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需要严格的监督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思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摘要:作为我国财政体系建设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是控制财政税收、提高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不仅有利于实现财务模式的创新,同时也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洁性和透明性,进而使其更好地发挥在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提供坚实基础的作用。就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运行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大量问题,如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弱、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等,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作为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体制是国家各级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党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市场中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相较于一般性政府工作,财政税收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受到利益的驱使和驱动,在实际的工作中极易滋生腐败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传统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显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相关监督机制模式创新刻不容缓,在具体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只有确保各种监督协调机制能够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廉洁性,进一步的,才能使财政税收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监督不规范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和事业单位正处于经营机制的转换过程之中,受此影响,其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着较多问题需要解决,与此同时,在众多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中以管理监督的不规范最为突出,具体来说,管理监督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人员职能分配不明确、责任分工模糊,导致具体的工作无法得到彻底贯彻与落实,进一步,使得具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这不仅将严重影响财务工作的廉洁性;进一步的,还将给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模式的创新与优化造成较大阻碍。第二,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价较低,面对一些新问题时往往不能有效对其进行应对和解决,导致工作的落实效率和开展质量较低。第三,人员职能行使力度弱,就现阶段,我国的人员职能履行情况来看,尽管财政部、财政税收管理人员有着一定的权力,但在行使自己的权力与职能时往往还是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这不仅使得人员执行力弱化,也直接造成了监督管理的效果与效率大打折扣。
(二)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
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是导致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分析时,为保证分析效果,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第一,分税制度。就目前我国的分税制度来看,在对其进行改善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缺陷,作为财政税收改革和完善的关键,分税制的改善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财政税收工作整体质量的高低,若分税制得不到完整的改善,则不仅将导致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同时还可造成地区建设和经济发展出现问题。第二,财政税收体制结构。就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结构来看,其中还存在较多的关于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问题,与此同时,在调控社会各阶层收入的公平分配的税收种类方面也还较不完善,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进一步的,还可能导致税收财政预算和使用无法正常进行,使得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缺少足够的资金。
(三)管理流于形式
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财税的监督管理还较多地体现在行为上,这使得大部分监督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将较多的注意力放在监督的形式上,而往往忽视了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更加深层次的意义。因此,要完善财税税收综合管理机制,首先就要从行为管理入手,根据人员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而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另外,笔者通过对国外优秀监督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后发现,要想实现最优的监督管理效果,在对财税税收综合管理机制进行建立和完善时,首先应当从税收立法管理应从内部入手,保证内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确保内部资源能够满足管理要求。
(四)财政税收转移支付规范性差
目前,我国的财税管理形式主要是税收分享,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财税分享制度可以缩小地方经济发展差距;与此同时,在税收分享制度的应用的基础上,公司和个人还可以实现部分转移支付,因而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正是由于财税分担制度具有转移支付的功能,使得一些地区的金融和税务机构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它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极易滋生腐败并造成资源浪费,并导致账单混乱或者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
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将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上升到立法层次
只有从立法层面出发,建立健全财税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财税收入监督管理外部环境,才能尽快实现监督机制模式的优化与创新。在这一过程中,笔者建议如下:首先,财政收入的立法管理应从内部监督入手,确保财政预算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和管理的要求,以便财税监督机制的优化与创新能够有更佳的内部条件。其次,实行财税税收立法管理,加强监督的内外结合,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保证财税管理的行政管理和预算管理符合机制要求。最后,加强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政府作用,财政预算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合理编制。
(二)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
在财税监督机制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各科目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分析,推进财税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为财税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在具体的财税管理过程中,要分析各类监管网络活动,保证对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进行有效管理,以全面提高财税综合管理水平,为财政收入的优化和创新创造良好条件。此外,在财政责任管理过程中,要分析各主体的责任,以有效提高财政收入的监督管理效率。最后,在财税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优化财政收入管理模式,并从财务管理的战略思想出发,对财税管理进行优化,实现财税的多方位管理,为财税税收综合治理问题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
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我国的行政权划分的法律依据,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税收行政权(包括制度和许可范围)的调整和变化,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违背法律。与此同时,要认识到税收管理体制的权威性是实现法律的基础。因此,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过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执法人员的乱收税问题,完善我国财政收入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收入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区域财政收入管理办法,设置合理的税收计划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明确政府的责任,使区域税收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以全面平衡区域经济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企业和企业都正确认识到了建立健全的财税体制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创新和优化财税管理机制,才能进一步促进财税的改革和创新。然而,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改革创新政策尚未完全落实,相应的税收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等。与此同时,各级政府由于未能及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平衡机制,使得相关的财税问题无法得到科学有效的解决,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是极其不利。因此,如果我们想要促进金融模式的创新,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注重其管理机制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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