或外出之前,应在办公室指定加油站用油卡加油,不得给无关车辆加油。外出期间临时加油的,乘车人应及时在加油发票上签字。

(2)办公室负责审核车辆当月消耗的总油量和公里数的合理性,如出现较大差异,排除机械故障原因以后,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其差异部分不予报销。

(3)小车司机负责对本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坚持必须和合理原则,在车辆进行维修之前,先填写报修单,注明修理原因、部位,制定出费用预算后报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以后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陪同修理。在修理厂修理过程中出现与修理计划较大差异时,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经确认后调整。

(4)汽车报修单作为财务与修理厂结算的内部控制程序依据,杜绝无计划、超范围的修理,办公室直接与修理厂进行结算。车辆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的费用,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并提供修理明细清单,由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后方可报销。

(5)车辆大修参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将车辆报销费用每一个月到办公室报销一次,费用按此填报,过路过桥费,按次粘贴。填写好费用报销申请单到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复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篇四)

**区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省、市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常委所在部门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区监察局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由区委办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对机关公务车(湘C11191)建立出行记录台账,由区委办进行管理,该车原则上是区级领导的公务活动用车。区级领导如有用车要求,可通过各自办公室向区委办报备,由区委办统筹安排。各办公室根据公务活动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经区委办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出车。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末及节假日期间,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区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区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分别由各办调度安排,固定区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其他车辆由各办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区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区级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各办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各办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驾驶员、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据实填制费用报销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按程序统一办理。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车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机关人员、车辆、物品出入与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内车辆进出畅通、停放有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维护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和形象,结合政府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机关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保安人员不得脱岗、缺岗,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必须安排人员顶岗。

第二条  机关大门实行定时开关,即工作日期间,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半小时打开大门,上下班时间到点后1个小时关闭大门,大门关闭后除机动车辆进出开启外,自行车、行人等一律从侧门进出。

第三条 非本机关工作人员来访、办事出入大院时,经保安核实身份证件后,填写出入登记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机关。对闲杂人员或不遵守本规定的其他人员,保安应制止进入。保安发现出入人员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汇报。

第四条  上班期间,非本机关车辆(没有纳入统一登记的)需要进入县政府机关的:一是到县政府机关开会的,会议主办单位提前到门卫室说明参会人员情况和进出时间,由保安统一指挥安排停放;二是上级来检查的,由接待单位派工作人员进行引领,由保安统一指挥安排停放;三是来访、办事的车辆,经保安核实登记后,由保安统一指挥安排停放。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机关后,必须按照行车标志线路行驶,不得逆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鸣笛和大声鸣放车载音响;车主离开车辆,必须关好门窗、上好锁、带离贵重钱物;三轮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禁止驶入机关办公区。

第六条  进入机关的机动车辆如需停放的,必须停入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县政府办公楼门厅前原则不得停放车辆,即停即走,因特殊情况需停留的,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三会议室与政府办公楼门厅之间的过道原则上不允许停放车辆,因特殊情况需停放的,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分钟。所有消防应急抢险通道内严禁停放车辆。

第七条 非本机关车辆(没有纳入统一登记的)一律不允许停放在机关内过夜;未经同意擅自停入的,如发生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概由车主自己负责,门卫保安不负任何责任;夜间及双休日非工作时间禁止外来人员、车辆出入机关,特殊情况需出入的,各联系部门应事先通知门卫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核查后决定是否放行。

第八条 摩托车和自行车进入机关,必须停入指定地点(机关大门内侧停车点、各栋办公楼底层停车点、县信访局办公楼东面停车棚、县政府办公楼东面停车棚),禁止在行车道旁、礼堂周边等地停放。违反上述规定的,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然不改的,保安可给予锁胎、扣车等处罚。

第九条 车辆在机关内停放要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一车一位,停放整齐(车头朝外),确保出入畅通,严禁一车占用多位。划定有指定停车位的,必须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上。如遇上级领导到机关检查工作或有其它重要活动或会议的时候,机关车辆应主动让出车位。

第十条 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发现乱停车现象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车辆堵塞要及时进行疏导。对不服从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车辆,保安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其单位领导,予以批评。对不服从管理或强行停放的车辆,保安人员要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并联系县交警大队或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处置(锁车或拖车)。

第十一条 门卫保安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出入停放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私拉关系,违者从严处理。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时组织检查,门卫保安人员未认真做好人员进出登记管理或发生车辆乱停放影响交通秩序的,每发现一辆扣人民币50元,并抄送保安公司。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公司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

