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6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
首先是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其次从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最后是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我们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做到“四个服从”为实现中国梦而奋勇向前。
【三】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个基层纪委书记的我们,要发挥学习贯彻的“头雁效应”,悉心研读监察法,在学悟践中融会贯通、知行合一,肩负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如何学好监察法,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现实需要,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国家监察全覆盖。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问题导向,一体贯彻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奋发有为、不辱使命,在新起点上继续深化拓展,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最大化。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结合新修订的党章和宪法,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学习,进一步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全面融合,强化精准履职,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是刚颁布的监察法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以往我们纪委在查办案件时,对非党员村干部往往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现在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对于我们来说监督范围和权限更大了,同时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纪检监察干部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头脑,用监察法指导工作,努力提升自身法治素养。要用心领悟监察法的内涵精髓,严以律己,做讲规矩、守法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察法的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好人民赋予的使命。严格执行监察法各项规定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积极探索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紧盯“微权力”,严惩“微腐败”,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监督监察“最后一公里”。
以学好用好监察法为契机,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四】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深刻理解把握制定的历史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源自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提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也为巩固反腐败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在反腐败领域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活体现。
(二)深刻领会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我们党坚忍不拔的政治定力、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坚强保障。要始终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人员优化融合、实现纪法贯通及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把握监委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履职全过程,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五】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六】
《监察法》的出台,实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衔接。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既用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约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鄱阳县纪委监委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提升能力素质增强动力,以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为契机,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真正发挥1+1>2或1+1=3的效果。
新起点,新使命,更需要新思维。新颁布的监察法,首次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明确纳入监察范围,消除了以往的监督死角和盲区,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非党员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监督问题,体现了正风反腐不松劲不停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地生根。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对监察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应从以下个方面做好文章。一、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突出一个“细”字。一是织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积极探索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和干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单位党组织监督检查。聚焦“关键少数”,把对党的领导干部作为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点,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进一步发挥巡察“探头”作用,加强巡察发现问题能力,用巡察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落实。二是强化协力合作的同级监督。运用大数据,构建干部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干部“负面信息库”,对拟任用干部进行负面信息筛查,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创新推行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情活页夹,将党员干部的信访、党政纪处分,个人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记录在册,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为县委选人用人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引导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要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激发群众监督热情,引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参与到监督网络中。持续推动监改向基层延伸,探索性的赋予基层纪委一部分监察职能,切实增强基层纪委履职能力,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创新推行“四化一议两评”工作机制,把村级“小微权力”装进“笼子”里、晒在“阳光”下,在全县570个行政村全面配备村级纪律监督员,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苍蝇式”腐败形成有效防控。二、探索协同作战融合监督,突出一个“强”字。就是把党风政风、执纪监督、纪工委监督和巡察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互为支撑、协同运行的合力。一是纪工委监督和巡察工作相互融合,一方面能运用其监督“探头”作用精准发现部门(单位)存在的“病原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纪工委的监督能力。二是积极推动乡镇纪委协作运行紧密化、监督执纪部门和纪工委监督一体化。在8个纪工委分片联系30个乡镇的基础上,将30个乡镇划分成6个协作区,分别由6个执纪监察室指导协作,进一步完善了“委领导、室联系、人共用、事协办”机制,各协作组统筹开展交叉检查、办案协作。三是县纪委相关科室把自身力量与乡镇纪委、纪工委整合起来。积极整合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纪工委的力量,联合组建5个督查组,就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果。三、强化全链条问责态势,突出一个“严”字。以问责架设监督网络带电“高压线”,要让失责必问,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防止破窗效应,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从顶层设计到具体领域,构建科学规范的党内监督体系、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
