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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的论文

时间:2019-05-14 10:36:24 网站:公文素材库

下面给大家带来的是一篇关于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的论文,消费信用立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下面的论文一起欣赏!

摘要:随着我国信用消费交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纠纷也涌现了出来。为了保护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从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三方面,探讨了消费信用立法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4) 08-0342-01

一、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消费信用健康发展的需求

消费信用是销售商或者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货币,消费者在将来某个时期偿还的信用。1998年以后,随着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的消费信用得到快速发展。随着信用消费交易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交易纠纷也涌现了出来,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只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规、规章。因此,我们要尽快弥补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空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消费信用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

(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二者之间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由于消费者是一个个体,而销售者往往是一个团体,因此消费者无论在经验还是专业知识方面都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信用消费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物,由它而引起的许多法律关系是《消费者保护法》里所没有涉及的,单单引用《消费者保护法》的一般性原则是无法有效解决消费信用领域的冲突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信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完整的消费信用法是势在必行的。

(三)限制消费信用消极社会效应的需要

消费信用的消极社会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其中,信用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是目前消费信用最大的缺陷。消费者的过度负债会降低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一旦消费者遇到失业或者重大疾病等情况再加上其本身所负担的高额债务,很快就会陷入生存的困境。有些人为了生存不惜偷窃、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解决过度负债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消费信用法,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予信用时,应当认真的审核消费者的还贷能力。

二、我国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

确定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制定消费信用法的前提与首要任务。我国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既要做到与政府信用、银行信用有所区分,又要做到调整的范围够宽泛、内容够详尽。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消费信用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以下四种:

(一)消费信贷关系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向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贷款用以购买消费品的信贷行为,它是发生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的一种银行信用关系。如今我国各个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都属于消费信贷,而银行与信用消费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就是消费信贷关系。

(二)销售信用关系

销售信用是发生在销售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商业信用,它是消费信用最早出现的一种形式早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已经产生。这种信用关系主要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

(三)辅助信用关系

消费信用关系除了包括消费者与信用授予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消费信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所谓辅助信用关系,即消费者或信用授予人与合同的居间人、代理人等之间所发生的信用关系。将辅助信用关系纳入消费信用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解决消费信用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冲突,从而促进我国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消费信用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信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 “反映消费信用活动和消费信用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用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消费信用法应该确立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消费信用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信用消费者的信用权利。所谓消费者的信用权利是指: “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民享有获得消费者信用贷款(包括参与分期付款买卖关系),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权利。”实践中大量消费者上当受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其正常生活并导致信用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在制定消费信用法时应该站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并对已经受害的消费者进行及时的救济,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信用权利,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与正义。

(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原则

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引导消费者科学的、理性的消费:既要引导消费者学会适度消费又要引导消费者学会生态消费。“适度消费是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合理安排消费,既反对禁欲主义的贬抑消费又反对享乐主义的张扬消费,是一种理性的消费。”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促进生产,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时我们可以通过消费信用法规定哪些产品(不具有生态环保标志的产品)禁止实施信用消费,哪些产品(具有生态环保标志的产品)可以实施信用消费,并对其信用消费提供补贴或者优惠。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导消费者生态消费。

(三)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而能效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发展缓慢。针对该种情况,我国在制定消费信用法时应该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消费信用杠杆来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状。例如:我们可以将高新技术产品纳入信用消费的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或者消费信贷服务,刺激消费者消费。而对于那些低效能企业的产品,我们可以制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对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进行限制或者干脆不予授信。总之,我们要合理利用消费信用的杠杆作用,对信用消费者进行适度的引导,从而达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EJJ.1997(1).

[2].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法学杂志EJl.2004年25卷。

[3]曹诗权,龚瑞.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研究[J].2004(4).

[4]夏少敏,法国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考察,消费经济EJl.2001(5).

[5],论信用权,法学EJl.2001(1).

[6].我国消费信贷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暨南学报(哲社版)[JJ.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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