为加强系统车辆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做到厉行节约,保障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系统车辆(包括师局、各分局的车辆)只用于公务,不得私用,不得外借使用。

二、驾驶员要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师局、分局领导要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职责。

三、师局机关车辆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并做好用车登记。分局车辆使用由分局负责人管理、调配并做好用车登记。用车登记写明用车时间、用车人、用车事由等,以便备查。

四、师局领导用车通知局办公室安排。各业务口需要使用车辆,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局办公室要做好派车登记。

五、下班后和休息日、节假日期间,除公务需要用车外,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库、办公楼前等),公务用车结束后驾驶员也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车库、办公楼前等),不得随意停放,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六、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照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凡违反交通法规受处罚的,其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凡发生交通事故且我方驾驶员有责任的,驾驶员要承担责任。

七、禁止公车私用,凡因私出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师局车辆如需维修,局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分局车辆如需维修,分局要以书面形式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系统车辆外出途中遇特殊情况需要修车,驾驶员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七师国土资源局**年7月24日印发的《七师国土资源系统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试行)》(师国土资发〔**〕51号)同时废止。  

(篇七)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对国土资源所公务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消耗,各基层所所长是主要负责人,驾驶员是直接负责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驾驶。

第三条 所长不得兼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临时确需所长或其他人员驾驶车辆的,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报局领导同意。临时驾驶期间,驾驶者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用车人及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凡违规、违章、违法造成的后果,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接受经济处罚或行政、刑事裁决,主要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和行驶安全。

第七条 驾驶员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确保车身安全的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否则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驾驶公务车辆不准在饭店、酒楼等餐饮、娱乐场所停靠。

第八条 各基层所车辆平时由所长负责管理,驾驶员要保证工作日手机或电话畅通,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调派。

第九条 各基层所车辆在全县范围内出发由所长负责派车,因特殊情况在本县范围以外出发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局长批准。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私事需要使用的,必须报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长批准。

第十一条 更换驾驶员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未经办公室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钥匙交给他人,更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责任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二条 各基层所车辆燃油、维修、维护费用,由各基层所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年检由局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工作中,若有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认真履行驾驶员岗位职责、不服从调派的,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或停职检查的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车辆管理、使用、操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管护、爱岗敬业、文明驾驶,不开英雄车、疲劳车,不酒后驾车,在行车过程中全年未出现大小安全事故的,各所视情况给予驾驶员奖励。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八)

1、车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首先必须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和特殊工作用车。

2、严格实行派车制度。各科(室)用车,须报经局长同意,由办公室安排。

3、驾驶人员要爱车节油,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

4、车辆维修保养或购置零配件,必须事前由驾驶员提出项目预算计划,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5、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出车在外,除外),但加油发票必须经乘车人签字证明,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6、驾驶员在公务外出中因交通违章造成的扣分及经济处罚,由驾驶员自付。发生的交通肇事,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单位和驾驶员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7、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外出公干,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保证领导和各科(室)用车随叫随到。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是指本单位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的特种车辆及向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具体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及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等。

   第三条 办秘书处是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载仪器配备及更新等,由指通处和信息保障中心提出意见,按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特种车辆管理。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条 严格控制特种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严格执行特种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送相关领导。

   第七条 严禁特种车辆私用私驾。禁止将特种车辆用于非特种任务以外的用车,一经发现并证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执行特种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第三章  调度使用与申请

   第八条 正常工作时间,特种车辆参加重大活动、应急使用、拉练训练等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岛内因特殊情况用车及出岛任务由主要领导批准,由秘书处统一调度安排。

   第九条  经办主要领导同意,办领导舟山市外出差用车时,需提前一天告知秘书处,秘书处根据用车情况向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用车。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公务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特种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办所有车辆保险、年审等。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当次结算,不得延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结算;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办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秘书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办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财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篇十)

为了加强对区行政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创建一个整洁、舒适、文明、安全有序的办公环境,确保机关政务活动的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我区行政管理中心现状,结合中心管理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管理制度。

一、人员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一卡通出入,驻外各单位发放若干公用工作牌。工作人员出入区行政中心时,应主动出示一卡通,因故未携带一卡通时,应办理登记手续。若有人员变动及时收回一卡通,并上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来区行政管理中心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来客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关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由保安人员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进入;手续不全或接待单位不予接待的,禁止进入大楼。

   3、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内召开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参会人员较少时,参会者凭书面通知或有效证件进入;参会人员较多时,主办单位应派员到指定入口处协助保安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4、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严格按《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引导和劝解。对正常信访要引导至信访部门;对非正常信访要及时进行劝解,并第一时间报告信访、公安部门和专项处置小组,各有关单位按非正常上访处置预案履行职责。