新机制,新举措,更需要新成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等工作力量,形成监督执纪反腐铁拳,保障了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使反腐重拳头攥得更紧,打出去更有力。纪法互学促融合。搭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平台,通过专题授课、集中自学、交流讨论、联合办案等方式,开展政治和业务集中“大练兵”,锤炼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重点围绕问题线索处置、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积极探索“纪法衔接”新模式,确保纪委、监委内部的执纪与执法各个环节衔接顺畅,真正实现“1+1>2”。纪法互补促融合。按照交叉搭配、新老互补、并肩作战的方式,对转隶人员与纪委原有人员进行混岗配备,激发大家在新征程中显身手、长才干、做贡献。将转隶干部力量主要配备在纪检监察、案件监管、案件审理等一线部门,实现优势互补,在相互取长补短中深度融合磨合,使反腐铁拳攥得更紧、更有力。纪法互联促融合。通过思想融合和实战融合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一方面推行纪检监察干部成长“导师制”,通过“师徒结对、言传身教”的方式,帮助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和业务双提升、大融合。另一方面,秉承挂牌后不等待、不观望的理念,自我加压,快马加鞭,大力秉持“全融合”的理念,推行“边转边融”“边干边融”。以线索排查为突破口,以问题查处为着力点,在实战中锻炼,在实战中融合,着力打开监委成立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新局面,朝着“1+1>2”目标使劲发力。
新要求,新面貌,更需要新作为。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亟需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更需要把过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中。鄱阳县纪委始终遵循“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始终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让党员干部渐渐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四风”新形式、新表现,不仅局限于“八小时”之内,而且要向“八小时”之外的社区、家庭延伸,防止监督“浮在表面”。全面落实《关于建立纪检干部家访制度的意见》,将监督触角从“工作圈”拓展到“生活圈”。将家风建设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交流、提拔、重用的重要内容,除了开展常规考察了解纪检干部德能勤绩廉外,还要面谈纪检干部家属,走访纪检干部邻里,同步对纪检干部的家风情况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家庭关系、生活作风、邻里关系、遵规守纪和社会公德等情况,使干部考察工作更科学全面、真实具体。二是强化日常教育。建立健全纪律教育常态化机制,通过学纪、明纪、考纪、敬纪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做到常态化学习、常态化提醒、常态化警示。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的日常管理,建立岗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和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坚持刀刃向内,进一步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出台《鄱阳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办法(试行)》,实行干部监督室和机关党总支双重审查机制,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打铁必须自身硬,作为监督执纪者,理应成为纪律方面的标杆。要自觉、主动地把自身置于被监督之中,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警惕各种被“围猎”、触“红线”的风险,在反腐败的前沿阵地树起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七】
一、 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己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向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 提高认识,方可清心寡欲
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思想认识出现了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想的一定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他们一心谋私事而不干公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提高认识,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 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为民办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细究起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打击腐败的震慑。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八】
我们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进入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完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所有行使公职权力人员的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学习监察法,落实监察法,学以致用。新时代,要有一个更健康的政治生态环境,让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老虎打了,苍蝇也得灭。灭了苍蝇,病毒才不会传染,空气才能更加清新。
一、 加强学习,方可自敲警钟
作为基层普通工作者,主要一点是要自觉提升防腐能力,不时给自己注射防疫。也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学习,才能至始至终向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依法办事。自我教育,警钟长鸣,才能时时提醒自己,才能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能从思想上预防腐败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就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懂得珍惜,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就不会越红线,跨入腐败的门槛,步入罪恶的深渊。
二、 提高认识,方可清心寡欲
一切腐败行为的产生,首先是他的思想认识出现了问题,一个走上贪腐的人员,想的一定不是为人民履职的问题,而在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他们一心谋私事而不干公事,总是搞团团伙伙,搞拉帮结派,以权压人,用人一家亲等。有这类思想的人总是发挥不了为群众服务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安心履职,更谈不上为民办事,从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也只有提高认识,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投入到为群众办事中去,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能消除私心杂念,去除心魔。清心寡欲,方可廉洁奉公。
三、 提升素质,方可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为民办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坚决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细究起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察力度不够,缺少打击腐败的震慑。要使苍蝇无处躲藏,就得全民参与,四处阳光。监察全覆盖,就要求每个同志勇于举报打击违规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净化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强自我认知,作为纪检监察相关人员更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努力把法律制度应用到现实生活工作中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字当头,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干部必须首先做到。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掌握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要恪守廉洁底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纪律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
总之,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上、言行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决执行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做个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实现新时代、新社会朗朗乾坤,风清气正。
