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则。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条例范本,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丰富学生课余文体活动,实现管理育人、文化育人和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关于社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所有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学生会文体部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组织章程和成员花名册,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
(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学生会文体部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3)批准与成立:经校学生会文体部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校学生会文体部登记备案批准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校学生会文体部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校学生会文体部主管,团委社团部行驶监督权,社团联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学生会文体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系级。校级社团由校学生会文体部直接管理,校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院)学生会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由校学生会文体部协调或批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指导教师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社团内部设组长、副组长,或队长、副队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学生会文体部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的人事变动由指导教师和社团成员协商确定,报校学生会文体部(校级社团)或各系学生会(系级社团)备案后,方能生效。组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文体部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 由各社团负责人建立好本社团活动的档案。
第十七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学生会文体部(校级社团)或各系(院)学生会(系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不享受各级学生干部待遇。将在操行、评优方面给予鼓励。成绩优秀的学校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九条 社团学生在违纪被处分期间,暂停参加社团活动。如果社团成员所在班级班主任要求,也可以暂停成员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指导教师申请批准,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学生会文体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学生会文体部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将人员花名册报校学生会文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学生会文体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学生会文体部社书面申请,由学校研究得到同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学生会文体部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由学生会承办,由校学生会文体部组织,各社团参加。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宣传部和学生会文体部批准方可创刊,由团委宣传部负责管理。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学生会文体部(校级社团)或各系(院)学生会(系级社团)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申请,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通过校学生会文体部视情况向学校申请。社团不允许擅自收费。学生自备物品需要统一购买的,须经学校批准后,在指导老师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十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报校学生会文体部,将经费收入和支配情况报校学生会文体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学生会文体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学生会文体部批准。活动所需要场地,也可以向文体部申请协调。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先进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经校学生会文体部申请,由各级学生会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校学生会文体部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或擅自收费。
(三)在学期末对由社团部对各社团成员进行意见反馈调查中,如有50%以上成员对本社团持否定态度,则将其社团给予注销。
(四)违反总则的第三条、四条规定。
(五)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学生会批准进行,超出学生会权限的,由学生会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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