   5、遇人员上访时,如人数较少,由区信访局及驻区府警务室值班人员引导至信访接待大厅;如人数较多,按规定派代表由相关工作人员引导至接待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大楼。

   6、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加强大楼内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调查、报警,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7、双休日、节假日和下班后,非区行政管理中心办公大楼内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大楼,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

   8、对不出示证件、不按规定登记、不听劝阻而强行闯入者,坚决不予入内,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车辆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的公务用车、工作人员私车出入实行统一管理,发放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各使用人员要将通行证放在车辆挡风玻璃的醒目处,凭通行证出入。

   2、驻外单位、镇、街公务用车统一发放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和若干公用通行证,凭通行证出入中心,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时务必携带通行证,并放在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

   3、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一经发现车、证不一致,即予以没收。若有车辆变动,应及时联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4、为确保区行政管理中心交通秩序,无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上级单位和来访参观的客人,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联系,经确认后给予放行。举办活动、召开会议时无通行证的外来车辆确需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联系,以便掌握情况酌情放行。

   5、区行政管理中心保卫人员要加强外来车辆的出入管理,以防范和杜绝违禁(危险)物品的流入。如发现可疑携带违禁物品者,保卫人员要及时阻止、上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6、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并按规定停放在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7、进入区行政管理中心的所有车辆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路线行驶。遵守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

   8、区行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社会停车场地下室的非机动车车库里。

三、物资的管理

   1、区行政管理中心内各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入院的,保卫人员要做到严格查看、登记并发放回执单,并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出中心时回执单交保卫人员收回。

   2、区行政管理中心内需要出院的物资,保卫人员要查看所有物单位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和清单,对照无误后,留下证明和清单方可放行,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物品出院。

   3、进入大楼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和安全防范要求,并自觉接受门口保安人员的登记检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4、外来人员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一般不得带入办公大楼内,确需进入的,由接待人员领进、送出,以防意外。

5、装卸货物在主楼后侧进行,装卸过程中车辆、货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时搬运。

四、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局机关纪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车队长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工作人员公务派出单》(以下简称《派出单》),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派出单》(出车事由、地点、时限等),并经公务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日未公出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公出人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公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发现一次,正式职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聘用人员直接解聘。

第十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驾驶员有责任的,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10%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局领导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探亲、访友、接受宴请等私人活动使用公车接送、服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个人使用公务车辆的,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要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行“车队长”负责制,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下午2:**、下午5:**—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要在指定的汽车修理厂修理及保养,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原则上不允许在指定修理点外修理车辆。车辆维修实行事前申报,即车辆出现故障、常规保养(包括保险、年检、洗车、车内装饰等)、维修更换配件时,需经车队长确认后向办公室申报(1000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1000至**元、包括**元,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单位修理,修理完毕由司机验车后,在维修单上签字,并及时反馈维修产生的费用,定期统计车辆维修情况。修理费用结算实行“修理与结算”两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辆修理审核把关,财务室负责修理费用结算。车辆修理需更换配件的,需将旧件交回并登记,未交旧件,新件不予报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车辆保险费应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车队长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二)

一、机关车辆是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办事、出差、下乡等活动的备用交通工具,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

二、车辆由办公室管理,统一安排,因公用车必须持办公室出据的派车证,无派车证司驾人员不得出车。

三、司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禁止转借他人或无派车证出车。

四、严格控制车辆维护、保修等费用支出,先由司驾人员申请,办公室核实后,随同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出车里程,即丰田百公里控制在14公升左右,桑塔纳百公里控制在10公升左右,核实后给予报销。

六、司驾人员除出车外,必须执行稽查大队的考勤、学习等制度。

(篇十三)

(一)车辆是事业编制人员公务用车。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调度使用,其他人员非紧急和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动使用车辆。

(二)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认真执行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

(三)因工作需要的,一般要求提前一天报备,说明用车人员、工作事由和出车时间与地点等情况用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并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能用车。

(四)车辆安排坚持先预约的先安排、先急后缓原则;长途与短途用车发生矛盾时,先安排长途。

(五)驾驶员应认真保护好车辆,及时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车辆修理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修理点修理。

(六)驾驶员应根据办公室调度出车,不得私自出车。未经办公室同意出车的,视作公车私用;非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于单位。

(七)驾驶员要遵守作息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出车到达目的地后应在原地等待。如没有出车任务,应在办公室等待,有事外出应请假。驾驶员须将当月油耗、行驶里程、修理费等情况记录上报局办公室。

(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它不应带入车内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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