【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通知多次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监察法,增强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本领,既要搞好纪发贯通又要实现法法衔接。而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如何学好宪法、用好监察法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做宪法和监察法内容的学习者。笔者认为,学习宪法不能止于宪法的字面意思或修改部分,要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结合起来,深刻认识宪法的丰富内涵。这就要求基层党员要创新学习方式,丰富学习内容,切实领会宪法精髓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要加强宪法研究,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以身“守”发,尊崇宪法,争做宪法实施的推动者;更要“党群联动”,加强宪法宣传,倡导宪法思维,推动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来。
做宪法和监察法精神的践行者。在改革步入深水区之际,需要完善、可实施的法治,民生事业逐步完善需要法治做支撑,党的事业稳步推进需要法治来贯穿,这一切的一切都号召着基层党员要争做宪法精神的践行者。因此基层党员要用宪法精神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做宪法精神的传播者和践行者;要真正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各项法律的认同感,保障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作用;更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做宪法和监察法权威的维护者。“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宪维护宪法的权威重在实施。这就要求基层党员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树立法治信仰,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基层党员履行职责,积极作为,自觉切断断公权力滥用、私化路径;更要求基层党员提高执法执政水平,尊重法律、厉行法治,牢牢把握的施政之要,把法制建设推向新的高潮。
【十】
作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深感身上所肩负的重担和使命感。近期通过对《监察法》的学习,也说说我的一些感悟。
一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利于健全党领导反腐工作的体制机制。
二是监察范围全覆盖。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从这两条内容可以看到监察全覆盖。将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无缝隙对接,做到了监察全覆盖,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监察权力的约束。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行使监察权时同样受到监督和制约。监察法的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规定,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针对监察人员,从监察法第十五条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中体现了对监察权力的约束,将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作为新时代的基层年轻干部,不单要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也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知法守法,恪守底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全体党员都应严格恪守的一把标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了方向。
我们要把学习《监察法》和学习党章、宪法联系起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肩负着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神圣使命,我们更应时刻校准作风建设航标,
我们要潜心领悟《监察法》精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认真落实《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坚决防止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每位党员干部必须正衣冠、做表率,讲务实、守信用,严用权、多律己,敢担当、常自省,加强学习,善始善终,将监察法作为修身做人的基本遵循,作为为官用权的警世箴言,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更好地履行党员领导干部的崇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我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监督、调查、处置,坚决惩治基层“微腐败”,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承诺,对世界的宣示。反腐败是我们党长期面临的任务,绝不会是一阵风,每个党员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把纪律挺在前面,牢记理想信念,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坚守党章党规,廉洁从政,全心全意地去为人民服务。
【十二】
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大力“打虎拍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的情况下,有些基层的纪检干部还在困惑,不是党员的村干部该不该我们监督的问题。的确,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大部分的信访举报都是乡村一级干部,在脱贫攻坚领域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大多数也是发生在镇村干部身上。通过近年来加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力度,通过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党员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党风政风民风得到好转。但非党村干部“微腐败”问题的处理既不能使用党内法规也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文,这部分人如何监管一直困扰着基层纪检干部。
2018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决了这个问题。从国家到县一级组建设立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第十一条第三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以及第十五条关于监察范围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之规定,已经明确将村委会中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村干部纳入监察对象,把脱贫攻坚中从事管理或履行公务的临聘人员也纳入了,彻底解决了纪检监察机关不好上手的问题,实现了用法律的形式把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固定下来。也就是说,在《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的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个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因此,《监察法》的制定,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助力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的意义;对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必须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十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关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从严自律作表率。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以学习宣传实施监察法为契机,立足新起点,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要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护短、零容忍,要在学思践悟中磨砺党性心性,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庄严承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对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监察法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的说明,蕴含着监察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有助于我们透过条文看本意,加深理解监察法的精神和要求。
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监察法制定、实施提供了宪政依据;监察法的实施,需要与党纪党规及其他法律相互衔接。学习监察法时要与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党纪党规结合起来,要将宪法、法律、党规党纪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整体研读领会,通盘掌握运用。
监察法是我们今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法等法律和党纪党规的相关规定。必须把学习领会监察法与本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学用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从严自律作表率。要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以学习宣传实施监察法为契机,立足新起点,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庄严承诺,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十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作为一名水利执法工作者,我认真学习了《监察法》,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制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步骤,是创新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颁布施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原文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开展水利执法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水利执法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水利法规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职尽责,把水利执法和监察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作为水利执法人员,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和水利执法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和水利执法两大职能。
【十五】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不仅是国家在反腐败层面的最新法案,更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性法律,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法案的颁布执行必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我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的法律内容,深刻领会国家监察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我院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监察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
一、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身份
身为纪检监察干部,便决定了我们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为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纪检监察机关是我们党的纪律部队,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职责与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深入推进。二要做群众的贴心人。我们必须始终恪守党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期盼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过监督执纪问责来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三要敢于担当,有责就是有担当有作为。我们要真正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主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四要带头守规矩。我们带头要敬畏法律,敬畏党纪,敬畏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处处做遵守党纪国法的表率。
二、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看待对纪检、监察工作,并时刻将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到单位各项工作中,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和把握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打造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三、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涉及对人和事的处理,必须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纪律规定为准绳,坚持原则,勇于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要让干部职工在“不敢腐”的基础上,树立“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意识,并紧紧抓住用权、花钱、管事等关键环节,健全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相关机制,全面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努力推进权利的公开透明。同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职工,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从严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
四、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明确惩治重点。并紧密结合当前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及“新四风”的十种表现,着重整治和查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基层腐败问题,特别要盯紧干部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违纪行为,使群众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五、持续推进党风政风建设。严明的纪律和优良的政风是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的重要防线,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把维护党纪政纪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在履职尽责做好党风廉政监督责任各项工作的同时,督促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相关工作,并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将廉政教育与专题教育活动、单位业务学习等其他教育内容有机结合,积极通过文件学习、交流研讨、警示片教育等方式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形式,提升教育效果,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日常纪律遵守情况、八项规定遵守情况等党纪国法纪律遵守执行情况,不断提升干部职工防腐拒变能力。
总之,我们纪检干部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打铁还需自身硬,才能更好的监督别人,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十六】
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带头学。4月28日,县委农工部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就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织了学习。部长梁刚同志主持会议,纪委书记谢葑春同志领学了《国家监察法》全文,并就立法的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纪检干部如何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监察法》开展工作,进一步聚集自身使命职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落实进行了讲解。部长梁刚同志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自学《国家监察法》全文1次,并于5月13日再次召开党员干部会议,每名党员干部就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进行交流,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内涵精髓,着力提高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不拘形式,党员干部深入学。自学习最新修订的《国家监察法》活动开展以来,县委农工部广大党员干部采取自学、讨论学、观看中纪委网站推出的“带你了解监察法”微视频和“监察法释义”、纪委书记讲廉政党课等多种形式,认真研读原文,逐条逐句学,并采取知识测试的形式对学习的效果进行检测。通过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了广大党员干部取得良好学习效果,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站位、强化了法治思维,增强廉政从政意识。
更重于行,推动工作追赶超越。县委农工部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管,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函询等方式,切实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规范高效开展作风建设,建立情况和问题报告反馈制度,确保行使监察权取得良好综合效果,以过硬的工作作风不断推动各项工作追赶超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稳妥推进,重点环境整治6+9长效机制初见成效,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风景线建设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得到了所在镇党委的一致好评,部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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